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人事主管,辭退試用期員工時要跟他們溝通哪些內容

2021-09-13 12:13:08 字數 1553 閱讀 8950

1樓:

辭退員工的原則就是不為公司帶來損失,或損失最小化。這個損失包括錢財方面和公司名譽上的。錢財上的就是按照公司合同及勞動法規定發放試用期適當的工資。

公司名譽上的就是不能因為辭退這名員工而給其他員工帶來意見看法,更不能讓辭退的員工很不舒服,避免被辭退後說公司壞話造謠之類的。

要達到這些目的的話,就一定要讓被辭退的員工知道自己為什麼被辭退,並且心服口服。

談話首先是隻有你和被辭退員工兩個人單獨進行,可以先問問他對公司以及自己工作的評價,充分了解他是怎麼想的,如果他已經意識到自己的問題就好辦了,如果他沒有意識到的話,你可以告訴他你看到的情況是什麼樣的,他哪方面不能達到這份工作的要求,然後看他的反應,如果他也認可了,就可以直接進入下一步,如果他有解釋或有不同看法那一定要把他這些看法消除,這就是談話的技巧了。

他也認可的話就是談辭退的手續問題,該辦理哪些手續,哪些東西可以帶走哪些交回,這段時間的工資如何發放,是否有補償(從公司的利益出發,沒有最好)

如果這些都很順利的話,你可以問問他以後的打算,針對他個人給一些求職或工作的建議,最後就是祝他能夠早日找到一份適合自己的好工作。

談話過程態度儘量要好一些,哪怕對方有意見。心平氣和,好聚好散~~~

2樓:韓飛律師

作為人事主管代表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試用期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該明確告知勞動者該崗位具體的入職要求,及該勞動者哪些地方不符合該崗位的要求。讓試用期勞動者清楚用人單位試用期不符合崗位的要求終止勞動合同的具體原因。

並且,告知該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並且與該勞動者簽訂書面的離職協議,或書面通知該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為該勞動者結清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先婉轉地講述一下他的近期工作情況,領導及同意對他的評價(工作或為人處事方面),再講一下你自己的看法,適當的給他一些肯定,然後再告訴他以他目前的情況不適合當前的工作,願他可以找到合適他的崗位,也相信他能找到,大致這些就可以了。

三個月試用期人事主管找我談話說些工作沒幹好說轉正看我這段時間的表現是什麼?

4樓:淡水羅卜

1、就是讓你好好幹,但轉正的工資不高的。

2、就是讓你送送禮,找找關係了。

你自個兒體會。

這種公司我也碰到過,最後我都離開了。得找個欣賞你的、不否認你辛苦的公司,那種公司相對公平些。

5樓:匿名使用者

意思是,工資應該給你加不了多少,我遇到過這樣的。不信你可以到加工資的時候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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