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在看守所37天內家屬都沒有收到批准逮捕,是不是就可以出來

2021-06-05 14:13:19 字數 1134 閱讀 7303

1樓:若是宋慈

刑拘時間是三十天,檢察院的審查批捕的時間是七天,如果批准執行逮捕,那麼二十四小時內會通知家屬,所以你們最遲會在第三十八天知道是否執行逮捕的情況,如果不批准逮捕,釋放或取保候審應該都會在第三十七天就知道了。

刑事拘留最長多久,?是不是37天,37天沒有放出來,也就意味著什麼?就沒有可能在被放出來嗎?

2樓:g買了否冷

公安機關作為偵查機關的刑拘留時間最長37天,若還沒有被放出來,可能已經批准逮捕,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案件是37天,特別複雜案件經高階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檢察院如果掌握有關證據批捕後,估計就不會放出來了。

4樓:

37天理論最長期限,還可以補充偵查,期限是2個月。重大疑難案件還可以向上級申請延長期限……刑事拘留兩年的都有……

37天沒放出來,不意味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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