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假口供假筆錄的結果是什麼?法律條文呢

2021-12-22 15:27:21 字數 5044 閱讀 3800

1樓:怪刀奇奇

如果在刑事訴訟中,做偽證要負刑事責任。

如果是民事訴訟,則無須承擔刑事責任。

2樓:找法網

錄假口供的後果如下:

一、如果尚未構成犯罪的,將被給予治安處罰,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如果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錄假口供有下列情形的就會構成犯罪:

1、偽證行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

2、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

3、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為走私、套匯、投機倒把、**、賄賂、重大盜竊、販毒、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等經濟犯罪分子銷燬、隱匿罪證或者製造偽證的;

5、由於偽證行為,致使他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

6、偽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樓:法律快車

錄假口供涉嫌偽證罪,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樓:day忘不掉的痛

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要求制裁製造偽證者。

「訴訟參與人或者別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做了假筆錄,會有什麼處罰?

5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據行為人的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零四條又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千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118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的罰款、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實踐中,有些法院對刑事訴訟中的偽證比較重視,對民事訴訟中的偽證行為重視得不夠。

這是一種執法不嚴的表現。筆者認為,不僅要對在訴訟中偽造證據的行為人進行制裁,而且要對受當事人指使、收買而作偽證的人和在訴訟前製造偽證從重處罰。因為受他人指使、收買而作偽證的人明知違法而仍為之。

而訴訟前製造偽證的人是有預謀、有組織的進行製造、提供偽證,社會危害性更大。

6樓:戚廣利

做了假筆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如果造成嚴重後果就涉嫌偽證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樓:桂念煙

一開始我們和他們網上談好是多少錢的,並約好當面交易,到了交易地點後,他們搬走東西到車上後,並不給當時談好的價錢,而是隻想付一半的錢,我們不願意,他們就通動威脅,強行離去,並扔給我們一半的錢.

在**做詢問筆錄要求我們講述事情的過程時,我們沒有說到給錢這個細節.唉,真後悔,也是朋友叫我不要說的,東西也是他賣的,我只是陪他去的.並且這錢我一分也沒有拿,只是面子上怕過不去,才幫他沒說給錢這段.

我現在所擔心的就是會不會因為我們沒說給錢這個細節,對罪犯造成量刑不當,而受到嚴歷的處罰.

報警給假筆錄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答覆的資訊錯誤,或者理解錯誤,不是故意而為之,不會負法律責任,可能批評,糾正就沒有什麼問題

如果有意為之,就要看具體我問題而分析,如果造成的沒有後果,只是擾亂社會治安,根據情節可以根據治安管理條例處罰,如果造成嚴重後果,那就要根據所產生的後果跟所觸犯的法律作出相應的判決。所以不能準確回答。

下次注意,一定要如實回答

9樓:知道網友陳

您好!如果作假筆錄,要根據造成的後果承擔相關責任

警察詢問筆錄做假負什麼法律責任

10樓:特特拉姆咯哦

警察詢問筆錄做假,涉嫌徇私枉法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第一百一十六條 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實事、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

(4)在立案後,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採取強制措施而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採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徇私徇情可以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一)對明知是無罪的人使他受追訴。

所謂無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無違法犯罪事實的人,也包括雖有違法行為但依法不構成犯罪的人,還包括雖然構成犯罪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不應追究,如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所謂使他受追訴,是指對無罪人員不應該進行偵查、起訴、審判等刑事訴訟活動,但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對無罪的人立案偵查、起訴或審判。

(二)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

所謂有罪的人,是指構成犯罪並且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

所謂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偵查(含採用強制性措施)、起訴或者審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實,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實和情節。

此外,故意違背事實真相,違法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實際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訴的,以及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在辦案中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和意見,或者故意作虛假鑑定,嚴重影響刑事追訴活動的等等,都應以該罪論處。

(三)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所謂枉法裁判,則是指有罪判無罪,多罪判少罪,無罪判有罪,少罪判多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與前兩種情況不同是上述兩者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過程中,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都可以成為行為的主體而構成該罪;

而這種情況則僅發生在刑事審判過程中,只有刑事審判人員才能實施這種行為而構成該罪。

11樓:匿名使用者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一百八十一條 訊問的時候,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

第一百八十四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給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記錄有差錯或者遺漏,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補充,並捺指印。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

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警察詢問筆錄做假就是徇私枉法 。徇私枉法包括故意把有罪弄成無罪 也包括故意把無罪弄成有罪,所以如果他故意造假導致不該被追究責任的人被追究責任了 ,經辦警察就要追究徇私枉法罪的責任!

12樓:曉秋槓槓

看案情的事件大小,看性質確定。

輕則調離或開除,重則以瀆職罪追究刑責。

13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屬於偽證罪吧。偽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其中「記錄人」,是指為案件的調查取證,詢問證人、被害人或審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記錄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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