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後,我(已成年)可以改名字麼

2022-01-08 11:09:14 字數 5204 閱讀 5848

1樓:

改名ms是沒有什麼限制的,就我所知道的是這樣。

但改名是公認的非常麻煩的事情!具體的我不太清楚,你可以去你戶籍所在的的派出所諮詢下。

2樓:悶悶假日

沒有正當理由是不允許隨便改名的.要改名的話,首先要寫申請向你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同時要有正當的理由和相關證明,如學校同班有同名的和學校出具的證明,由你所在的縣級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批准,方可更改. 一般要45天 比較麻煩,名字只是一個代號,沒所謂的吧.

心放平一點

3樓:

可以,更改姓名是公民的權力

只不過成年後,獲得身份證後就比較麻煩了

農村戶口的話,自己寫個申請然後到村委會蓋個章,然後拿到當地派出所就可以了

居民戶口的話,就去居委會蓋章,拿到派出所就可以了

父母離婚後,成年人能否改姓名。

4樓:光弘電子商務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也就是說你要寫一個改名申請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過蓋章後到所在地公安局戶籍股登記,當然要帶戶口簿。

投檔案後大約15或7個工作日後可以正式更改,戶口簿裡面會寫你曾用名是什麼,現名是什麼。 畢業證什麼的需要用到證明你的身份的時候須帶上戶口簿配合。

5樓:乙小甲

可以的,只要有正當的、合理的、充分的理由就可以去派出所改名字。但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九條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擴充套件資料

改名流程及材料

變更姓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

變更姓名申請材料:1、本人或者父母申請;

2、戶口本。

3、姓名變更更正的理由和相關證明

變更姓名審批程式:申請→ 視窗受理→ 現場審查→ 審批→辦理

變更姓名審批時限:派出所二十個工作日,分局縣局十五個工作日

變更姓名審批收費:不收費

6樓:墨白正年少

父母一方做監護人的,需要改成監護人的姓,可以經雙方同意,但是,不能改成繼父或繼母的姓。因為夫妻雙方雖然離婚,但是,孩子和父母的關係無法改變。如果改成別的姓,一定要親生父母雙方簽字同意,否則,戶籍警察不會辦理。

新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從以上我國法律規範可以得出結論:

雖然父母離婚,無論子女歸誰撫養,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其具有的監護權仍然存在,既然離婚後的父母都是法定監護人,那麼一方未徵得對方同意,擅自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其行為就明顯侵犯了另一方的監護權,屬無效的民事行為,另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得以判令撤銷,責令其恢復原有姓名。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也就是說當該子女成年後,是否變更姓名及變更何姓名則由該成年子女自己決定,任何人不得橫加干涉,這是對於成年公民來說的,對於未成年子女來說,父母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其姓名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號《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涵》中明確指出:

「夫妻雙方離婚後,未徵得另一方同意,單方面決定將子女姓名予變更,這種做法是不對的,對於單方面決定子女姓名的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恢復子女原來的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19條的規定雖然針對的是父或母單方將子女姓氏改為繼父或繼母姓氏這樣一個具體情況,但它所依據和確立的是一個基本原則:父或母無權單方面變更子女姓氏為第三人姓氏。依據該原則,這種單方面變更子女姓氏的行為是無效的,行為人所承擔的民事責任是恢復原狀,即恢復子女的原有姓氏。

綜上所述,未經夫妻雙方未經前配偶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孩子姓氏改隨自己,更不能改隨繼父性氏,否則,就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7樓:金星百合

年滿18歲可自行決定自己的名字,不需要父母同意。你只需帶相關證件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即可。

但是你年紀比較大了,不知道派出所那邊是否會同意更改。

8樓:劉大來律師

可以,不需要父母同意。

直接去派出所提出申請就行。

9樓:劉輝北京律師

成年人改姓名不用再經過父母同意,自己可以決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有關係,這不是什麼事。只是你想沒想過幹嘛非要改了姓名呢,有什麼實際意義嗎?如果沒有實際的實在的意義,何必在這個問題上糾結呢?

