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遇到房產糾紛怎麼辦,買房遭遇房產糾紛如何維權

2021-09-24 06:27:17 字數 5304 閱讀 8108

1樓:華律網

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1)協商。由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2)調解。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3)仲裁。

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行政規章、規定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如果雙方中有一方不願將糾紛遞交仲裁,那麼就不能採用這種方式解決糾紛。(4)行政解決。

購房糾紛的行政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門投訴,由該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5)訴訟。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

2樓:法律快車

房屋買賣合同履行期限比較長,且房屋的**本身就比較高,在履行過程中很容易出現問題,出現糾紛後建議大家協商解決,如果說是協商不成的,大家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這種情況你問買房糾紛找哪一個部門,事實上最終如果協商不成是要找法院處理的,只能起訴處理。

因此,如果出現了類似的糾紛,建議大家最好先諮詢一下當地的律師,說明案件的詳細的情況之後,讓律師給你出具相應的意見,看看怎樣起訴能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3樓:師訪彤

如果你們當初沒有去房管局登記的話就沒有,但是土地是有登記的,土地是誰的就是誰的,如果是售樓糾紛,就儘量私了吧。

4樓:小律**

遭遇房產糾紛應該怎麼辦

買房遭遇房產糾紛如何維權

5樓:華律網

在民商事糾紛爭議解決途徑中,訴訟和仲裁是我國兩種不同的司法程式,兩者在程式上大體相同,但因管轄機關不一樣,形式上會略有不同。首先是受理管轄,仲裁的管轄機構是各仲裁委員會,一件糾紛若要適用仲裁管轄的前提是雙方必須存在約定有效的仲裁條款,也就是說雙方必須明確約定如果出現了爭議,由某家仲裁委員會進行管轄審理,這樣才能適用仲裁程式。而訴訟管轄則無需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在合同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就多個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約定管轄。

其次,仲裁裁決一裁終局,當事人不得上訴,而法院訴訟一審判決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提出上訴,進入二審程式。在具體操作程式上,訴訟仲裁併無太大的差別,都是先立案、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被告/被申請人提交答辯狀、**、判決/裁決這一套程式,這套程式看似簡單,但其中所隱含的複雜細節難以估量,律師建議,如果大家沒有相關訴訟經驗,在訴訟之前一定要了解各項訴訟程式或者諮詢律師來進行應對,否則會產生較大的訴訟風險。

6樓:藍胖子

看你買的是新房還是二手房,如果是二手房直接去申訴仲裁,有理走遍天下。

如果是新房,這種問題,找開發商協商,無果的話,還有是打投訴**,或者市長**,房產糾紛很難解決,最好別碰上。如果遇到了,就要多找些渠道去解決。

你可以在多渠道去看看房產糾紛怎麼辦,可以在房天下論壇看看,業主怎麼說,還可以在鷹眼鑑房應用上,看看房產百科,自己多武裝武裝,不然這個房產糾紛,解決維權很是麻煩的

7樓:愛喝粥

案例1:逾期交房

案例:市民黃先生反映,他於2023年12月與某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交房時間為2023年4月,但在履約過程中,開發商一直到2023年7月才交房,延期交房超過90天。

建議:當遇到開發商延期交房時,若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已約定了延期交房的違約金金額,則購房人可依據合同約定的金額要求開發商賠償延期交房的違約金。若無約定,則依法確定開發商逾期交房違約責任,違約金按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一方當事人有重大違約行為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可要求開發商返還所交的預售購房款和利息。

案例2:定金糾紛

案例:2023年10月,張小姐在某開發商售樓處認購了一套商品房,交了2萬元認購金並簽訂了認購書。認購書對房屋位置、面積、價款、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限等都進行了約定。

然而,當張小姐如約前往售樓處簽訂合同時卻發現,開發商在購房合同補充協議中有許多內容顯失公平,例如逾期交房、逾期**的免責條款,無法辦理按揭款應3日內以現金補足等。對此,張小姐認為這是一份不公平的購房合同,拒絕簽字,要求協商更改合同。隨後,開發商通知張小姐沒收其定金。

建議:依據最高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的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在這個案例中,開發商在事先未告知的情況下,要求張小姐簽訂有不對等條款的合同,侵害了張小姐的合法權益。

