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買賣銀行承兌匯票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意見

2021-09-30 01:48:21 字數 1209 閱讀 8418

1樓: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23年10月9日《關於買賣銀行承兌匯票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意見》【高檢函字(2013)58號】如下: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關於買賣銀行承兌匯票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閩檢[2013]25號)收悉。經研究認為,根據票據行為的無因性以及票據法關於匯票可背書轉讓的規定,匯票買賣行為不同於支付結算行為,將二者等同可能會造成司法實踐的混亂。

實踐中,買賣銀行承兌匯票的情況比較複雜,對於單純買賣銀行承兌匯票的行為不宜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請示所涉及的案件,建議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2樓:戚廣利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買賣銀行承兌匯票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意見》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關於買賣銀行承兌匯票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閩檢[2013]25號)收悉。經研究認為,根據票據行為的無因性以及票據法關於匯票可背書轉讓的規定,匯票買賣行為不同於支付結算行為,將二者等同可能會造成司法實踐的混亂。實踐中,買賣銀行承兌匯票的情況比較複雜,對於單純買賣銀行承兌匯票的行為不宜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請示所涉及的案件,建議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23年10月9日

關於如何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解釋的覆函

3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來法院關於審理建自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覆函

([2005]民一他字第23號)

你院渝高法[2005]154號《關於如何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審委會的第二種意見,即:適用該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之間約定了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檔案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檔案。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檔案可以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

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字中的通用條款第33條第3款的規定,不能簡單地推論出,雙方當事人具有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檔案一定期限內不予答覆,則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檔案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檔案不能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401條

內容來自使用者 徐廷永 第一章 通 則 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嚴格執法,正確履行職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和有關法律,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偵查直接受理的案件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 提起公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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