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夭折因戶口不在父親所在地埋葬在父親自留地裡,被村委要求出地費合理嗎 合法嗎

2021-06-11 16:13:12 字數 4130 閱讀 5828

1樓:蠶她爸

這種情況是自行解決的,跟村裡商量一下吧。

2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亂收費

收費需要出具物價部門的許可

農村就是亂,請他喝點酒,啥事都沒有了

3樓:王新菊

向這種情況應該和村委協商一下,應該是沒問題,也合理合法,又是自己的地。

4樓:可靠的

合法,因為這是屬於集體土地,購買土地當然合法了

村委會有權收回村民的自留地嗎?

5樓:暴怒小貓咪

村委會沒有權利收回村民的自留地的,他們這樣做是不符合國家土地法的規定的。

國家《土地管理法》中規定:

1、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2、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3、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4、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6樓:匿名使用者

有五種情況村委會可以收回承包地,除此之外其他的收地行為均是違法的。

一、村民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村委會可以收回承包地。

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村民棄耕拋荒情形下,承包地如何處理未作出明確規定,但在《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中規定了承包方的三種法定義務,其中第(三)項義務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芫耕地、、、、、、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對於保護和合理利用耕地是農村土地承包方的法定義務,土地管理法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農村土地承包者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村委會有權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發包。

二,承包方舉家遷入設區的市並轉為非農業戶口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2023年第二輪土地承包後,村集體中的部分家庭承包戶發生了遷移,有的遷到小城鎮,有的遷到大城市,有的將戶口也遷走轉為非農業,有的只是人遷走了但戶口沒遷走,還有的是舉家遷,有的只是部分成員遷走,那麼什麼情況可村委會有權收地呢?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冰凍期民的耕地和草地。”也就是說,當符合承包方舉家遷入設區的市並轉為非農業戶口條件時,村委會有權收回承包地,只要承包經營戶中有人未遷出就不能收地,只要舉家遷入的是未設區的城市的也不能收地,雖然舉家遷入設區的市但戶口沒遷出的也不能收地,因此村委會收地要嚴格執行法律的規定,不能濫用職權,侵害村民的利益。

三,當承包戶中發生“絕戶”的情況,村委會可以收地。

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是以戶為單位,在本輪承包期內“生不添、死不減”。而當承包經營戶中的成員有的遷出了,有的死亡了,戶中已無成員時,也就是“絕戶” 情況發生時,村委會有權將土地收回。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而當戶中的成員有的遷出有的因死亡戶口被登出時,該戶中已無成員存在就是“絕戶”,不能再成為承包主體與村委會保持合同關係,村委會有權將承包地收回另行發包。

四,已婚婦女在婚入地居住並再次取得承包地的,婚出地村委會有權收回其已分承包地。

有的婦女在孃家這邊有戶口並分到了土地,但結婚後在婆家那邊又取得了一份承包地,就擁有了兩份承包地,這種情況下村委會就有權收回承包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當婦女結婚後在兩地都取得了承包地時,不論是婚出地村委會還是婚入地村委會都有權回承包地,承包方也有權退回一份承包地,但退回哪份承包地承包方具有選擇權。

五,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村委會有權收回土地。

法律允許承包方在承包期內自願交回承包地,但要履行法定程式和相關手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地。

”法律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村委會違法強行收地,然後說是村民自願交回的,因此在沒有承包方的書面申請,承包方又否認交回土地的情況下就不能認定是承包方自願交回土地。

除上述五種情況村委會可以收回村民的承包地外,村委會收地的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違法的,村民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返還土地。

7樓:匿名使用者

1:自留地只有使用權是分給各村民,不能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於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

2:自留地和承包地並沒有區別,只是自留地不參加重新分配,農民可以長期使用。

3:家庭個別成員死亡,並不妨礙農戶其他成員對自留山、自留地的經營權和使用權。

所以自留地使用權歸所分配的村民所有,村委和其他人不能佔用,否則可以去法院訴訟。

8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的他們這樣做是不符合國家土地法的規定的要是土地面積較大的話建議你去找個律師來解決。

這樣的話不會有什麼失誤或造成什麼不必要的麻煩

9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這個權利,村民大會才有這個權利,而且要給予賠償。

10樓:推蓉自

村委會能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嗎?專業律師為你答疑解惑!

11樓:匿名使用者

自留地和承包地是2個概念。 承包地肯定不能拿回。 但是自留地是可以的,因為自留地不是你個人的,而是集體的。

並且你沒有使用權。 因為自留地是大隊的土地,使用權也是大隊的。只是一直給你私人用 沒有拿回去而已。

土地責任田承包死亡 ,村委會是否收回.父親和母親一個農村戶口。父親過世,母親是否繼承他的責任田。

12樓:琬若雅緻

1、村委會不能收回承包地。

2、是因為土地承包責任制的原則是包乾到戶。《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關於婦女喪偶情況,《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確的條文:“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至於是否屬於繼承性質,這個有待商榷。因為土地具有特殊性質,不能簡單適用《民法》、《婚姻法》和《物權法》,而在《農村土地承包法》、《國土法》中對於土地承包的繼承並沒有特別的規定,土地的集體所有決定了土地能否被繼承還有待具體的立法和司法解釋,但所承包的土地獲得的收益是適用於繼承法的。

4、上述第2條是適用於耕地,也就是責任田。如有自留地、林地等,還參照其它條款。

13樓:濟南程律師

農村家庭承包土地是以農戶為單位的,父親去世後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再說農保與補償款問題不是一個法律關係,村裡無理由以此要挾

14樓:愛了小白兔乖乖

按照繼承法,你父親與村裡履行的租地合同如果在合同期內沒有違背合同相關條款,並且合同沒有到期的情況下,你的母親可以繼續履行合同,畢竟合同沒到期情況下,土地使用也屬於財產,應當歸屬簽約**人的配偶或子女。

15樓:匿名使用者

村裡無權提前解除土地承包協議。提前收回土地要對土地承包人給於相應經濟補償。

16樓:dora照

農村土地承包以後,承包權也是財產權利的一部分.承包人死亡後,除非土地承包合同上有明確寫明,否則這個土地承包權也應該作為承包人的財產被繼承.這個母親應該在承包合同期內繼續承包.

17樓:準基偶的哥

繼承第一順序應該是你的爺爺奶奶吧,然後是配偶再然後才是子女

子女和父母的戶口不在同一個戶口本上,怎麼開親屬關係證明?

18樓:

去你/孩子的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戶籍科開證明即可。

因為,孩子在第一次辦理戶籍時,會有父母身份資訊錄入,並且一般都會跟著父母一方的戶口入籍。同時,建議前往戶籍比較老的那個派出所,資訊會比較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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