在張小姐提出合理異議後,開發商拒絕協商變更合同條款,並單方提出沒收定金;因此,致使購房合同不能簽訂的責任在開發商。依照上述法律規定,開發商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案例3:廣告與實際銷售不符

案例:市民覃先生2023年購房,購房過程中,開發商的宣傳廣告上註明,小區內將配套150平方米的會所,還有數千平方米的綠地供老年人休閒娛樂。交房後,承諾的會所變成了對外經營的酒樓,綠地也變成了停車場。

覃先生氣憤地表示,當初選擇這個小區,就是看中配套齊全,環境優越宜於養老;現在承諾無法兌現,開發商卻以合同未出現相關約定為由拒絕兌現。

建議:廣告是對整個樓盤的宣傳,不會具體到某套商品房,購房者應對具體的單元、樓層、朝向、戶型等做具體的瞭解。比如說“二房變三房”“贈送小花園”“俯瞰江景”,“毗鄰公園”等定義較為模糊的宣傳,如果購房者是看廣告宣稱的內容而購房的,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建議購房者一是不能只輕信廣告,應以實物為準,最好到現場**。

此外,廣告及銷售人員所承諾的事項法律上是以書面合同約定為準,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時應注意合同上是否標明相應的條款。當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為了預防後期出現問題時維權難,最好能夠將比較重要或直接影響購房決策的宣傳內容加入到合同正式文字或合同附件中;或者通過留存資料,甚至手機拍照等方式取證,以便於在產生糾紛時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4:逾期辦理產權證

案例:市民周女士很氣憤,因為其買房4年了,可房產證一直沒有拿到。據她介紹,2023年她在某樓盤購買了一套房子,當時開發商口頭承諾在9個月內辦下產權證。

2023年,周女士打算將該房子出讓,但是因為沒有產權證而遲遲無法交易。

建議:在專案建設過程中未按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的審批組織施工、建設,以致出現規劃及竣工驗收困難,是造成產權證逾期的重要原因之一。遇到這種情況,可向法院起訴,要求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出臺的《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基本問題的解釋》中,對房開商不按時辦理產權證也有明確規定。購買商品房遲遲拿不到產權證,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賠償損失,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5:房產面積差異糾紛

案例:2023年1月羅先生購買了某小區房屋一套,在2023年12月份開發商交房時,羅先生髮現房屋面積由120平方米減小到了117平方米,這種時候他該怎麼辦?

建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開發商交付使用的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1.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據實結算,以此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援;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援。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按照約定的**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開發商承擔;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開發商返還,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開發商雙倍返還。

房產糾紛怎麼處理,有哪些解決途徑

8樓:華律網

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1)協商。由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2)調解。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3)仲裁。

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行政規章、規定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如果雙方中有一方不願將糾紛遞交仲裁,那麼就不能採用這種方式解決糾紛。(4)行政解決。

購房糾紛的行政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門投訴,由該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5)訴訟。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

9樓:法律快車

一、房產糾紛解決途徑都有哪些

在實踐中解決此類糾紛的途徑主要有四種,即上文中介紹到的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而具體應該選擇怎樣的解決途徑,則還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才行。

1、協商

協商是指當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處分權,在法律規定許可的前提下,互諒互讓,協商解決糾紛。購房者和開發商對雙方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協商,提出一個雙方都滿意的解決方案,並就此達成一個糾紛解決協議。由雙方協商解決糾紛,對購房者和開發商來講都是最好的解決糾紛的方式,因為這種方式既省時、省力又省錢。

2、調解

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雙方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的一種方法和活動。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的調解處理,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

3、仲裁

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房地產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根據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仲裁裁決,解決房地產糾紛。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我國根據《仲裁法》規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地級市設立了仲裁委員會負責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仲裁,房地產糾紛的當事人當然可以依法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4、訴訟

公司可以將房地產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前提是糾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

二、怎樣處理房產中介糾紛

不同型別的房屋租賃、買賣糾紛,有不同的解決渠道和投訴部門。例如:

1、涉及房產中介無照經營、釋出虛假**資訊的,可向工商部門反映;

2、涉及中介違法違規亂收費的,則向物價部門反映;

3、無房地產經紀服務備案證、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購房資格、騙取或騙貸住房公積金、規避限貸的、簽訂“陰陽合同”規避稅費的,可向房管部門反映;

4、因一方違約所籤合同無法推進時,三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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