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起訴離婚,可有個女兒四歲,撫養權能爭取嗎?請律師解答萬分感謝

2021-07-13 07:18:25 字數 5922 閱讀 3672

1樓:正商觀察者

當然可以爭取。如果雙方對孩子撫養權問題,不能協商解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法院會本著對孩子有利的原則進行判決,如生活條件,撫養能力等。以下是相關依據: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三、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五、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六,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2樓:張偉傑律師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依照婚姻法有關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解決。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樓:三十五年陳

小孩的撫養權問題,一般看小孩的生活習慣,以及雙方哪一方跟小孩生活更有利於小孩成長。

4樓:法之道

法院判決應該以適合孩子成長為優先,根據你的情況,你更有撫養的優勢

5樓:如理如法的養生

在法院你可以證明你的收入和其他條件比對方很好。可以保證孩子的教育生活成長,就可以。

6樓:戈爾迪

可以的,起訴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可以一併主張

7樓:可靠的

你好,這種情況主要是看雙方的經濟條件和有利於孩子後期成長的角度考量。建議您先穩定收入後在爭奪撫養權,經濟穩定後從有利於孩子的成長角度來看,您要求撫養權的可能性較大。

8樓:九叔他爹說事

孩子還小,簽定男方那個樣子,缺少撫養孩子的能力和責任心,所以正常起訴到法院,孩子判給你,也就是女方的可能性還是非常大的,為了自己孩子的幸福,努力吧!

9樓:諦聽者

只要你能對夫妻關係的現狀、丈夫的現狀能提供有力證據,且自己也有撫養能力,讓法院判的話,孩子給你的機率要比父親的大。

10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需謹慎,再婚有風險

如果不能協商處理,起訴到法院處理

誰的環境有利於孩子成長,法院會優先考慮,再就是姥姥姥爺還是爺爺帶的孩子時間多

也是優先考慮的因素

11樓:

撫養權作為父母都有權爭取,法院從雙方經濟條件,子女扶養意見,從有利於子女扶養的角度做出判決。

12樓:

可以爭取,扶養權,是有利於子女教育生活的一方勝算大,你列舉你的優勢他的劣勢對於判決有利!

13樓:侯殊

你要起訴離婚,孩子的撫養權,你當然可以爭取呀,畢竟是你自己的孩子,

14樓:駱雨天

當然能爭取。父母離異,子女撫養是大問題。法院會根據雙方的意見,結合各自的經濟能力,主要是有利於孩子生活成長方面,來進行判決。

15樓:鑫鑫家維人

只要你的經濟條件比對方好,是可以爭取的,

16樓:時尚動感街拍

撫養權的爭取要看幾個方面

第一,誰是過錯一方,如果是因為某一方出軌導致婚姻破裂,非過錯方容易拿到撫養權

第二,倆人的經濟條件,養孩子肯定需要比較高的費用,經濟條件好的容易得到

第三,孩子四歲了,孩子的意見也是重要因素,一般女孩都是給媽媽的多!

17樓:

如果你的撫養條件比對方好那是可以的

18樓:董琇雨

有的。你有能力都可以有撫養權的。

19樓:印盼鑲

你的經濟狀況好的話就可以爭取到

法律上起訴離婚可以直接離麼

2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襲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離婚起訴法律依據是什麼

2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起訴離婚的法律依據是: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一般起訴離婚怎麼走法律程式

22樓:愛穿拖鞋

訴訟抄離婚:訴訟離婚是指夫襲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3樓:汝閒初喜悅

起訴離婚的程式大致如下:

【一】立案

(1)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離婚專

訴狀;(2)

當場提屬交身份證、結婚證;

(3)填寫立案申請書;

(4)交納訴訟受理費。

【二】庭前調解

一般情況下,審理前,法院先行調解。如果能夠達成一致,下達相應的調解書即可。

【三】**審理

如果調解不成,法院**審理,雙方當事人必須到場。

【四】下達判決書

經過**審理後,法庭組**員庭後合議,依據法律製作判決書(或判決離婚、或判決不準離婚)。

【五】上訴期

如果其中一方對判決不服,可以自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規定正常起訴離婚有多久**

2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法院受理原告起訴後會在7天內決定是否立案繳費,並按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對方,**之前法院會下達傳票,通知雙方**時間和地點。雖然法律對起訴離婚到**要多久沒有具體規定,但法律對審理期限是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另外,如果案情簡單,《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簡易程式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起訴離婚,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怎麼通過法律解決

25樓:匿名使用者

感情破裂是離婚案件中出現的最多的一個詞。但是這個詞是無法用肉眼看得見,也無法摸得著,感情完全是精神的東西,感情的破裂不像茶壺水杯破裂一樣,能夠直接看到。所以感情破裂就需要通過一系列的事實作為證明,來證明感情破裂。

所以法律初步做了一些規定,來證明感情破裂的情形。感情破裂是目前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判斷感情破裂主要是: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標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二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還有的就是法律沒有規定,但是日常中常見的,反覆起訴離婚,也認為是感情卻已破裂,因為一次駁回後,緊接著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不行再提起第三次離婚訴訟,這樣的做法就表明了一個態度,離婚的態度很堅決,也是感情破裂的表現。具體程式上南京律師說了很全面了。

如果可能你自己再找個律師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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