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五年了,還可以起訴麼,醫療事故糾紛簽了協議後,還能再起訴嗎

2021-07-26 14:09:07 字數 2924 閱讀 7914

1樓:社會k代表

不可以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樓:suzy鬱

這個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看是否能起訴,具體情況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規定,醫療事故的案由有兩種,一種是侵權,一種是合同,相應的訴訟實效,按侵權是1年,按合同是兩年。

醫療事故訴訟時效的起始時間是從知道或應該知道損害或醫療服務合同違約開始計算。比如,在醫院做手術,五年後發現醫院把紗布留在體內了,那麼訴訟時效是從發現紗布留在體內開始計算,而不是手術時或住院時開始計算。

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有三種情況,1、權力人的請求,在醫療事故中,也就是患方要求醫院賠償,口頭或是書面請求都是可以的,為了更好的保護權力,最好是有書面的檔案。2、義務人同意履行,醫院如果同意賠償,那麼訴訟時效也是可以中斷的。3、提起訴訟或仲裁。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後,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為了便於理解,舉個例子。還是舉上面的例子,2023年2月做的手術,2023年3月發現體內有紗布,2023年7月要求醫院賠償,那麼訴訟時效在2023年7月中斷,從2023年7月開始,重新計算一年,也就是說倒 2023年7月,訴訟時效才結束。

需要注意的是,訴訟時效中斷沒有次數的限制。

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依訴訟時效的中止,其已經過的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法定障礙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進行。

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和非出於權利人意思的“人禍”,例如瘟疫、**等。

(2)法定**人未確定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72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權,或者法定**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認定為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3)其他。例如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時,其時效可中止等等。

還是舉上面的例子,如果說2023年5月,權力人有重要的事情需出國,倒2023年1月才回國,那麼回國後,可以向法院申請訴訟時效中指,也就是說訴訟時效在2023年5月終止了,到2023年1月恢復。

法律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以上面的例子,如果2023年,患者才發現紗布遺留體內,那麼起訴到法院,法院是不保護。

訴訟時效只是可以請求法院保護的時間,其實民事權力是一直存在的,也就是說,即使過了訴訟時效,患者也是可以要求醫院賠償的,只是這種權力不受法院的保護。

3樓:皮寰

1.人身損害案件訴訟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勝訴權喪失。

2.不知你的情況有沒有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計算的情況。如:

你經常找醫院解決,這樣你每找一次就中斷一次,時間就從你找的那個時間重新計算一年;再有如果醫療事故鑑定時間到你起訴沒有超過一年,也可以起訴,不算超過訴訟時效。

4樓:提問一天內解決

一般的訴訟時效都是兩年。除非你在事後,有無法去起訴的原因,或不知情,比方說,事故是幾年後才顯現出來的等。

你最好問問專業律師,他們可以幫你去實地調查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一般的訴訟時效都是兩年。

醫療事故糾紛簽了協議後,還能再起訴嗎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醫患雙方簽署醫療糾紛調解協議書後,患方能否再次起訴?

醫院無權剝奪患者一方及其家屬的訴訟權利,雖然簽署了協議書,並且明確為醫療糾紛調解協議書。如果調解協議書約定僅僅屬於人道主義性質,沒有賠償性質,個人認為按照人道主義給與患者錢款屬於贈與。如果患者提起侵權之訴,醫療機構以給付人道主義資金的這個協議書是無法達到抗辯效果的。

有時候,醫院為了要面子,不承認錯誤,也只有採取人道主義援助這種說辭了。

我國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就是要給予市場主體以充分的自主權利,鼓勵和保障民事主體自由地從事各種市場活動。醫患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必然受到法律所保護。

《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也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醫患雙方通過自行協商解決糾紛,是醫療糾紛解決辦法的有效途徑之一。即使簽署了賠償協議書,患方依然有權利就協議書是否有效到法院起訴,至於說能否勝訴就看協議書內容是否存在合同法規定的可撤銷、可變更和無效合同的情形。

7樓:弄舟散人

這個是完全可以再起訴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8樓:來自青原山開朗大方的荷草

我本人於

2023年2月22日到漣源市人民醫院做髕骨骨折手術,術後感染主治醫生沒看傷口回家一個月後來醫院主任看到幫我免費做了手術,但傷口一直不喻合,流了3年一膿,12年年底傷口喻合了,13年9月16日醫院說要我處理,被他們說了好多好話我簽了收據,但我沒有籤協議,又沒看到什麼協議,錢也一分沒給我,但我的傷口更可怕的又發生了,14年10月份開始腫積液發覆抽反覆做手術幾次,關節鏡鏡下發現軟骨嚴重損傷,髕骨骨髓炎,現在又要做髕骨切除術,15年起訴了人民法院,醫院說處理了不認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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