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要向法院提供哪些證據,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向法院提交證據有哪些

2021-06-03 13:58:32 字數 3371 閱讀 9554

1樓:

您好,一般的合同糾紛主要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具體如下:

一、證明當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a、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薄、居住證等;

b、當事人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應當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登記機關注冊的工商資訊資料,社團法人登記證,組織機構**等;

c、當事人在訟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有名稱變更或分立、合併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買賣合同關係及從屬的擔保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

a、買賣合同書;

b、訂貨單;

c、證明違約、承諾生效的信函、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

d、證明口頭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等;

e、證明擔保合同關係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憑證、保函等。

三、證明合同履**況的證據

a、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入庫單、倉單、運單等;

b、貨款收支憑證:收據、銀行付款憑證、發票等;

c、證明拖欠貨款的證據: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能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

d、合同約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則提交第三人關於合同履**況的證明及相應憑證。

四、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計算清單,並註明計算方法、公式、依據等。

五、其他與舉證有關的注意事項

a、在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民事案件時,要求當事人須在收到法院舉證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舉證;在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時,要求當事人須於收到法院舉證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舉證。

b、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法院准許,可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舉證申請,是否准許同法院決定。

c、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依法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法院調查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法院調查收集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d、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向法院書面申請;

e、在證據有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此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向法院書面提出;

f、當事人申請鑑定,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g、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h、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儲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時應提交證據原件、原物進行質證;

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形成的,應該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i、當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j、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證明物件、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k、當事人未按要求完成舉證責任的,應當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相應法律後果。

2樓:李右丞

不同的案件對證據的要求可能也會不同。合同糾紛案件一般需要提供合同、結賬的單據以及付款送貨的憑證,還需要提供原被告雙方的身份證件。

3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張邦金

1、證明合同當事人主體的一些證據,如營業執照等。

2、雙方之間存在合同事實的證據,如簽訂的合同、補充協議、擔保協議等等。

3、一方違約的具體證據。

4、若遭受了損失的話,則要提供受到損失的相關證據。

一、合同糾紛要向法院提供哪些證據

1、證明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的證據;

2、存在合同事實的證據;

3、對方違約的證據;

4、主要損失的證據等等。

二、合同糾紛訴訟證據如何保全

(一)訴訟證據儲存的具體要求

1、對《合同書》及有關協議,以及當事人約定納入合同內容的有關資料。這些書證直接證明了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以及合同的具體內容。

2、在過程中你向對方履行了合同的證據。交付貨物的要有收據,交款的要有發票或其它收款賃證。

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向對方傳送的告知、通知、提出的異議。但有可能,均應予以完整保留。尤其對於產品質量異議與解除合同的通知務必以書面形式作出或由其簽收、或郵寄、或以**方式作出,同時進行**錄音。

(二)證明對方違約事實的證據

如對方的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證據的儲存:

1、要求對方當事人到場對此問題進行確認,並採取產品共同檢驗記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字。

2、發出質量異議通知書,要求在通知書上記載質量問題屬實。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合同糾紛訴訟需要的證據有:1.雙方主體資格證明,自然人身份戶籍資訊,法人營業資訊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資訊;2.

合同關係證據;3.合同履**況證據,收付款情況、違約情況等;4.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向法院提交證據有哪些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 1 )合同及變更合同內容的協議、批註或者批單;

( 2 )投保單;

( 3 )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 4 )預約保險合同及預約保險單;

( 5 )交付、收取保險費的憑證;

( 6 )投保方不申報、隱瞞、錯誤申報主要危險情況的證明;

( 7 )投保方關於保險標的過戶、轉讓、**的書面通知;

( 8 )投保方通知保險方保險標的的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的證明;

( 9 )保險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議;

( 10 )由於投保方的故意而發生保險事故的證明;

( 11 )發生保險事故後投保方採取措施避免擴大損失的證明;

( 12 )投保方發生事故當時實際遭受損失的證明;

( 13 )損失物資價值和投保方從第三者取得賠償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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