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說男方冷淡,女方悔婚不退彩禮。打官司怎麼好

2021-06-17 03:22:13 字數 5712 閱讀 4639

1樓:仲格

有這方面的例子,男方勝,因類錢是以締結婚約的方式給予的,但是實際賠償都在百分之七十左右,證人很重要

2樓:匿名使用者

彩禮返還問題有點麻煩,建議你找律師具體諮詢一下。

你要證明,你送給女方的財務性質是以締結婚約為目的的。

還有,買東西的原始票據,另外,還有銀行轉賬的存根之類的。

如果因為給付對方彩禮,而導致自己生活困難,也要拿出生活水平低於當地最低標準相關證據。

看看你自己或者你的律師能不能想辦法幫你蒐集到這些證據。

3樓:弭聞凝

根據《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你送的東西應該要不回來了,不過給付的彩禮如果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且有第三方就是媒人或有證人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情況要回一部分,全部要回來的可能性不大。 本來前幾天看到法律這種說法還很為女同胞不值的,因為就是說不論男方還是女方提出的退婚,法律明確規定都是要退還彩禮的~~ 只能說,一聲嘆息

女方說男方冷淡,女方悔婚不退彩禮。打官司怎麼好?

4樓:晚之霜

打官司男方勝的大。理由;1男女方又沒結婚,是女方想悔婚。2女方說男方對女方冷淡,有什麼標準和證據,來恆量男方的冷和熱。

女方如果是真心喜歡男方,為什麼不多給男方聯絡,婚姻法沒有規定一定要男方多打**和簡訊。可能男方是一個不愛多說話的人呢?3女方用不真當的手段去套男方話,不能作為評據。

男方這樣說可能是特地氣氣多管別人閒事的人。4還有是女方,在知男方不喜歡她的情況下而不說,那不是證明女方是喜歡男方的嗎。5現在女方在知道男方不喜歡自己的情況下,而繼續接受男方彩禮,到彩禮都到手後,才提不結婚,而也不肯退彩禮,那不是有預某的行騙,又是什麼?

5樓:八情六慾

彩禮是一種個人的「贈於」,要拿回來估計很難

女方以什麼理由悔婚可以不退彩禮?

6樓:百小度

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2023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

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7樓:泣俊語

我也是女性,法律光考慮女性,怎麼就不完善一下男性碰上騙婚情況的處理呢,真是看不下去了

8樓:

你這樣已經是騙婚了,既然不想在一起,為什麼還要騙別人的錢財,法律是神聖的,到了法院大家都不好,而且你是必輸的,請去看一下退彩禮條件吧,你這樣的話應一分不少的退於男方。

9樓:荔菲千秋

照了結婚照女方,因

這個理由不退彩禮是對還是錯?

10樓:匿名使用者

按道理如果未結成婚,是應該退彩禮的,你這樣說男方沒犯重要過錯,又沒主動要退婚,女方是沒有理由不退彩禮的,到法院上女方也沒理,只是這種事最好能兩家商量解決,女方是怕女兒嫁給你後不幸福,因為婚前就不是因為愛而結婚,這樣的婚姻以後很難經營,相信你以誠相待,把事情說清楚,拿出你的態度,對方會考慮的,自己的事自己處理好吧!

11樓:匿名使用者

就一句,咱能要點臉嗎?

女方悔婚,不退彩禮怎麼辦 5

12樓:

只要沒登記,法律上規定彩禮需要退還,他們不退還可以去告她家的。

13樓:噶瑪智聞

如果有媒人介紹就可以找媒人一起去討要,要是沒有就自己去要,不給的話,可以去法院起訴啦,因為是他們悔婚的。

14樓:樹旁落枼

去法院呀,這個必須是可以拿回來的,告他們騙婚都是可以的!報警也是可以的!這種事情很常見,報警然後去法院起訴

15樓:火紋玉

如果數目巨大,可以走法律程式。這樣不給人家錢,不太地道。

女方悔婚還不退彩禮去**起訴。。

16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是遇到訂婚,悔婚耍老懶,給女孩兩個選擇,一退還禮金,二把他家人腿砍了,判刑三年-10年,我準備這樣做,男人的尊嚴

17樓:021婚姻律師

您好。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您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女方退回彩禮。

18樓:恩瑞

肯定是法院啦!你這屬於民事訴訟,你要找個律師諮詢一下。

最近的非誠勿擾裡面有一男的給女的買了一輛三十萬的寶馬,女的悔婚,男的告上法院了,最後判定女的歸還29萬元。

19樓:

女方悔婚並且不退還彩禮的,男方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訂婚了女方悔婚,不退還彩禮應當如何解決?

20樓:蘇義飛律師

你好,協商不成可以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一、返還彩禮要以當事人締結婚姻關係為前提。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二、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援返還請求。

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援,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援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援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三、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

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四、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援。

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五、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後相差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21樓:日照鋼鐵宋維龍

女方悔婚彩禮錢能退回來嗎

女方悔婚還不退彩禮去**起訴。。

22樓:匿名使用者

那這就不好辦了,這說明都同居很長時間了,又不是訂了婚 退婚不退彩禮。你可以自去法院問下唄

23樓:愛穿拖鞋

找媒人作證,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彩禮。

24樓:三青

婚姻糾紛或財產糾紛,可以向當地的區縣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男方悔婚,開始說好不退彩禮,現在男方反悔並將女方告上法庭

25樓:正商觀察者

關於彩禮的退還問題,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婚姻法解釋》第10條第3款規定,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

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揹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返還額度的認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於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確係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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