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林地私佔墳基地偽法嗎?佔用集體林地一畝多為墳基地,自己用

2021-12-20 03:58:38 字數 6294 閱讀 8666

1樓:王司徒與趙司馬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4次會議審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15號)。202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出公告公佈了《解釋》,並規定自2023年12月30日起施行。《解釋》內容如下:

為依法懲治破壞林地資源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現就人民法院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法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洩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十畝以上;

(三)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

第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毀壞。

第三條 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四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六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毀壞。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林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林地數量合計達到三十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

(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價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 實施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價額達到六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條 單位實施破壞林地資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關定罪量刑標準執行。

第七條 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且未經處理的,應當按照累積的數量、數額處罰。

2樓:叄重羅生門

到公安局以盜伐林木罪舉報他。

3樓:真愛永恆

你可以到林利部門去投訴他。

非法佔有集體林地犯罪嗎?

4樓:淮安浙江人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

5樓:匿名使用者

非法佔用林地達到一定數量,不管是集體林地、個人林地還是國有林地,都是犯罪行為。公益林地量刑起點為5畝,一般林地量刑起點為10畝。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用林地私開參地三十畝怎樣處罰

非法佔用林地立案標準是?

6樓:帥氣的小宇宙

非法佔用林地立案標準情況具體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

第一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墳、建房、挖沙、採石、堆放或排洩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三)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

第三條 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四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六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毀壞。

7樓:蘇木槿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破壞林地資源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現就人民法院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洩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三)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

8樓:手機使用者

畝指的是大畝(1000平方米)還是小畝(667平方米)請幫助回答,多謝。

9樓:人生也就這樣過去了

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

10樓:匿名使用者

防護林地。涵蓋 一般防護林和重點防護林 也就是兌現資金了的 不管是地方還是**資金 ,以及特種用途林 5畝 達到立案標準

除此之外 經濟林 用材料 灌木林地 宜林地 等 10畝 切記一點 不是沒長樹的就不屬於林地 林地是有資料區劃的

11樓:

侵佔2500平退耕還林地應該是什麼處罰

急用,請懂的來解答!私自佔用集體土地的有關問題!

佔用林地多少畝就夠違法行為

12樓:土流集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  違法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洩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十畝以上;

(三)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

13樓:匿名使用者

為依法懲治破壞林地資源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現就人民法院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洩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三)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

第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毀壞。 第三條 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四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六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毀壞。 第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林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林地數量合計達到三十畝以上,並且出讓價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 (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價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

第五條 實施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價額達到六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條 單位實施破壞林地資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關定罪量刑標準執行。 第七條 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且未經處理的,應當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