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係與地役權的區別,地役權與相鄰關係的區別?

2021-09-14 02:11:14 字數 4628 閱讀 9047

1樓:貴陽楊澤律師

地役權與相鄰權的關係非常密切,二者很容易相混淆,可以通過比較分析來加以區別。所謂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土地的方便與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是一種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價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權。在地役權法律關係中,因使用他人土地而獲便利的土地為需役地,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為供役地。

傳統民法上的地役權關係發生在土地所有人之間,由於我國的土地所有人只有國家或農村集體組織,因而地役權關係更多地發生在土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等之間。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等特點。

相鄰關係即不動產相鄰關係(下稱相鄰權),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行使權利的延伸或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只規定了相鄰權,對地役權未作規定。雖然二者都是為了充分發揮相互毗鄰或臨近的不動產之經濟效益,因不動產的利用而有著密切的聯絡,但兩者是兩種不同的物權制度,不能相互替代或包含。

二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首先,在產生原因方面,也就是相鄰權與地役權最本質的區別,相鄰權由法律直接規定,是依據不動產權利而發生的法定權利,其成立即對抗第三人,無需登記便可當然發生效力;地役權的取得主要是依法律行為而取得,一般是約定權利,如可以基於當事人的合同約定產生,但此種行為屬物權設定行為,當事人雙方應到不動產登記機關進行設立登記。此外,地役權也可因遺囑、繼承或時效等原因而取得。

其次,在調節範圍方面,相鄰權是法律對相鄰關係進行的一種最小限度的調節,其對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限制與擴充套件程度較少;作為當事人雙方超越相鄰許可權度而約定的權利,地役權對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限制與擴充套件程度較大,並且能夠運用其私法自治的特性來彌補法律規定的相鄰關係內容十分有限的不足,從而可以有效地利用土地和其他不動產資源,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向對方提出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二者是相輔相成的法律制度。

再次,在存在條件方面,相鄰權的存在條件是權利主體的不動產必須相互毗鄰,相鄰權反映的相鄰關係既適用於土地相鄰,也適用於房屋等建築物相鄰,但一般認為在相鄰的兩塊權屬不同的土地上才會發生相鄰關係,而地役權只發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所反映的相鄰關係只適用於土地相鄰關係,但不受土地是否毗鄰的限制。例如,需役地人在供役地修建水渠,該行為受制於水源地而無需要求需役地與供役地相鄰。

最後,在權利存續期間及有償與否方面,地役權的存續期間可由當事人約定,地役權的取得有償與否也取決於地役權的設定方式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相鄰權由法律直接規定,存續期間是法定的,通常是無償的。

2樓:sou2n魔王

地役權是指為了自己的使用、經營等方便、利益而使用別人的土地的權利。一般來講,地役權的發生必須有兩個不同歸屬的土地存在,為他人利用而提供便利的土地叫供役地,接受便利而得以使用或經營的叫需役地。所以,地役權是存在於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權,它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相鄰關係是指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它不是一種單獨的物權,而是相鄰方所有權的延伸和擴充套件,是所有權權能的體現。地役權和相鄰權主要有以下幾個區別:(1)兩者的設立方式不同。

相鄰關係是法定的,而地役權通常是由當事人各方通過合同約定而設立的。(2)兩者受到損害後的救濟請求權不同。相鄰關係受到侵害後,不能直接以相鄰關係為基礎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而應該提起所有權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訴。

地役權受到損害之後,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權受損害的請求之訴。(3)兩者提供便利的內容也有不同。地役權的設立是為了是所有權人的權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個比較高的標準。

而相鄰關係的規定是為了調和不同所有權人之間的權利,對他們的各自權利給與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這是為了達到使用的最低標準。(4)相鄰關係通常都發生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之上,而地役權則不要求相互毗鄰,甚至相隔很遠的土地之間都可以通過協議來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經營。(5)相鄰關係的產生一般都是無償的,而地役權的設立一般都是有償的。

如何區分相鄰關係和地役權

3樓:匿名使用者

地役權與相鄰權的關係非常密切,二者很容易相混淆,可以通過比較分析來加以區別。所謂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土地的方便與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是一種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價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權。在地役權法律關係中,因使用他人土地而獲便利的土地為需役地,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為供役地。

