求助關於民工工資糾紛以及損失賠償問題

2022-02-01 02:28:30 字數 4960 閱讀 1954

1樓:小嶽**

一、勞動者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某些地區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當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樓:重慶徐向華律師

拿著你們的合同直接去起訴就可以了。要帶起訴狀和身份證的,要是找律師的話會方便些,要是合同上面約定了律師費等由違約方支付的話,可以請個律師。不想去法院的只能走其他途徑,比如找能壓他們的單位反映問題,不過這樣時間也不短的。

3樓:dsdadfw對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要達到「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程度,公司才能辭退員工。按照你敘述的情況,這只是工作失誤而不是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單位以此為由辭退你,屬於非法辭退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單位非法辭退員工,員工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

4樓:梧桐開花嘍

必須說出具體的糾紛和損失,才能對症下藥的回答

關於民工工資糾紛問題 5

5樓:匿名使用者

1、沒有什麼具體法律條例規定民工工資是工程造價的百分之多少。

2、如果合同約定工程款為十萬元的話,超出的部分,不用支付的。

6樓:工保網

長期以來,我國農民工社會群體由於數量龐大,且缺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保障的意識與能力,在社會群體中一直處於弱勢地位。因此,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一直是國家重點關注的社會群體問題之一。

近年來,為有效治理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保障農民工各項合法社會權益,國家相繼出臺多份政策檔案,在各重點行業領域,大力整治農民工欠薪問題。此次將於5月1日正式施行生效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相關責任主體的責任義務,並通過相關制度辦法與處罰措施的施行,有效保證相關責任主體切實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義務,為農民工工資支付提供有效保障。

1、明確相關活動主體責任義務

作為國內勞務用工密集型行業領域,建築施工,一直是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存在的重點行業領域。此前,大量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其主要原因即是由於相關建設活動主體責任劃分不明,同時缺乏或無法有效執行嚴格的欠薪處罰措施。

此次《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出臺,以**行政法規的形式,首次明確了相關建設活動主體在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中的責任義務,並通過嚴格的處罰措施保證相關責任義務的切實履行。

建設單位

首先,依據《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工程專案方可開工建設,否則相關建設主管部門將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同時在**投資專案中,不得出現施工單位墊資現象。

這從源頭上為農民工工資順利發放提供了有效的資金保障,同時**投資專案不允許施工單位墊資,一方面減輕了施工企業的資金負擔,另一方面確保建設單位有著足夠的資金實力投入專案建設,在市場準入方面形成保障,避免缺乏資金實力,利用金融槓桿或施工方墊資方式的「劣幣」進行建築市場。

其次,《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款計量週期、工程款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撥付週期(不超過1個月)。建設單位在建設活動中應依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在人工費一項上及時足額撥付到農民工工資專項使用者中,保證農民工工資支付。

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專案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大量的農民工工資拖欠糾紛中,施工方或具體勞務分包單位都並非欠薪問題的主要原因,問題的根源往往在於建設單位未能及時足額的支付工程款,以致於施工方或勞務分包單位只得自行墊付或無法支付農民工勞務工資。《條例》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的主體責任,並對其履行主體責任行為規定懲處辦法,能夠有效促使建設單位履行工程款支付責任,避免因工程款支付引發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

施工總承包單位

此次《條例》出臺,對於施工總承包單位做出了以下幾方面的責任規定:

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開設專項賬戶,建立賬戶資料,專項用於農民工工資支付。

實名制與分包單位勞務用工監督。施工總承包單位實行用工實名制,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並派專職人員對分包單位的勞務用工進行監管管理,包括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監督管理。

工資代發與工資清償責任。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承擔工資代發責任,一旦出現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專案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施工總承包單位須先行清償,而後再進行追償。

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條例》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即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專項用於支付農民工被拖欠工資。

同時,為保證施工總承包單位切實履行上述責任義務,《條例》還針對其相應責任情形作出不同處罰規定。

如,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並依法儲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經人社部門責令改正而逾期不改的,對單位處2-5萬元罰款,對相關負責人處1-3萬元罰款;

再如,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實名制管理、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或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經主管部門責任改正而逾期未改的,將責令專案停工,並處5-10萬元罰款,嚴重者還將限制其承接新工程、降低其資質等級證書。

除了建設單位與分包單位之外,《條例》也對分包單位與相關金融機構作出規定: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金融機構則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負責,一旦發生資金未按約定撥付等情況,需及時向施工總承包單位通知。

2、推行工程擔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制度施行

《條例》內容不僅對各相關活動主體的責任義務進行明確規定,還為保證相應責任義務的履行提供了制度保障辦法,即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與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

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儲存工資保證金,專項用於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工程款支付擔保,即由銀行、保險公司、專業擔保公司作為保證擔保人,向承包商保證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一旦建設單位違約未及時足額支付工程款,則由保證擔保人承擔相應擔保責任。

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即是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以現金保證金形式,或由銀行、保險公司、專業擔保公司作為保證擔保人,向相關主管部門提交保函,保證農民工工資的按時足額支付,一旦出現違約情形,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交的現金保證金或保證擔保人承擔農民工工資的支付責任。

近年來,由保險公司作為保證擔保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與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保險,經各地試點應用證明,能夠有效發揮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作用。此外,在協助****監管與減輕企業負擔方面也日益發揮著重要制度保障作用。因此,《條例》在內容中重點規定:

建設單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不僅將被限制其新建專案,納入信用記錄,還將被責令專案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提供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將被責令專案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此次《條例》出臺,在明確相關活動主體責任,保證農民工工資支付方面將起到有效保障作用。同時,《條例》還有效推動著工程款支付擔保與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的市場應用,為規範相關活動主體切實履行其責任義務進一步提供製度保障。

對於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勞動法》都有什麼相關規定

7樓:魚要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農民工工資問題,關於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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