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逼女兒嫁不想嫁的人,能不能通過法律來解決

2021-06-03 19:01:41 字數 3911 閱讀 6227

1樓:再重名我就發飆

現在包辦婚姻都是犯法的,家庭糾紛實在解決不了拿法律解決也行,就是這樣太傷感情

2樓:冰涼冰涼菇涼

應該可以通過法律來解決,你可以諮詢一下。你要堅持不結婚,畢竟是一輩子的幸福,祝福你早日找到良人。

父母對女兒逼婚的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自由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9條指出:「禁止破壞婚姻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3條則明確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這是民法對婚姻自主權的規定。

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這是婚姻法對於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或制度的規定,切實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對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都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於封建婚姻制度殘餘和資產階級婚姻觀點的影響,以及某些舊的習慣勢力的存在,在新中國建立後全國許多地方還不時發生干涉婚姻自由的現象。比如,包辦、買賣婚姻,非法阻撓子女的婚事,阻撓並非禁婚姻親的同姓男女結婚,干涉寡婦再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或復婚,強制或阻撓當事人離婚等等。其中甚至還出現了一些採取禁閉、**、毆打等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情況,其危害程度相當嚴重。

  婚姻自由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必須由當事人自己個人決定。

婚姻自由是對封建社會包辦買賣婚姻鬥爭的產物,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表現,也是憲法規定的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為了保障我國公民的婚姻自由權,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次有斯徒刑。  二、婚姻自由權利的行使應當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行使。

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他必然要受到相應的限制。同樣對婚姻自由,婚姻法也規定了相應的限制條款,如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人結婚等。  三、婚姻自由是一項人身權利,而非財產權利。

這項權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轉讓、繼承,當然也無法轉讓和繼承。公民有權決定自己與他人結婚或不結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礙公民行使這項權利。當然,父母、兄弟姐妹和親朋好友對當事人予以幫助和指導不能說是干涉了公民的婚姻自由。

  四、婚姻自由即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離婚自由與結婚自由密不可分,是婚姻自由的基本組成部分。不過婚姻自由主要方面還是結婚自由,每一個人都會面臨結婚的問題,都有行使結婚自由權的時候。

離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次要方面,但如果沒有離婚自由,就不符合婚姻自由的本質。不過法律上對離婚作了較多的限制性規定。這種限制並不是否定離婚自由,而是要當事人慎重處理,同時也是對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的保護。

  婚姻自主結婚自由,即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主、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只要雙方當事人建立了感情,自願組織家庭,符合婚姻法有關規定,就可登記結婚,不受家庭出身、社會地位、個人資歷、職業、財產等差別的限制和影響。結婚自由的含義有兩個方面。首先,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圓心加以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是從保障結婚自由不受侵犯出發,對當事人和其他不特定 人所作出的規定。其次,結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這是從保護當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出發,對合法婚姻的成立條件所提出的要求。

其結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總是上享有的民主權利,不論是未婚男女結婚,還是離婚後再婚或復婚,都可以依法行使這種權利。

4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9條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現行《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第3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可見,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規定並受法律所保護的一種權利。任何人,包括當事人父母,都不得侵 犯這種權利;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使用暴力,構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制裁。

父母能有權阻止女兒嫁誰 逼迫另嫁算不算違法

5樓:華律網

根據《憲法》第49條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婚姻法》第2條規定:

「實行婚姻自由」;第3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5條規定: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父母干涉子女婚姻的行為肯定是違法的,如果採用暴力手段甚至可能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用暴力手段強行干涉他人結婚和離婚自由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6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違法哦,

7樓:雀昂

父母有建議權、可以幫助你來選擇,但是否同意、還要你自己說了算,如果強迫可以求助司法援助、打**148求助。

8樓:風雨交加

婚姻自由、干涉觸犯法律

9樓:似雋妍

違法 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對組織、領導、參加***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賄賂犯罪等重大複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5日內安排會見。

父母能有權阻止女兒嫁誰 逼迫另嫁算不算違法 我 女 我自己談了朋友感情不錯

10樓:呵呵1123白羊

法律上規定父母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如果是以武力去幹涉婚姻,則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結婚自由或離婚自由的行為。

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ps如果只是口頭上的勸阻的話就很難定義了。。)至於動手如果你的父母不是沒事就打你,還打的特別嚴重的就不能算家暴了。。

11樓:

你父母的做法是違法的,現在都提倡婚姻自由了,可以去法院解決你們的問題,用於追求自己的幸福,加油,從心裡上支援你

12樓:夕陽紅了秀

打你肯定不對、不過我還是相信父母應該是為你好才這樣做、只是方式不對、不建議你走法律程式、十年後你會有不同於現在的想法出現、耐心一點吧!

13樓:匿名使用者

打你肯定是違法的,家庭問題建議還是協調好,因為在親情面前總有那麼多事要面對,如果真的是自己非常喜歡的人,偷偷把戶口本偷出來先斬後奏(要考慮好),反正以後也是你們自己過日子。法律這塊呢,能不找就不找了,畢竟是自己的父母。

父母逼迫女兒嫁給自己不喜歡的人,並且該男方要求同居,女方父母親戚同意,女方本人不同意,遭強迫怎麼辦

14樓:

報警。說出自己的看法和想法。

15樓:c斯

不去,沒人能強迫,再不行,就報警

16樓:溥駿逸

拿自己 的心去說 父母一般不會逼迫自己的女兒你們就是相愛了父母何必去做這個得罪人的事情 話還是說開了好 好好的跟她父母談談 他們會諒解的

父母逼著女兒訂婚犯法嗎,父母逼著自己女兒嫁人有沒有違法 女兒是殘疾

違法。婚姻自由,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哪怕是父母也不行。如果使用了暴力,那就是犯罪了。你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妨害婚姻自由。刑法第257條規定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暴力,是指對意圖結婚或離婚的人實行拳打腳踢 禁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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