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質保期和保修期的區別,質保期與保修期有什麼區別?

2021-10-20 02:49:08 字數 6405 閱讀 5454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工程質保期的規定是:根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等等。

質保期與保修期有什麼區別?

2樓:

通俗易懂的來說

質保是保修的前提。

質保期:指產品在一段時間內質量要合乎標準***,不會因除人為因素與不可抗、不可**的因素之外的原因而毀壞。質保就是產品的品質保證,是任何產品都應具備的基本屬性,不能認為質保就是提供終身保修。

保修期:指提供售後維修服務保障,有免費和付費兩種方式。人為損壞和不在廠商協定標準服務政策之內的(如進水),需要另付費;而在標準服務政策之內的,則免費。

質保期通常長於保修期。

3樓:老張侃生活

保修期一般是一年之內,如果有什麼質量問題可以那個包退可能或者是包換的都是免費的。

質保期可能是那個產品的那個那個維修期就比較時間長,有的可能要到幾年才規定的時間內可以把你免費的啊,維修的或者是那個啊,付費維修。

4樓:

保修期是指在這個期間內產品出現非因產品質量原因的任何問題是可以免費維修。

質保期是指在這個期間內產品的質量是***的。一般會在質保期內押一部分資金待質保期過後返還。

兩者是不能通用的。而且一般情況下保修期小於或等於質保期。

5樓:黎約聖殿

質保期是質量保證期,就是在這段時間內如果出現質量問題的話可以包換

保修期就是如果在這段時間內出現質量等的問題的話可以免費修理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有什麼區別?怎麼規定?

6樓:焉霞答緞

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兩者的具體區別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

2、缺陷責任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的工程產品發生質量缺陷後的修補預留的金額;

3、保修期:最低為兩年(水、電、裝修等),防水為5年,主體結構、基礎為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責任期:通常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具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保脩金的退還時間,則為缺陷責任期滿後的14天內承包單位申請退還剩餘的保脩金(難免有發生缺陷修補支付的可能)。

保修期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令80號內均有規定;

缺陷責任期在

建質[2005]7號,最新的《標準檔案》(九部委令56號)的合同通用條件內有。

【回答】學員suifengwudong78,您好!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般是在缺陷責任期滿後退還。若是等到保修期結束後再退化的話,時間太長。比如說主體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合理的設計年限,不可能等到其保修期結束後再進行退還。

★問題所屬科目:二級建造師——建設法規及相關知識

7樓:匿名使用者

預留質量保脩金的期限(《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稱為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關係密切,因此兩者在使用中經常被混淆。因此,在約定預留質量保脩金的期限時,應注意與質量保修期進行區別,並應當分別明確約定,從工程質量驗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後由發包人支付工程餘款或退還工程質量保脩金。

兩者的具體區別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

2、缺陷責任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的工程產品發生質量缺陷後的修補預留的金額;

3、保修期:最低為兩年(水、電、裝修等),防水為5年,主體結構、基礎為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責任期:通常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具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保脩金的退還時間,則為缺陷責任期滿後的14天內承包單位申請退還剩餘的保脩金(難免有發生缺陷修補支付的可能)。

保修期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令80號內均有規定;

缺陷責任期在 建質[2005]7號,最新的《標準檔案》(九部委令56號)的合同通用條件內有。

缺陷責任期與工程質量保修期的區別是什麼

8樓:華律網

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的主要區別如下:一、計算日期起始時間不同。1、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從業主工程師發給工程竣工證書之日算起;2、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二、保修期限不同。1、《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2、缺陷責任期一般有6個月,12個月或者24個月,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管理中約定。三、兩者遵循的法律依據不同。

1、保修期遵循的是《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缺陷責任期遵循的是《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

9樓:芒果愛橙子

兩者的具體區別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保修期最低為兩年(水、電、裝修等),防水為5年,主體結構、基礎為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2、缺陷責任期:指承包單位為所完成的工程產品發生質量缺陷後的修補預留金額的時間,在責任期結束後可收回其質量保證金。

缺陷責任期通常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具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3、一般而言,保修期較缺陷責任期更長,因為取回保證金後,還是有保修義務,只是此時沒有資金在業主處,承包人承擔維修費用。而在責任期內,是從質量保證金中支取。

保脩金的退還時間,則為缺陷責任期滿後的14天內承包單位申請退還剩餘的保脩金(難免有發生缺陷修補支付的可能)。

10樓:匿名使用者

缺陷責任期與質保期的區別如下

第一、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質量保修期視工程專案的不同部位,保修期限不同。工程專案的法定保修期限,《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和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它專案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二、當事人對於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修期進行約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完全由當事人自主約定,只要最長不超過24個月即可。而工程專案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規定,這叫做法定保修期限。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法定保修期限,否則,約定無效,仍然應當按照法定保修期限執行。

