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考卷二59題d選項為什麼是正確的翱

2021-07-02 05:58:02 字數 2872 閱讀 9317

1樓:

現在不選d了。d的行為應當是擇一重罪處罰的,原來是因為虛********罪最高有死刑,所以數額特別巨大那三句的意思就是應該判死刑所以肯定是按虛開這個罪來定,但是刑法修正案八把這個死刑給取消了,所以現在不選d了。

2樓:匿名使用者

親,你好歹把題幹寫出來啊~

3樓:法律教育網

您好: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明知他人意欲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仍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口經營的規定,允許他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並自行報關,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204條第1款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因此,ad項的說法是正確,應選。

司法考試2023年試卷三第59題

4樓:最愛巧克力是我

《擔保法解釋

bai》第84條規定,出du質人以其不具有zhi所有權但合法佔有的動產出質

dao的,不知出質人無專處分權的質屬權人行使質權後,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本題中,甲將電動車出質於丙的時候,實際上甲就是出質人,其不具有所有權但是合法佔有動產,因此丙基於善意取得享有質權,a的說法正確,當選;《物權法》第217條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由此,c的說法正確,當選;因此,丙是該電動車的實際佔有人,在丙的手裡電動車毀損、滅失的,丙是實際侵權人,因此,乙可以向丙索賠。

d項說法正確。

5樓:匿名使用者

我想問下哦,,我今年聽李建偉的音訊,,好像說是丙的賠償責任介於他是保管不善還是風險不可抗力,,那是有兩種可能麼?哪個對誒?

6樓:服務不周

d項不應選。《物權法》第215條規定“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版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權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處的質權人包括轉質權人,意思是說,凡質權人都有對持物負有善良管理義務,如果因為自己過錯保管不善導致持物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些題d選項沒有說明乙有無過錯,所以d項不應選。

司考06年卷三51題d選項為什麼是錯誤的啊,贈予財產有瑕疵的,贈予人不是應該不承擔責任嗎?

7樓:北京朝陽蘇律師

中華人bai

民共和國合du同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與的zhi

財產有dao瑕疵的,贈與人不專承擔責任。附義務屬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人對贈與的財產有瑕疵不承擔責任不是絕對的,也有例外情況。

司法考試2023年卷二26題

8樓:眼睛曾說謊

c項中湯姆不是應當指定

辯護的型別

對於不屬於應當被指定辯護人

版的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權人為其辯護,人民法院同意後,重新**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託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合議庭可以准許。

但是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湯姆再次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合議庭可以准許。

但是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是不准許的。

c中“湯姆再次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合議庭不予准許",不能兩項都不予准許。所以c錯了

9樓:cameo珂

外籍被告人湯姆並不抄具備《刑訴解釋》第36條的情形,不是法定的應當指定辯護。

根據《刑訴解釋》第165條第3款第(1)項的規定,再次**審理後,作為成年人的湯姆再次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合議庭可以准許,但是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律師。所以c項錯誤,

10樓:

首先,外國人抄屬於可襲以指定辯護的情形

錯在再次**審理後,湯姆再次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合議庭可以准許。

你理解的沒錯,法條中可以准許的確有兩種可能。

如果說合議庭可以准許,就對了,不予准許太絕對了。如果說可以予以准許,也可予以不准許,也正確!

司法考試畢竟是編出來題去套法條的規定,用題迎合考點,有的題就是不嚴謹,有的時候想太多也容易出問題的。程式法這塊,還是嚴格按照法條來吧,和法條不一致的,就別猶豫,按錯了算。

而且,這個題,其實考的是外國人,到底屬不屬於必須指定辯護的情形。

11樓:匿名使用者

。。。實際是考,外籍人不是指定辯護的物件。

司法考試出題,很多都很鳥。

12樓:西關破落戶

看了幾個bai回答,都是建立在標準答案du之zhi上的。這道題考的dao是外國人的指定辯護,回這個不用質疑,但最後一句表答述令答案產生分歧。如果認為命題人的目的就在於外國人的指定辯護,那就不用分析,就是錯誤的;如果認為最後表述是故意的,那麼本題的的重心就轉移到了"不得再委託辯護"的法條認定上,法庭不予准許是正確的;如果認為是命題人老眼昏花表述不清...

司考試題有很多例子。不糾結,不犯錯,嚴摳法條。因為後來的試題幾乎沒有這種低階錯誤出現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c。 不是“不應准許”,而是可以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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