11樓:在科隆大教堂拍手的蜻蜓

22歲了,孩子有權利改姓名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可以吧,具體還好諮詢當地公安機關。

離異已成年子女改名的需要的手續有哪些?公民變更姓名 去派出所要父母都到場嗎?

13樓:系外星系

一、可以改,沒有問題。

成年人改名有三個條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16 週歲以後,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也就是說你要寫一個改名申請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過蓋章後到所在地公安局戶籍股登記,當然要帶戶口簿。

投檔案後大約15或7個工作日後可以正式更改,戶口簿裡面會寫你曾用名是什麼,現名是什麼。 畢業證什麼的需要用到證明你的身份的時候須帶上戶口簿配合。

具體的程式是: 想改名者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視窗,領取申請**,並提供所需資料,經審批後即可改名。

另外要提醒的是,個人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二、以下是重點,望仔細研究:

1、不管你爹再混帳,不管你是不是已經改了名,贍養義務是不會滅失的。

2、就算他從未撫養過你,就算你不要他的遺產,一旦他起訴你,你就必須要贍養他。除非你能證明自己沒有贍養能力。

3、至於那位小三,在婚姻法上屬於你的「繼母」,你有贍養她的道義,沒有贍養她的義務。

大白話就是:以後她老了,你看著可憐可以給她點養老的錢,你不給,她也沒辦法(因為她從未生育過、也從未撫養過你)。

14樓:皆有可能

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更改姓名需要帶著變更之前的戶口本以及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還要有變更申請書和單位(街道辦或者學校)開的變更姓名證明信,收養關係變更的要帶著收養證。

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視窗,領取申請**,並提供所需資料,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經審批後即可改名。

15樓:匿名使用者

公民的戶口變更登記是由於客觀情況變化,為使原有的登記內容符合實際情況而進行的

一項登記。戶口登記具有法定效力,變更只能申請戶口登記部門依法進行,公民不能自行改

動。(1)姓名變更。學齡前兒童姓名變更可口頭申請,由民警自己掌握。

10 週歲以上兒童應徵得本人同意,成年人由自己提出書面申請。上學後至 16 週歲的公民要變更姓名,由派出所所長審批。 16 週歲以後,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

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2)出生日期的變更。公民申請變更出生日期,應出具有效的出生證件或公證機關的證明,經民警調查屬實後,經批准方能變更。

(3)民族成份變更。戶口登記機關屍能依據縣以上民族工作部門出具公證明辦理變更手續。國家民委規定恢復或改

正民族成份,個人申請者由縣級民族工作部門稽核;一村或一街道相當數量住戶集中申請者由地(市)級民族工作部門審批;要大範圍的群眾要求者,由省級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本級

人民**審定報請***審批。隔代要求恢復或改正民族成份的,應當首先改變其父母的民族成份,再行改變其本人民族成份;如父母亡故,可依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一方的民族成

份,由本人選定改變;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均已亡故的,不再縱向上溯或橫向援引改變民

族成份。不同民族成份者因收養關係或父母婚姻,要求改變子女民族成份的,成年人不應改

變,未成年子女可由父母雙方協商選定。

16樓:青山綠水

1、未滿18週歲的人申請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其中屬在校學生的,需提供學校同意變更姓名證明)。

2、對 於夫妻離婚後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須由雙方共同協商提出書面申請,並攜帶戶口、身份證、孩子的戶籍、離婚證到公安機關辦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 方查不到下落的,應由其父親或母親出具保證書或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對方失蹤。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 姓名而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3、對於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後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應區別以下不同情形,准予當事人及監護人憑相關證明辦理姓名變更手續:

(1)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16週歲以上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徵得其本人同意。

(2)16週歲以下10週歲以上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應當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或繼母,或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

(4)18週歲以上的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和單位(村居)相關證明,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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