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在民政局領取離婚證,財產歸屬需要上法院公正嗎

2022-01-24 13:11:36 字數 5664 閱讀 9776

1樓:上海笙銘律師

不需要,辦理離婚手續後,離婚協議就生效了,對男女雙方有約束力

為什麼在民政局公正的離婚協議書中的房屋產權歸屬房產局不認可?

2樓:哈哈親愛的

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並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一般情況下,房產歸屬應該這樣是合法的,要是房產局不認同,可以訴諸法律解決。

離婚協議已經載明瞭財產分害等離婚要件,雙方簽名就算產生法律效力,但是,離婚協議不代表夫婦關係在法律上解除,所以,需要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就可以了。協議不需要公證。

3樓:舞林高手二世

不認可的理由是什麼?

協議離婚,憑藉離婚協議的約定,房產交易中心是可以辦理產權歸屬的過戶手續的。

起訴離婚,必須提供法院的民事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方可辦理產權過戶。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辦法,房管局只認法院判決書。

5樓:屋宇o家園

為什麼民政局協議離婚上的產權歸屬方去房管局辦理不了產權分割呢?

6樓:易

需要做離婚析產才能得到房產局的認可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說你們協議的房產在第三人的名下的話,當然不可能認可。

8樓:邊緣

這就像甲醫院出具的檢驗報告,同級乙醫院不認可一樣,屬於亂作為。

協議離婚後財產分配需要到法院起訴嗎

9樓:匿名使用者

協議離婚指雙方都已達成離婚意願 財產分割都已同意 可到民政局辦理離婚 如一方不同意才到法院起訴

離婚證已領,但離婚協議的財產分割未公證,協議可以反悔嗎?離婚超過幾年,民政局離婚協議的財產分隔生效

10樓:匿名使用者

1、雖然離婚協議在民政局的備案導致反悔困難,但是簽了離婚協議有時候是可以反悔的。什麼情況可以反悔,什麼情況不可以反悔,這個問題必須要進行區分。

2、如果是對於離婚這一行為的反悔,是不能向法院起訴的。如果男女雙方為自願離婚,對子女的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並領取了離婚證,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如果訂立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因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在協議離婚後1年內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同時對於離婚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如探視時間、子女姓氏問題等,可以向法院起訴。最後如果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的財產的行為,可以在發現上述行為之日起2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樓:劉大來律師

不可以反悔,一辦理完離婚手續後就協議就生效。

詳細情況可**或qq聯絡

北京婚姻家庭 劉大來律師

12樓:法寶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3樓:夢生大師

可以反悔,因為民政局沒有強制力,離婚最好去法院,

14樓:匿名使用者

★天津李律師(專業離婚律師):

協議是生效的,是不能反悔的。律師應該深知當事人需要的不是法條的堆砌,而是解決問題的方案。

李律師認為:無償提供法律諮詢是律師回饋社會的一種方式,律師辦理離婚案件應當以案結事了、不留隱患為目標。

15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離婚證已領,說明離婚是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財產分割應經過了婚姻登記機關備案,無需再到公證處公證。

對協議離婚的財產分割可以反悔,但必須在一年內提出。詳情請參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規定。

民政局拿了離婚證還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嗎? 40

16樓:炫酷小汙桃

民政局拿了離婚證不可以再向法院起訴離婚,民政局辦理離婚屬於登記離婚,依法發生法律效力,領取之時即表明雙方婚姻關係已經結束。若是還存在財產、撫養權等糾紛,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17樓:徐其山

到民政局領了離婚證,意味著婚姻關係已解除,不可以向法院起訴了。

除非民政局非法判離的,一方或雙方不服,對財產分割事實發生變化的,可以重新向法院起訴,由法院重新審理離婚案。

法院判離和民政離婚的不同之處

目前我國公民辦理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雙方協議離婚,由民政局發給《離婚證》;一種是法院判決離婚或者調解離婚,由法院送達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不再發給《離婚證》;法院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是證明婚姻關係已經不存在的有力證據,無論是民政局或者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均是起到一個證明夫妻關係存續或者解除的證明而已。憑判決書就可以辦理再婚手續了。 離婚證,是男女雙方合法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律文書,領取離婚證之時,就是夫妻關係終止之日,從那一刻起夫妻關係已經在法律上是不存在了。

那麼在民政局離婚與到法院調解離婚有什麼區別呢?具體總結如下:

一、當事人雙方離婚的時間不同

一般來講,民政局協議離婚優點是比較方便,只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以及**等即可隨時領取離婚證。而在法院達成調解協議則程式較繁瑣,需先立案後再調解,我國目前大部分地區人民法院已經把此類案件列為速裁庭,一週即可處理結案。如適用簡易程式案件,辦理所需時間相對較長。

一般是十五天至三十天,時間最快的也有當天辦理的。

二、當事人雙方離婚的費用不同

一般情況民政局協議離婚經濟,一般是人民幣二十元,而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無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當然各個地區人民法院費用不一樣,一般是人民幣260元外加其他費用;涉及財產分割的,20萬元以下的不再收費用,超過部分,需按照財產標的收費。因此,如果夫妻共同財產有價值幾十萬元的房產,所繳的訴訟費也相對較高。

