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審計的審計報告對外是否均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執行

2021-08-17 14:42:16 字數 1054 閱讀 2969

1樓:向日葵

不是的。

審計報告時出具審計意見的,所謂的審計意見,是一個結論,主要就說明你的做法是否合合規等。審計報告不能代替審計決定的法律效力。

《審計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審計機關依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第四十一條規定,「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並對被審計物件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併研究後,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也就是說,如果審計機關沒有作出審計決定或向相關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只出具審計報告,則說明被審計單位不存在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或者被審計單位即使存在上述行為,但審計機關認為無需進行處理、處罰。

因此,即使審計報告中針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提出了具體的處理、處罰意見,如調整帳目、調減投資額等,如果沒有作出審計決定,那麼被審計單位只需認可報告內容,無須按照報告要求作出改正行為的義務。

2樓:匿名使用者

審計報告具有有限的法律效力。

審計報告只對報告本身的內容負責,對報告使用者的使用後果不承擔責任。說白了,它只是提供一種參考依據,只要其披露的內容沒有故意虛假或重大遺漏,它就不承擔責任。

就法律效力而言,完全取決於使用者的主觀判斷,可以將其作為重要依據,也可以不予理睬。

至於「執行」,就更不靠譜,審計報告最多隻能提出一些建議,使用人可以採納,也可以不採納。

另外還要注意的是,審計報告只針對被審計人提供的材料,對其真實性沒有偵查的義務,也就是說,如果材料是假的,審計人員只要按照規定的程式,對相關材料認可或不認可,就不承擔責任,畢竟他們沒有偵查能力。因此,審計報告仍有可能出現錯誤,因此,審計報告只能作為參考依據,其效力取決於使用人的主觀判斷能力

3樓:匿名使用者

審計報告時出具審計意見的,所謂的審計意見,是一個結論,主要就說明你的做法是否合合規等,並不是說要你怎麼怎麼做!所以不存在執行的問題

什麼是審計報告及審計報告的作用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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