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計算機軟體堡條例規定為了學習

2021-12-22 20:38:36 字數 1560 閱讀 3028

1樓:君請顧惜朝

這個啊,這個是屬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簡單來講,就是對他人的已經發表的作品根據法律規定在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下,無償使用作品的行為,但應註明作者的姓名和名稱,並且不能侵犯其他的權利。

那麼合理使用的範圍包括1、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欣賞,2、為了介紹評說而適當引用,舉個例子就是大學生寫**,腳註標明引自某個大師的**,3、為了報道時事新聞等**中不可避免的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4、報紙雜誌電視廣播等**之間,可以互相引用政治經濟宗教類的,時事的文章。但是作者宣告不行的除外。

5、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作者宣告不行的除外。6、為了學校教學和科學少量複製和翻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這裡只供科研教學使用,不得出版發行。7、展覽館為陳列而複製的複製品不算8、室外陳列藝術品可臨摹繪畫攝影錄影,……等等,跟你這個情況沒什麼很大的聯絡我就不一一列舉了,

所以說,你看這條法條很明確地說為了學習和研究,才可以合理使用,所以說,這個不算是侵權的

全是手打,希望樓主能採納

2樓:阿勇小科普

突然發現這是好多年前的問題了...不知道那麼多年過去,lz的問題解決了沒有。。

我之前研讀過一些國際公約,應該可以給出一些比較恰當的解釋。

根據《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

使用文學藝術作品作為教學解說的權利,只要是在為達到正當目的所需要的範圍內使用,並且符合正當習慣,即可由本聯盟成員國法律以及成員國之間現已簽訂或將要簽訂的特別協議加以規定。

計算機程式作為《伯爾尼公約》第2條意義下的文學作品受到保護。此種保護適用於各計算機程式,而無論其表達方式或表達形式如何。

關於第4條的議定宣告:按第2條的解釋,依本條約第4條規定的計算機程式保護的範圍,與《伯爾尼公約》第2條的規定一致。

第十條第一款又對各國立法許可權作出了特殊宣告:

締約各方在某些不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牴觸、也不無理地損害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況下,可在其國內立法中對依本條約授予文學和藝術作品作者的權利規定限制或例外。

因此我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中:

為了學習和研究軟體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儲存軟體等方式使用軟體的,可以不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這一規定的內容完全符合相關國際公約。

請懂法律的朋友幫忙解答一下。

3樓: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為了學習和研究軟體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儲存軟體等方式使用軟體的,可以不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4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如果只是個人使用,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不算違法行為。

5樓:漢古禾光的夢

不違法,只要不賣就沒事,

6樓:匿名使用者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關鍵你不要用作牟利,僅是自己學習研究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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