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時對法院預收案件受理費用有異議的如何進行申訴

2021-08-07 01:22:28 字數 1338 閱讀 6127

1樓:小周喜歡熬夜

2023年11月20日,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公佈《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立案審判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二)》,現將《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立案審判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一)》一併整理,供參考。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立案審判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一)

2023年12月4日

針對全市法院立案審判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為統一全市法院立案審判處理標準和尺度,經研究,現就一些問題解答如下。

一、關於管轄權相關問題

(一)約定管轄相關問題

1.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中,當事人可以書面約定管轄法院,「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如何判斷?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不限於民事訴訟法明確列舉的五個地點。一般而言,買賣合同中約定提貨地法院管轄的、總公司在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可認定為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

約定無實際聯絡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約定管轄條款無效。

2.管轄協議約定由一方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權轉讓後發生爭議的,原合同約定的「一方當事人住所地」應如何認定?

管轄協議約定由一方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住所地的認定要以簽訂協議時為準。債權轉讓的,除轉讓時受讓人不知情或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外,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對合同受讓人有效。因此,即使債權轉讓,仍應以原合同簽訂時一方當事人的住所地為準,而非受讓人起訴時的住所地。

3.原合同沒有管轄協議約定,也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點,債權轉讓後發生爭議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原合同沒有約定管轄,債權轉讓後發生爭議時,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若按照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應以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此時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應為原債權人的住所地。

4.合同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應如何認定?當事人對於某項合同義務履行地的約定能否認定為對合同履行地的約定?

根據《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約定履行地點僅指合同中載明「合同履行地點」的情形,合同中對交貨地、付款地等某項合同義務履行地的約定不作為確定合同履行地點的依據。

5.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雙方

2樓:白雲飄

法院的案件受理費是明碼標示,收費標準是統一的,沒有法院會私自亂標價。

3樓:昌谷之

如果戀愛時對法院一書案件受理費用有異議的話,進行申訴,可以去找你的律師,通過律師找法官去申訴啊,按道理,這也是預收,到時候多了錢應該會退回來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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