第三、質量保證金在缺陷責任期屆滿之時返還:

缺陷責任期的期限,也是發包人扣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就應當返還質量保證金,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質量保證金的返還與質量保修期沒有關係。

此外,施工企業還要注意,單位工程先於全部工程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的,該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開始計算;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責任期自工程轉移佔有之日起開始計算。

11樓:柱子小柱子

兩者概念不同:

1、保修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

保修期最低為兩年(水、電、裝修等),防水為5年,主體結構、基礎為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2、缺陷責任期:指承包單位為所完成的工程產品發生質量缺陷後的修補預留金額的時間,在責任期結束後可收回其質量保證金。

缺陷責任期是一種當工程保修期(國際上稱為缺陷責任期)內出現質量缺陷時,承包商應當負責維修的擔保形式.維修保證可以包含在履約保證之內,這時履約保證有效期要相應地延長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復。

一般而言,建設工程約定價款的5%左右,作為質量保證金,在缺陷責任期滿後,發包方應該返還質量保證金。

但缺陷責任期滿,保修期未必期滿,保修期和建設工程各個部位有關係,例如主體結構和防水保修期不同,而且保修期大部分長於缺陷責任期,在合同中有約定。

缺陷責任期通常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具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

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

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12樓:工保網

工程質量保證保險保什麼?重點條款詳細解讀-工保網

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是保險公司向工程專案發包人提供的保證工程專案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工程質量缺陷修復義務的保險。

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替代形式,工程質量保證保險以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履行維修義務為保險標的,因此也叫做保修保證保險: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若發現工程質量與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或合同規定不符,而承包方由於自身原因不履行施工質量缺陷修復義務時,則由保險公司負責進行賠償或維修以承擔代償責任。當然,保險公司賠償或維修後,可依據質量責任依法向承包商進行追償。

近年來,這一險種逐漸獲得了監管和政策支援:2023年起,原保監會陸續批覆了多家財險公司的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條款及費率;同樣也是2023年,雲南省率先在雲南建工集團****及其下屬15家子公司中開展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專案的質量保證保險試點工作。

梳理各方披露的質量保證保險條款,我們可以得到對於該險種更為全面的理解。

保險主體

根據保險條款,真實、合法、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和發包人分別是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強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實、合法、有效,即要求承包人具有與工程專案相應的施工承包資質,以及未發生工程違約轉包、違法分包等情況。具體而言,這一前提對應著因基礎合同失效而出現的免責情形↓↓↓

保險期限

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為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約定的工程缺陷責任期,或保險單載明的保險終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為準)。

這裡的關鍵概念是缺陷責任期。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築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明確: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因此在工程缺陷保證期開始之前的10個工作日內,投保人需完成投保申請。

保險責任

一旦工程專案通過竣工驗收,則工程缺陷責任期開始,保險責任同時開始。直至缺陷責任期終止的保險期限內,當施工企業由於自身原因未履行施工質量缺陷修復義務時,給被保險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將觸發保險理賠。保險人會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這裡的關鍵概念一是質量缺陷。根據《建築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檔案,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如↓↓↓

另一個關鍵概念是缺陷修復義務。根據《建築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鑑定及維修費用。也就是說,因工程質量有缺陷而產生的工程本身的損失,以及由此引發的被保險人收回、更換或修理的費用(↓↓↓),由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承擔。

此外,保險情形之外的免責情形,以及經濟損失之外的其他損失,皆不屬於保險公司的賠償範圍↓↓↓

而針對重複投保的情況,保險人也有權按比例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金額

根據《關於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 3%。具體而言,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的保險金額將依據建設施工合同而定,再乘以差別化費率即為保費數額。

差別化費率是工程保證保險的專有特徵,體現了保險的市場調節功能。具體到質量保證保險中,保險公司將結合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所公佈的行業主體信用資訊,以及投保人的財務狀況、運營能力、專案經驗等,對工程承包方實施差別化費率。

保險理賠

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普遍實行絕對免賠:每次事故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這意味著,在保險人賠付之前,被保險人需自擔一定的損失金額,保險人僅對超過絕對免賠額的部分給予賠償。

一旦保險損失達到絕對免賠額度,被保險人即可依據索賠程式進行理賠↓↓↓

為保證理賠權益,被保險人還應注意控制事故責任↓↓↓

另外,在投保工程質量保證保險這一主險後,承包方還可以根據需求投保相關附加險,如附加保溫、防水工程保險,附加門、窗工程保險,附加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保險,附加供熱與供冷系統工程保險,附加裝修工程保險等——保險公司以及背後第三方風險管理機構的加入,也必將為建設工程撐起更有力的質量保護傘。

缺陷責任期與工程質量保修期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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