三、當事人雙方離婚的證件資料要求不同

民政局協議離婚只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寫一個離婚協議、提供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和**等,即可隨時領離婚證;人民法院則要起訴書、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即可。如果夫妻雙方有一樣資料或者證件不具備,民政局就不會給辦理離婚登記。退一步來講,只有到法院去離婚比較方便。

四、從夫妻雙方的自願性來看,有所不同。

民政局協議離婚所具備的離婚條件之一就是:夫妻雙方必須完全同意,沒有任何商量的餘地。只要有任何一方不同意,則在民政局無法辦理離婚登記。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不要求夫妻雙方必須同意。

五、從協議的履行方面來看,強制執行的效力不同。

民政局協議離婚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雖然有效,但是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一方不履行協議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協議書中所約定的內容,並不是百分之百得到法律的支援。一旦產生糾紛,仍需法院判決,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說白了,民政局只管把夫妻關係解除,其他問題全部靠你們自己的誠信度來解決。

如果是通過人民法院達成的調解協議離婚,有法院下達的調解書,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法院的調解協議,對方即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過查封、凍結、甚至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使對方必須遵守協議,更有保障。

六、從協議內容來看,留下後患不同。

從協議內容來看,民政局對於離婚協議的內容基本不審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

因此,協議書中涉及對財產、子女、債權債務的處分,往往是根據當事人對法律的認識,措詞不規範,考慮不周全,極易產生糾紛,留下隱患。

而法院協議離婚,經過律師、法官的層層把關,調解書的每一條款都會逐條進行審查,合法、嚴謹,並確保今後可供強制執行,沒有隱患,更徹底的解決問題。

基本上,民政協議離婚的優點是省時省錢,但一旦產生糾紛,仍需再次訴訟。而法院調解離婚雖成本較高,但優點是有強制執行依據,沒有再次糾紛的可能性,一次性根本解決問題。在我們辦理的案件中,有三成比例的案件是來自離婚後糾紛,原因多是一方反口,不遵守協議,不履行義務;或是離婚協議本身制定時就有缺陷,如約定不明雙方有爭議,只得再次提起訴訟。

因此,如果當事人不是必須立即辦理離婚,對必要的經濟支出有能力承受,有共同財產需要分割、有子女需要約定撫養及探視權,符合以上情形的,律師建議應當在法院協議離婚,對雙方權利、義務都是一種保障,這一點對保護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更為重要。

18樓:noboby的遊

1、離婚後反悔的情況和種類:

離婚登記後(到民政局拿了離婚書),一方反悔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但適用的情況僅限於財產、子女撫養引起的糾紛。因夫妻感情未破裂等原因,法院不予受理。

--------虛假離婚的(通謀離婚和欺詐離婚)可以發生在民政局登記離婚,也可以發生在法院訴訟離婚,其效力,一方或雙方都沒有再與他人結婚的,民政局罰200收回離婚證,法院應一方申請審查屬實的,法院再審並裁定撤銷原離婚調解書,一方或雙方與他人結婚的,認定離婚發生效力,其中因「欺詐離婚」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訴訟,請求賠償或夫妻財產從新分割(訴訟時間一年)。

2、民政局登記離婚後向法院訴訟的法律規定:

關於離婚登記後,一方反悔要求人民法院給予重新處理的,我國2023年的有關司法解釋指出「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問題有適當處理,領取了離婚證的,其婚姻關係即正式解除。一方對這種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及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反悔,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告知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由原婚姻登記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的具體情況和理由,作出適當的處理。

可以是駁回請求、維持原登記,也可以是撤銷離婚登記,收回離婚證,還可以是對當事人雙方重新進行調解,變更登記的內容,使離婚繼續有效。-------------------(就是說法院不受理,只能由原登記的民政局處理)這是2023年以前因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反悔的處理程式和方法。

----------------目前登記離婚後因財產和子女問題反悔的處理方法和程式:-------2023年的司法解釋又規定:「男女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後,因對財產、子女撫養引起糾紛,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可直接由有關法院依法受理(86年後由法院來弄了,不用民政局了)」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進一步規定: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財產分割達成協議的,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就是說,如:協議中老公同意把車子分給老婆,但簽訂離婚協議後,老公不給車老婆還是自己天天開,就種情況就可以到法院訴訟了)。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就是說一方騙了另一方,欺詐、隱藏了財產的,法院又可以受理------《婚姻法解釋(二)》中的第9條中規定,時間只有一年)。

綜上分析,民政局登記離婚的,只能因財產或子女撫養問題,只能向法院訴訟。--------若是「通謀離婚或欺詐離婚的」在民政局登記鄰了證的,由民政局撤銷。一方或雙方與他人結婚後,發現被欺詐(如找小三去了)或隱藏財產的,可以在1年內向法院訴訟,要求從新分割財產或賠償。

希望我的分析,能夠給你帶來幫助。我今天要去考試,如有不明可以追問,等我回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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