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強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管理

2022-01-04 12:07:33 字數 4907 閱讀 8308

1樓:蒼茫中的塵埃

一、充分認識加強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師生員工生命安全是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首要責任。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要充分認識當前安全管理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切實增強使命感、責任感和緊迫感,做到制度上更加健全,措施上更加有力,落實上更加到位。

堅決杜絕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領導機構、組織機構,進一步健全安全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安全工作責任書。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要成立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機構安全管理工作。舉辦者(法定代表人)為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行政負責人為安全管理工作具體責任人,安全工作有明確分工,責任到人。

每年(每個培訓班次)要與學生家長、任課教師簽訂安全工作責任書。要進一步明確學生上下學途中、教學場所、教學班和各教學環節、重點時段的具體責任人,細化具體工作。

三、立即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堅決杜絕各類事故隱患。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要立即行動,舉辦者(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要親自負責,組織精幹人員,對辦學場所內部及周邊進行一次拉網式排查,全面查清可能影響安全穩定的各種隱患,並逐一落實整改措施。整改工作務必深入細緻,並限期整改到位,確保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堅決做到不走過場、不留死角。

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要有原始臺賬備查。

四、嚴格落實安全措施,切實提高安全防範能力。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要結合自身特點,按照人防、物防、技防的要求,投入必要的安全經費,從嚴管控,切實提高安全防範能力。要嚴格准入制度,防止精神病患者、來歷不明人員等進入。

培訓期間應配有專門安全保衛人員,加強周邊巡查力度,加大巡查密度。要加強對師生員工的安全教育,通過各種形式宣傳安全知識,增強師生的安全防範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五、完善機制,健全制度,切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要進一步完善機制,健全制度。針對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辦學特點,要重點建立健全學生上下學接送登記制度、領導帶班值班制度、門衛值班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必須取得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防溺水管理制度、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制度、傳染病防控工作制度、安全教育工作制度等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加強各類安全應急預案的演練,提高應急響應速度,提高事故處置能力,確保發現得早、控制得往、處理得好。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要主動加強與社群和轄區民警聯絡,組成聯防組織。要加強值班報告工作,確保發生問題能在第一時間向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爭取主動、及時處置。

六、為確保師生的生命安全,防止和減少因惡劣天氣和自然災害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要有針對性地對各類惡劣天氣和自然災害制訂防禦措施,在發生颱風、暴雨、雷電、冰雹、洪水、泥石流、高溫、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等惡劣天氣和自然災害時,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應停止一切學生活動。

2樓:冬雪

一、進一步加強分支機構管理

1.全面落實對培訓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含教學點,以下同)的管理職責。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培訓機構依法規範辦學。

中心城區已經存在的、跨區設立的分支機構,在辦學所在區提出獨立辦學申請且達到辦學條件的,所在區應依法審批,不得額外設定門檻;中心城區已經存在的、跨區設立的分支機構,目前暫時達不到獨立辦學條件、以原審批區培訓機構名義辦學的,要嚴格履行備案要求,及時完善相關手續。辦學場地所在區與原審批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共同依法加強管理。自2023年專項治理後,培訓機構不再跨區設立分支機構。

凡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辦學所在區應將其作為無證辦學機構履行管理職責,報請屬地**並會同相關職能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2.加強對培訓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調查清理。中心城區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對所屬審批設立的培訓機構跨區設立分支機構的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清理,並結合專項治理情況及時向社會公示公告清理結果。

二、進一步加強備案管理

1.落實培訓機構宣傳廣告和招生簡章的備案管理。培訓機構凡釋出宣傳廣告與招生簡章的,應到所屬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備案。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並及時向社會公示公告。同時,要切實加強事前審查及事中、事後的指導與監管。

2.切實規範培訓機構辦學行為。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對學校釋出的宣傳廣告和招生簡章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培訓機構不得隨意變更或簡化培訓機構名稱,不得利用名校名師的名義進行宣傳招生,不得有誇大其詞的虛假宣傳行為,不得故意欺騙或誤導家長與學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所屬培訓機構實事求是、客觀真實地開展宣傳,依法處理培訓機構因釋出虛假廣告簡章侵害學員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進一步加強辦學許可證管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專項治理情況,對所屬培訓機構的辦學許可證核准的辦學範圍和內容進行清理規範,不得出現無具體業務範圍及辦學內容規定的培訓機構。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進一步指導所屬培訓機構進行「亮證」辦學,在其註冊辦學場所顯著位置懸掛辦學許可證;要求培訓機構嚴格按照核准的業務範圍和辦學內容開展培訓。任何培訓機構不得隨意變更辦學許可證核准事項;不得擅自開展辦學許可證上未載明的業務範圍和辦學內容。

