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的擔保人可否追加為被執行人

2021-05-25 02:22:36 字數 2135 閱讀 9941

1樓:知道法也團隊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不得將擔保人追加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後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或者暫緩執行期間擔保人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擔保財產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並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不得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

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被執行人有便於執行的現金、銀行存款的,應當優先執行該現金、銀行存款。

2樓:

可以在執行程式中,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可直接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應當限制在其擔保責任範圍內。在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宜直接在執行程式中裁定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3樓:易大溼

【案情】法院在執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過程中,案外人何某為被執行人嚴某就部分賠償款提供擔保,該案依法暫緩執行。逾期後,被執行人嚴某無履行能力,何某拒絕履行擔保責任。

【分歧】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產生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當裁定追加何某為被執行人;另一種意見認為,不能追加何某為被執行人,只能裁定執行擔保人何某在保證責任範圍內的財產。

【評析】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0條規定:「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屆滿後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

因此,在執行程式中,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可直接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應當限制在其擔保責任範圍內。在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宜直接在執行程式中裁定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擔保人可以追加為第二被執行人。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5樓:深圳商務律師

您可以問問執行法官,一般法院不允許直接追加的,而是要**審判,有生效的判決書之後才追加的。如果不讓追加,您可以起訴保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工商局有檔案的,可以去影印。

6樓:匿名使用者

. 是可以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0條規定:

「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屆滿後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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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和藹的點中點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0條規定:「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屆滿後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

因此,在執行程式中,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可直接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應當限制在其擔保責任範圍內。在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宜直接在執行程式中裁定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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