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費一次性攤銷需要納稅調整嗎,開辦費要怎麼攤銷?

2022-01-13 17:41:57 字數 5111 閱讀 3075

1樓:一點不夠

正式開業一次性直接進管理費用就是

2樓:龍泉

正式開業一次性攤銷。

3樓:鬢髮白了

為了減少納稅調整的麻煩,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進行分攤,也可一次性攤入當年的費用,但在年終所得稅彙算時要做納稅調整,也就是當年實際只能記入費用數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開辦費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攤銷時: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4樓:拼命考滿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開辦費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攤銷時: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為了減少納稅調整的麻煩,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進行分攤,也可一次性攤入當年的費用,但在年終所得稅彙算時要做納稅調整,也就是當年實際只能記入費用數額。

開辦費要怎麼攤銷?

5樓:北京清平源會計

1、會計制度規定: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將開辦費一次性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借記「管理費用」,貸記「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年終要進行納稅調整。

2、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3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3. 日常工作 中,如果開辦費較低,就直接記入管理費用-開辦費了,而不在攤銷。

如果金額很大,就要先記,後攤銷。借:待攤費用 貸 現金/銀行

經營月的次月開始攤銷(月攤銷額=總金額/攤銷年限/12個月)

借 管理費用-攤銷費 貸 待攤費用

6樓:閉鯨白俊賢

規定中所說的「開始營業後」一般情況下是指營業(銷售)開始當月。

開始營業前的費用計入開辦費。

開辦費自營業之日起一次性攤入管理費用。

自營業的當月,當月發生的費用直接計入損益。

7樓:匿名使用者

新的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的開辦費支出在正常經營的當月轉入當期損益,記入「管理費用」科目。不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

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所以,最好按三年期限攤銷,免得引起納稅調整的麻煩。

8樓:匿名使用者

自營業之日起一次性攤入管理費用。自營業的當月,當月發生的費用直接計入損益。

9樓:匿名使用者

開辦費不包括人工工資,以及招待費、交通費,人工工資、交通費等費用即使在沒有收入時也可以正常出管理費用,,而招待費也可以出管理費用,但到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如收入和招待費比例太大(07年是收入千分之五:08年是收入的千分之五與招待費的60%取小數,多餘的補交所得稅)

10樓:匿名使用者

1.「開始營業後」指的是營業執照辦下來的當月;

2.那在公司註冊成功後,沒有賣出商品前,這段時間發的人工工資,購買的辦公用品,以及招待費、交通費都可以算入開辦費嗎?不可算作開辦費,屬於當期費用;

3.現在的開辦費到底還需要攤銷嗎?會計處理上是營業後當月一次性攤銷,而做企業所得稅納稅報表時應做調增利潤,分5年攤完,否則容易導致稅務風險。

11樓:匿名使用者

1.領取營業執照後就算開業了,與是否賣出商品無關。自開業的當月就可以攤銷開辦費。

2.公司註冊後發生的工資、辦公費、招待費、交通費等,就不再算作開辦費了,而是應當記入當期收益中,算作當月的費用開支,如果沒有業務收入,結轉費用後,利潤為虧損。

3.最好按稅務部門的規定,5年攤銷完,特別是開辦費過萬元的話,最好別一次性記入當期管理費用。

開辦費稅法上分幾年攤銷?

12樓: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籌建期是指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針對開辦費的稅務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給予企業三種選擇性的處理方式。

1.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

此種選擇方式,對開辦費的扣除方法,稅法上遵從了《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處理方法。《財政部關於印發〈小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4〕2號)、《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均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也就是說無論是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還是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對開辦費的扣除都可以從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性扣除(歸集)。

但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以及《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2023年11月版)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從發生的當月直接扣除。這裡「從發生的當月直接扣除」與國稅函〔2009〕98號檔案所規定的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存在一定的差異,企業對此項的差異處理應予以關注。

因而,此種方式下,對開辦費的攤銷時間,無論企業成立於何時,也無論企業執行何種會計制度,均為企業開始經營之日,而不是開辦費的發生當期。

2.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十條規定,開辦費可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但此種攤銷方式與前述處理方式存在差異。前述處理方法是分期歸集,一次攤銷,此種方式則是分月歸集,次月攤銷,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兩種處理方式,主要是針對2023年新成立的企業,或2023年之前成立但在2023年開始生產經營的企業。無論採取哪種方式處理開辦費,一經選定,就不得改變。

3.以前年度未攤銷部分的開辦費,可在2023年一次性扣除也可分期攤銷扣除。

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對於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國稅函〔2009〕98號檔案規定,可根據前述兩種方式處理。

新會計準則裡 開辦費是要分幾年攤銷的 還是可以一次性進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1、先要更正您的說法,您所講的是已經廢止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3、因此,按照現行稅法規定,的分錄是,借:管理費用-開辦費,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稅法和新會計準則對開辦費有何規定:

1、稅法上的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2、前款所說的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

3、新會計準則上的規定:根據新準則的規定,開辦費不再通過長期待攤費用進行核算,而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因為開辦費不符合新準則資產的定義。

4、本科目核算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及福利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聘請中介機構費、諮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研究費用、排汙費等。

5、企業(商品流通)管理費用不多的,可不設定本科目,本科目的核算內容可併入「銷售費用」科目核算。企業生產車間(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等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14樓:匿名使用者

一、《企業會計準則》則將開辦費列入「管理費用」科目中,不實行攤銷。《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賬務處理」(財會[2006]18號)中,從有關「管理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及主要賬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在會計處理上可以不再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將其費用化,統一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在企業開業的當月一次性計入「管理費用」(與稅法不一致)。同時還統一了開辦費的核算範圍。

即: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業在實際操作中,要注意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不能全部納入開辦費的範疇。其中不能計入開辦費的支出包括:

1. 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職工薪酬

2. 按照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調查時發生的差旅費、諮詢費、招待費等支出;

3. 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

4. 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 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明確,新稅法中開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也就是說,新稅法下企業開辦費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攤銷。當然,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以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即如果企業以前將開辦費列入長期待攤費用的,未攤銷的部分可以一次攤入2023年的費用中,也可以根據企業需要選擇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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