四、進一步加強收費監督管理

1.堅持培訓機構收費公示制度。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督促培訓機構認真執行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要求,自主合理確定收費專案和標準。

各培訓機構要在辦學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專案、收費標準、投訴**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2.規範培訓機構合同管理。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督促培訓機構與學員(或未成年學員監護人)簽訂培訓合同。

培訓合同要體現權利、義務對等與公平合理原則,杜絕出現免除培訓機構責任、無理加重學員責任、強行排除學員權益的霸王條款。

3.妥善處理培訓機構的學員退費。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維護培訓學員的合法權益,督促培訓機構向學員開具規範的收費票據。

培訓機構與學員因退費出現糾紛時,教育主管部門應協調涉事培訓機構積極處理。調解無效應建議雙方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五、進一步加強義務教育學生培訓管理

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督促培訓機構認真遵守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及要求,推動行業自律,體現社會責任。培訓機構要認真履行《成都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自律公約》,不得以各類義務教育成績與培訓入學掛鉤,不得舉辦與義務教育升學相掛鉤的培訓班,不得為義務教育中小學招生入學提供考試等服務,不得有奧數、學科競賽等加重學生學習負擔的培訓行為。

六、進一步加強任職教師管理

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和督促培訓機構,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聘用具備國家規定資格的教師,聘請的外籍教師應具備准入和資格認定證件與手續。各培訓機構要依法與教師簽訂勞動務工合同,明確雙方的的權利與義務,切實維護任職教師合法權益。

七、進一步規範培訓機構辦學行為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自身職責與職能,按照我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落實管理職責。對所屬培訓機構存在的各類違法違規辦學行為,依據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分別提出實施整改、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努力維護我市教育培訓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結合每年民辦學校辦學情況年度登記進行摸底調查,及時發現、處理未經審批的無證培訓機構。

需要進行取締的,應報告屬地**並提請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執法。

八、進一步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

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所審批設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年檢情況、檢查清理的相關情況、辨別合法培訓機構的方法及渠道、學員與培訓機構發生經濟糾紛後的處理許可權及流程等資訊,通過**資訊公開**和有關**加大公示公告等宣傳的力度,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提高社會公眾對培訓機構相關資訊的知曉率,方便學生及家長理性選擇培訓服務。

如何申辦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

3樓:壹加壹是不等於二

申請辦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辦學申請報告。須寫明舉辦者、校長、學校名稱、辦學地址、經費籌措**、數額及管理使用辦法、辦學內容、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設施、裝置等)、內部管理體制等。舉辦者為單位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舉辦者為公民個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檔案。單位舉辦者應當提交單位法人證書、營業執照的原件及影印件。個人舉辦者應當提交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相關證明、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三)擬任培訓機構校長的資格證明及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原件及影印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四)辦學場地證明。自有辦學場地需提交相應的房屋和土地產權證明覆印件(應加蓋公章);租賃場地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地產產權證明的影印件(需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租賃協議(租賃協議應寫明校舍總面積及租賃期限)、消防安全、衛生合格證明檔案。

(五)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章程。

(六)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首屆會議決議(應寫明時間、地點、參加人、決議內容,包括通過學校辦學章程的決議、選舉理事長(董事長)和任命校長的決議、全體成員簽字),理事長(董事長)、理事(董事)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影印件。

(七)擬聘任財會人員的會計證及影印件。

(八)所設專業教師資格證(專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術等級證書)的原件及影印件。

(九)在開設的專業中應寫明教學目標、開設課程、學習期限、教學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擴充套件資料

管理辦法

1、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其收費專案和標準依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應當在培訓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專案、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內容。按照學時收取培訓費用的,預收費用每科目最多不得超過40個學時(每學時按不超過60分鐘計算);按照培訓週期收取費用的,預收費用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收費應當出具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不得在公示的收費專案和標準以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組織、參與或變相開展非法集資活動。對涉嫌非法集資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置。

2、現有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依法修改章程,繼續辦學,履行新的登記手續。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變更為營利性的,先進行清產核資,依法明確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資產的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核發新的辦學許可證後,重新在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工商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未經行政許可從事培訓業務的,由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行為。《辦法》自2023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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