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過交通紅綠燈發生事故的責任認定

2021-07-09 19:17:15 字數 1693 閱讀 4960

1樓:墨夷素欣

根據你的圖示,問題涉及到的相關法律規定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訊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訊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只要證明行人無故意撞車的動機(此案這種情況的機率為0),就可以按照駕駛員全責來認定;當然,行人是否是按照交通訊號燈通行的,沒有說明,當然這一點也最多是減輕駕駛員肇事責任的一部分,駕駛員還是要負主責的。

至於是否下車過人行橫道,只是一個次要因素,最多也只是適當減輕駕駛員的責任,但還要明確一點,駕駛員除了負全責外,就是負主要責任。

2樓:上邪若夢

4個問題.一個一個來...

. 可以看出車輛是在道路中間發生事故,但是你沒有說明碰撞地點.

因此有下面幾種情況.a.兩車頭左右部位相碰.b.計程車車頭撞被騎車中以後部位(包括中).c.騎車撞計程車中以後部位(包括中).

1.責任如何判斷.

如a.情況,依據你所瞭解,及所說.計程車主要,非機動車次要.

b.計程車主要以上.非機動車次要或無責.

c.計程車主要.非機動車次要或.各50%.

至於這裡的變數是因為,你未提供更多的資料,如計程車行車速度等,是否採取了必然規律措施等,這需要現場**來判斷.

2.下車推行,則非機動車過十字路口行為完全合法.不管上面abc三種情況,計程車都佔主要責任.(除非計程車在看到人時候停了車,而非機動車還是被人推著撞了上去,那樣的話要看交警怎麼判了)

3.四車道和2車道沒有什麼差別.因為非機動車過十字路口路口就是按照下車推車按紅綠燈指示通行.

4.同上.

3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問題其實就是一個自行車橫過機動車道下車不下車的問題,按照你說的情況四車道和二車道沒有區別,不下車違反了交法70條,下車推行就沒有違章行為,這是判斷有責無責的一個重要因素。

4樓:匿名使用者

計程車違反《實施條例》38條「綠燈亮時,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負事故主要責任

自行車違反《實施條例》70條「駕駛自行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負事故次要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下車推行,計程車負全責,如果未下車推行,計程車負主要責任。

6樓:戰神

下車推行,就算是行人,行人在人行橫道內擁有絕對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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