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能不能保釋,刑事拘留後可以取保候審嗎

2022-01-06 01:17:15 字數 5373 閱讀 3042

1樓:匿名使用者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拘留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明確的告訴你 如果沒有關係 別想取保候審 如果有點關係 不但可以取保候審 直接無罪釋放也有可能 因為案件本身情節並不嚴重.不要找律師申請了 沒用的 找找關係吧

3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拘留不是判刑,所以不存在保釋。但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不過八大類嚴重刑事犯罪不能取保候審。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96條規定:可以請律師申請去保守候審

5樓:匿名使用者

是妨礙公務,如果情節輕可以保釋

刑事拘留後可以取保候審嗎

6樓:華律網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第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第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第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第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7樓:匿名使用者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拘留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8樓:匿名使用者

1.關於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這是司法機關辦理取保候審的最主要法律依據。上述第一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某種刑罰,就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所認定的對其可能判處的刑罰,絕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所觸犯的刑法條文某一條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該條文規定的某種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已經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儘管可以認定其所犯罪行比較嚴重,且根據其對應的刑法條款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如果對其適用取保候審也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2.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對於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即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明文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也是一項排他性規定,這一規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人、近親屬。「法定**人」就是指依法**被**人從事某種行為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法定**人是指被**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近親屬」則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9樓:富梓維郟壬

對於輕傷的案件,一般來講,只要賠償了受害人損失,是可申請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的,一般都會批准。

本案是公訴案件,即使受害人要求撤訴,依法也是不能的,但可以從輕判決,同時宣告緩刑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拘留只是暫時性的強制措施,到了時間不逮捕,就會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一般情況下會取保候審。

11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拘留超過37天,證據不足的話,第一種是可以讓家屬辦理取保候審。第二種情況是可以請示上一級機關,看能不能夠補充偵查。如果公安機關要補充偵查的話,那麼可以延長刑事拘留的時間。

一般情況下,證據不足,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也會變更強制措施,釋放犯罪嫌疑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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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匿名使用者

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

可見,在訴訟的任何階段都可以由本人或者家屬申請辦理。但是否符合條件 ,需要由公安機關審查確定 。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13樓:刑事律師陳曉偉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14樓:律問問

被拘留後隨時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取保候審是有限制條件的,如果滿足限制條件就非常容易,如果不滿足則不能申請。但如果您的身份特殊也是可以被額外批准的。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指的是,有關機構通過交擔保金,提供保證人,採取書面證等措施,讓犯罪嫌疑人獲得暫時性的人身自由。但取保候審下的人身自由是受限制的。

限制內容包括不得隨意離開所在居住地,必須隨傳隨到等。

如果您案件犯罪情節比較輕,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那申請取保候審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另一方面,在犯罪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下,如果您的身份是孕婦,未成年人,65歲以上老人或者是烈士之後的話,也可以額外獲得取保候審。

資料擴充套件:

取保候審的條件有:

(一):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並且去報候審不會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的人。

(二):患有嚴重疾病或懷孕的婦女。

(三):羈押期限已滿,但沒有被判處的。

滿足以上條件的任何一種,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當然也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有其他特殊情況,也有可能會被獲得取保候審的權利,但需要明確的是,任何被取保候審的人群,都必須要保證,不會對社會及他人造成危害。

如果您的案件確定滿足取保候審條件的話,你立即就可以申請。如果不滿足的話,你也可以諮詢當地律師,通過其他方式解決。

刑事拘留不能保釋嗎?

15樓:華律網

在我國大陸法律中沒有保釋的說法,我們稱之為「取保候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依申請或職權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辦理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一種擔保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若沒有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在變更其他強制措施或取消強制措施後,收取保證金的司法機關應當依法退還的保證金。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16樓:匿名使用者

先弄清這種情況是否屬於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而且必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及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因此,你朋友被公安機關羈押應該不屬於刑事拘留。

如果當地公安機關說是刑事拘留的話,那麼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拘留期限是指拘留至批准逮捕前的時間,拘留的期限根據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 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累積而計算。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高請人民檢察 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所謂特殊情況指案件比較複雜,或者在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3日以內難以報請批捕的。對 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此類案件的顯然在3日或者7日之內難以查明,因此法律規定可以延長 至30日,以適應打擊刑事犯罪的需要。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 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將在押人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 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 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 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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