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怎樣界定情節輕重

2021-08-25 07:39:22 字數 2983 閱讀 5446

1樓:夜魂之夢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你好,情節輕重無法一一詳細說明,但是情節輕重有以下參考因素。

1、擾亂延續的時間上。時間一般來說超過好幾個小時,可以視為嚴重。

2、圍觀人數上來看。聚集的人過多,社會影響惡劣,視為情節嚴重。

3、不接受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勸阻,甚至打罵勸阻人員,越演愈烈的,視為情節嚴重。

4、造成交通阻塞、航班、列次等延遲,時間較長的,視為情節嚴重。

5、附帶打砸等暴力(未造成嚴重財產損失的,造成了涉嫌破壞公共財物犯罪),屬於情節嚴重。

6、其他應當認為情節嚴重的行為。不懂的,可以去雲法律網和律師交流下,應該會判斷出,並更好維權。

7、請採納,謝謝!追問必答

2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公安機關自由裁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3樓:雀巢不是鳥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如下: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六、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4樓:駝絨色特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5樓:匿名使用者

不犯法是醫院無禮,不過你也不要在這樣做了,還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吧,去起訴醫院!

6樓:仙女思春

當然違法,必須是違法。有法律途徑你不走,去幹違法的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二款內容是什麼?

7樓:另耒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2、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3、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5、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8樓:匿名使用者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這個叫第二款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這個叫第(二)項

你得弄清什麼叫“條、款、項、目”。

9樓:匿名使用者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治安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司法解釋

10樓:匿名使用者

到機關單位無理取鬧或糾集多人鬨鬧或其他形式,嚴重影響機關單位正常辦公秩序的,可以認定為擾亂機關單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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