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2年,在分居期間任何一方所賺的錢,會不會做為今後離婚

2021-06-15 21:22:22 字數 1573 閱讀 4366

1樓:墨汁諾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在婚姻關係結束以前,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分居2年,在分居期間任何一方所賺的錢夫妻共同財產。

可由雙方協商,不能協商的,應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達到這一標準的,應會判離。

離婚時共同財產、債務一般平分,個人財產、債務歸個人。不存在或雙方都存在有過錯的情況時,離婚時互不賠償。否則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索賠。

法院的標準時你們又沒有離婚不是有沒有分局 所以你們分居期間的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這與分局無任何關係。

2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分居的,一方所負的債務不一定屬於共同債務。這裡要分兩種情況。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所需開支及**疾病、撫養子女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是一種情況。

同時,法律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因關係惡化而分居生活,一方從事經營所負債務,其收入也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屬於個人債務。這是另一種情況。

那麼,也就是說,分居後一方所負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就要看其負債的緣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視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間為了生活或為盡法定的贍養、撫養義務、或為**疾病等而負的債務,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間就存在著法定的相互扶養的義務。

而如果分居後的一方是為了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而其生產經營的收入並未拿來養家或並未用於家庭共同開支的,那麼,其經營與生產繫個人行為,於其家庭生活無關,為此而所負的債務也屬於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清償。離婚時,另一方沒有代為清償的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分居並不是離婚,而感情破裂,分居二年,只是離婚的一個條件而已。因此,在分居期間,仍然是夫妻關係的存續期間,收益、債務可以由夫妻雙方自己約定,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在分居期間,如果有約定收入、債務歸個人承擔的,且第三方知道該約定的,屬於個人的債務,否則,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4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所以你要做好分居後自己財產的統計.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儘管在分居期間,所得財產為共同財產。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所負債務,只要不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就不能按共同債務來認定。實踐中,夫妻分居期間,隨著夫妻感情破裂程度的加深,其權利義務的實際履行遭到的破壞程度也愈加嚴重,與之相適應的夫妻共同財產關係也逐漸瓦解。因此,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所負債務,只要不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就不能按共同債務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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