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銷售方增值稅發票弄丟了,未認證,怎麼辦啊

2022-01-08 13:58:37 字數 1589 閱讀 7538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當月的,趕緊讓對方把這張發票作廢,然後再開一張給你

如果是隔月的,那就要你方去稅務局開紅字發票通知單給對方,對方開完紅字發票後,再開正常發票給你

具體操作事項你可以諮詢你們的稅務專管員

2樓:匿名使用者

發票丟失,是不能直接作廢的或開紅字發票的,作廢的發票是必須其餘的幾聯全部收回才可以.按照下面的步驟去操作:

第二十八條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4),經購買方管稅務機關稽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影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影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作用專用發票聯到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影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影印件留存備查。

3樓:匿名使用者

國稅發[2002]10號檔案對增值稅發票的丟失已有明確規定,具體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

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2]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解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產生的涉稅問題,現將一般納稅人丟失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稅務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已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可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影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樣式附後),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稽核批准後,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未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應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影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後可憑該發票影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稽核批准後,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二、一般納稅人發生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必須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對其報告的丟失發票是否已申報抵扣進行檢查,對納稅人弄虛作假的行為,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三、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執行。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015號)第三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二月一日

希望以上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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