傳統民法上的地役權關係發生在土地所有人之間,由於我國的土地所有人只有國家或農村集體組織,因而地役權關係更多地發生在土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等之間。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等特點。  相鄰關係即不動產相鄰關係(下稱相鄰權),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行使權利的延伸或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只規定了相鄰權,對地役權未作規定。雖然二者都是為了充分發揮相互毗鄰或臨近的不動產之經濟效益,因不動產的利用而有著密切的聯絡,但兩者是兩種不同的物權制度,不能相互替代或包含。二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首先,在產生原因方面,也就是相鄰權與地役權最本質的區別,相鄰權由法律直接規定,是依據不動產權利而發生的法定權利,其成立即對抗第三人,無需登記便可當然發生效力;地役權的取得主要是依法律行為而取得,一般是約定權利,如可以基於當事人的合同約定產生,但此種行為屬物權設定行為,當事人雙方應到不動產登記機關進行設立登記。此外,地役權也可因遺囑、繼承或時效等原因而取得。  其次,在調節範圍方面,相鄰權是法律對相鄰關係進行的一種最小限度的調節,其對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限制與擴充套件程度較少;作為當事人雙方超越相鄰許可權度而約定的權利,地役權對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限制與擴充套件程度較大,並且能夠運用其私法自治的特性來彌補法律規定的相鄰關係內容十分有限的不足,從而可以有效地利用土地和其他不動產資源,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向對方提出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

二者是相輔相成的法律制度。  再次,在存在條件方面,相鄰權的存在條件是權利主體的不動產必須相互毗鄰,相鄰權反映的相鄰關係既適用於土地相鄰,也適用於房屋等建築物相鄰,但一般認為在相鄰的兩塊權屬不同的土地上才會發生相鄰關係,而地役權只發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所反映的相鄰法律。關係只適用於土地相鄰關係,但不受土地是否毗鄰的限制。

例如,需役地人在供役地修建水渠,該行為受制於水源地而無需要求需役地與供役地相鄰。  最後,在權利存續期間及有償與否方面,地役權的存續期間可由當事人約定,地役權的取得有償與否也取決於地役權的設定方式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相鄰權由法律直接規定,存續期間是法定的,通常是無償的。  案例:

a公司購買了一塊位於某市鄰近海邊的土地,並建一棟豪華酒店。該地旁邊有一商店b,a與b曾於2023年5月訂立一項書面合同,約定:b在20年內不得抗拒除該商店並興建高層建築,以阻礙a的100test原創旅客在酒店上眺望大海。

為此,a每年向b支付10萬,以作為補償。合同生效後1年,b因經營不善便將其房屋全部轉讓給c.在與c訂立合同時,b未向c提及其與a的協議,c購買到該房屋以後拆掉該房屋,並欲興建一幢五層樓的旅館,該旅館與a酒店相距約200米。

a得知這一情況後,立即找b和c交涉,請求c停止興建旅館,遭到拒絕;a便在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責令c停止興建旅館,請求確認b與c之間轉讓商店的合同無效,並要求b賠償損失。  據物權公示原則,設定地役權必須進行登記,才可為他人所知悉,從而發生對抗第三人效力。本題ab之間雖然有設立地役權的約定行為,但因沒有進行物權登記,故地役權不成立。

a只取得了合同債權,可以對抗乙,在甲乙二者之間產生約束力,但沒有取得物權,不能對抗第三人c.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a只能以b違反合同約定為由,請求b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對c的建樓行為提出異議。至於ab之間以設定地役權為內容的合同,不能籠統地說因未進行登記而無效,只是不發生設立地役權的物權效力,但可以發生債權效力。

ps:這是我在網上查到的,個人在理解時有幾點,說出來供你參考:第一,是不是生活必要,相鄰權一般涉及的是日常生活中必須的,比如說通行、取水等等,沒有相鄰權生活就會有很大影響;地役權則一般涉及到的是觀景權等等需求,如果沒有的話不影響基本的生活。

第二,地役權是一種物權,所以有公示對抗的效力,而相鄰權則是一種法定的債權,不用公示,從效力程式上也不一樣。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

4樓:匿名使用者

相鄰關係,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矛盾的,應當運用法律調節彼此間的矛盾,使他們有權從鄰方得到必要的便益,並防止來自鄰方的危險和危害。同時,對各自所有權的行使也應有所節制,不能損害鄰方的合法權益。

因此,相鄰關係實際上是在斟酌相鄰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後,對行使所有權的一種限制或節制。享有地上權(見用益物權)的人,也應適用相鄰關係的法律規定。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力。

其一,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其二,地役權是存在於他人不動產上的用益物權。其三,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

地役權和相鄰權主要有以下幾個區別:

(1)兩者的設立方式不同。相鄰關係是法定的,而地役權通常是由當事人各方通過合同約定而設立的。

(2)兩者受到損害後的救濟請求權不同。相鄰關係受到侵害後,不能直接以相鄰關係為基礎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而應該提起所有權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訴。地役權受到損害之後,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權受損害的請求之訴。

(3)兩者提供便利的內容也有不同。地役權的設立是為了是所有權人的權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個比較高的標準。而相鄰關係的規定是為了調和不同所有權人之間的權利,對他們的各自權利給與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這是為了達到使用的最低標準。

(4)相鄰關係通常都發生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之上,而地役權則不要求相互毗鄰,甚至相隔很遠的土地之間都可以通過協議來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經營。

(5)相鄰關係的產生一般都是無償的,而地役權的設立一般都是有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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