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有未失效

2022-01-04 00:18:03 字數 3452 閱讀 6126

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是針對 勞動法 釋出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失效,只不過與《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相牴觸的地方不再適用。

3樓:謝炳城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是原勞動部於2023年12月3日頒佈,檔案號為勞部發[1994]第481號,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仍然有效。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2023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適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實施之後,適用《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失效。

1、勞動合同法頒佈以後的相關做法,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2、勞動合同法頒佈以前的相關做法,以勞動合同法頒佈以前的相關法律法規為準。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還有效嗎?

5樓:匿名使用者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文,目前沒有作廢,依然有效。

第一條 為了規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二條 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佔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6樓:

在08年勞動合同法生效後,原來有關的一些單行條例已經失效了。

7樓:九尾狐

如你所說剋扣拖欠工資的,是要有標準的,如果證據表明確實如此才會判決補償的,否則不會支援

一般來說,公司提供的資料不會證明自己無故剋扣工資、拖欠工資的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勞動合同法出臺後,該規定已經失效,不再有25%的經濟補償金

9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沒有廢止,還有效,但是跟《勞動合同法》規定不同的條款不再適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剋扣拖欠工資的先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再加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10樓:暨迎

沒有效果,摸石頭過河。法律不健全,愛莫能助。

問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還有效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宣佈廢止。自2023年11月24日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第五批宣佈失效和廢止檔案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87號)列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宣佈廢止的檔案目錄。

12樓:

沒有廢止,目前仍然有效。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還執行嗎?廢止了嗎

13樓:李建成律師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還執行,2023年1月1日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的適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4樓:蒼洱白子

你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裡面的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章節,有關經濟補償範圍的規定。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頒佈單位 勞動部 頒佈日期 19941203 實施日期 19950101 章名 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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