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幼兒園上班不到月就辭職了那之前的工資發不發呢

2021-09-05 09:17:19 字數 3195 閱讀 7921

1樓:長興

這要看你們之前是怎麼協議的,有沒有籤合同,簽有合同,根據合同內容,追究工資。望採納

2樓:生而神明

工資必須發,這是勞動法規定的。

可以到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也可以走勞動仲裁,建議勞動仲裁,這樣可以爭取最大權益。我們可以通過仲裁爭取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

1.要回工資。依據:工資應按月發放,不得拖欠。

2.不簽訂合同,支付二倍工資。依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3.雙倍或三倍工資。依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4.爭取賠償金。依據:未按規定辭退職工的,應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

以及其他的一些權益……

我就是通過勞動仲裁要回了被拖欠的工資,還爭取到了超過3倍工資的賠償金(未籤合同廠裡給我支付的二倍工資和未休節假日的三倍工資等等)。

我在幼兒園做了一個月,然後辭職了,給了辭職申請可是工資還沒給我怎麼辦?

3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

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4、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列舉上述違法事項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清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5、「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4樓:俟祥

要看了,假如說你是進的一個規模比較小的幼兒園,那是有可能的,反正不管怎麼說,哪怕只有幾百塊錢,你還是要把工資拿到手,因為現在這些爛幼兒園工資開的太低了,完全是剝削,他就巴不得你走,要是你一進去才呆了兩天覺得這個幼兒園不合適,就趁早趕緊走人,要不到後期要走就太麻煩了,你想嘛,好的工作想進都難,怎麼會招不到人呢,這種就說明他這個單位了嘛,管理制度不完善,既然個個都覺得不合適,那還呆了幹嘛呢?

上班不到一個月辭職,可以拿全工資嗎?

5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正常辭職的,是能拿到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法律依據:各省的工資支付規定。例如: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6樓:簡簡單單

1、上班不到一個月(十天),想辭職,可以拿到全部的工資,依據提出辭職就可以的。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我是一個學幼師剛畢業的學生,現在分配到一家幼兒園工作一個月了,工資太低又累不想幹了,今天交辭職報告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入職時候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雙方協議試用期多久,針對你已經工作一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有自主選擇權,你提交辭職報告時,最好進行拍照或者錄音,按照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通知單位,可以選擇離職,如果不批,取辭職報告提交時**以及你的工作證到勞動局進行仲裁(理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辭職不批准)……希望對你有用……

8樓:匿名使用者

意思是不發工資?

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你是在那裡工作過,比如入職手續,請假單,通知單,工號牌,工資單等,可以去幼兒園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工資是肯定要發的!

9樓:楓葉無痕

去勞動機關找勞動執法大隊,帶好相應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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