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諮詢一下勞動法方面的問題,我是一名銀行員工,因工作異地

2022-01-04 01:58:35 字數 2626 閱讀 5067

1樓:律兜諮詢1號

產假已經到期你還沒有到崗,如果沒有進行請假流程應該會算曠工處理。

單位一個月沒有批准你的離職申請是不合理。根據《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

先報了你的產假上的費用,在去辭職吧,一直曠工是要開除的,銀行這個行業被開除的話,在當地的話聽說就進黑名單了。你可以直接寫離職申請,遞上去,然後正常上班至一個月後離職走人。怕他們反悔的話,遞上去時,身邊叫幾個一起去,拍好照就行了。

關於銀行違反勞動法的問題請教

3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勞動法的法律規定,樓主可以查閱《勞動合同法》(被稱為新勞動法)、《勞動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及《民事訴訟法》等規定。(重點看前兩個法)

顯然,樓主所述的事實,從形式特點看,違反《勞動合同法》、《勞動法》有關法律條文規定。

但我們其他單位的人對銀行內部的工資待遇等情況,也不是十分了解。今天還瞭解到供電局職工屬於公務員,不適用勞動法律。不知道銀行員工是不是也算公務員?

另外,銀行員工的工資與其他單位職工的工資相比,是多還是少?如果多的話,辭職未必合算,解決爭議的結果如何,也不能說是100%成功。對於其他單位員工來說,工資被扣了60%,肯定是鬧翻了天。

銀行員工能夠忍受下來,是不是以前工資比行外單位高很多?(像我現在,社保說我的工資是2400元,實發我領到的1800元不到)也就是說銀行內部的制度與報酬到底有什麼關係,銀行是算機關、事業還是企業,我不清楚,也不敢亂談勞動法。

4樓:經期衛士

行政機關招用的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用工主體上與企業一樣,在行政機關工作的合同制員工同樣受到勞動法的保護,行政機關違法法律規定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樣應進行賠償,發生爭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進行申訴,也可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投訴。

勞動法(labour law),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絡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僱員的關係,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我國的勞動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為2023年的《勞動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5樓:匿名使用者

大部分講的比較簡單,不好判斷是否違反勞動法。

有一點比較明確,就是工作時間,這個也包括學習時間在內的,顯然超過了勞動法規定的時間。這個可以向勞動局的監察大隊投訴處理。不過提醒一點,勞動報酬與勞動時間一般都是掛鉤的,這個要自己考慮。

6樓:李小興律師

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你完全可以去勞動局投訴,要求他們糾正過來,如有需要,歡迎進一步諮詢解答!

7樓:張勇律師

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你完全可以去勞動局投訴。

銀行員工天天上班.違反勞動法嗎?

8樓:李建成律師

銀行員工天天上班.違反勞動法,可以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投訴或者到 銀行所在地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樓:嘆笑一世傾城

勞動法僅規定了:

第三十六條 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對工作時間之後的開會時間,法律確實沒有任何規定,碰到這種情況還真的沒有辦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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