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緩刑屬於正在服刑嗎,正在服刑和緩刑有什麼區別?

2022-01-01 15:59:17 字數 5371 閱讀 3365

1樓:馬耳他的白雲

緩刑,是緩期執行,不屬於服刑

2樓:我是老表

什麼是緩刑

緩刑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的考驗期間內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緩刑適用的物件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緩刑犯的考察和處理有三種情況:

第一,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9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第二、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三,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上述情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並且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我國刑法中對軍人違反職責罪還有特別緩刑的規定,即在戰時,對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3樓:匿名使用者

那樣看中國人民咱看了.

有期徒刑,判三緩1,處在緩刑時間,算正在服刑嗎??

4樓:李建成律師

緩刑屬於刑罰的具體運用形式,。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五節 緩刑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5樓:

沒有執行刑罰,因而不算在服刑!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的考驗期間內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

什麼是緩刑

緩刑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緩刑適用的物件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緩刑犯的考察和處理有三種情況:

第一,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9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第二、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三,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上述情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並且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我國刑法中對軍人違反職責罪還有特別緩刑的規定,即在戰時,對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正在服刑和緩刑有什麼區別?

6樓:匿名使用者

正在服刑是依照法律規定對於因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進行關押在執行場所,限制其人身自由並強制執行勞動改造。

而緩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如果在考驗期內沒有法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

具體規定:

《刑法》第四十六條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7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道你說的正在服刑是不是指有期徒刑,你可以見到理解為,一個限制了人生自由(坐牢),一個沒限制人生自由。

8樓:風飛影散

從結果上來說期滿都是代表著刑罰已經執行完畢。服刑指接受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緩刑人是自由的,只是在某些權利上受到限制,比如定期向公安局報道等。同時在計算累犯上,服刑的人在執行完刑罰後五年內在犯罪的是累犯;緩刑執行完畢後,再次犯罪都不會算累犯

緩刑罪犯能叫正在服刑指嗎?

9樓:匿名使用者

能,理由很簡單,緩刑是由法院對確已犯罪的人作出的判決,並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在緩刑期間,若罪犯被發現有漏罪或犯新罪,將撤銷緩刑,同時對前後兩罪實行數罪併罰。

事實上,問題的回答不那麼簡單。首先,在上述「緩刑期間的罪犯是服刑罪犯」的理由中,有兩個概念錯誤:1、緩刑是由法院作出的宣告而不是判決。

儘管平時常聽人講「某某被判三緩五」,但依照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緩刑是法院對被頭版拘役、三年以下有期造型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不規則危害社會的情況,作出在一定時期內暫緩執行所判刑罰的宣告。可見法院作出緩期執行並明確緩刑期的決定是採用 是判決的形式。2、公安機關是緩刑的考察機關而不是執行機關。

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可見在緩刑期間,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對罪犯行為的考察,以確定其不同行為後的相應處理結果,而不是去直接執行緩刑。

我們認為,緩刑期間的罪犯不 是服刑罪犯。理由如下:1、緩刑本身不是獨立的刑種,而是具體運河用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不屬於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和四種附加刑,但它的存在離不開主刑,即宣告緩刑的前提必須是犯罪分子已被頭版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實質上是指對頭版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不執行原刑罰的刑罰制度,是我國懲辦與寬大相結合、處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刑罰適用中的具體化。2、緩刑考驗期不是刑罰的執行期。

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犯罪分子在考驗期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這表明,緩刑考驗期只是在決定對犯罪分子是否執行所判刑罰前,依法確立的一段考察時間,而不是刑罰的執行期。若考驗期滿,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分子,可以產生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的結果。

對有漏罪或犯新罪的犯罪分子,緩刑考驗期不能折抵判處刑罰的刑期。3、不是所有的罪犯都須服刑。罪犯的概念,一般是指經法院認定應承擔刑事現任,依法對其處以刑罰並判決生效的人員。

實踐中,我們容易只把收監執行的罪犯看成服刑罪犯,其實,沒有收監執行的管制、拘役、暫予監外執行和交付執行前所餘刑期一年以下的罪犯 ,在接受上述刑罰處罰期間也是服刑罪犯,不能因為被宣告緩刑的是罪犯,得出緩刑期間就是服刑罪犯的結論,所以說緩刑期間的罪犯不是服刑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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