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人員違法犯罪怎麼辦,警察犯罪,怎麼懲辦?

2021-05-12 19:52:01 字數 5362 閱讀 9859

1樓:

公安人員也是公民,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所以公安人員違法當然也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2樓:匿名使用者

《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督察機關檢舉、控告。

第四十八條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明確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公安人員有違法犯罪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樓:陳福

這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公安機關領導幹部違法犯罪,一種是公安機關普通民警違法犯罪。如果是公安機關的領導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犯罪,那麼由與此領導幹部所在公安機關同級別的紀檢監察機關對此領導幹部的違紀問題進行調查,如違紀問題屬實並構成犯罪,就要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交檢察機關依法處理{諸如**,**,鉅額財產**不明等罪},也就是說對公安機關的領導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的處理方式與其他機關的領導幹部一樣。如果是公安機關的普通民警涉嫌違紀違法犯罪,那麼由此民警所在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部門對此民警進行其涉嫌違反公安紀律的調查,如涉嫌犯罪,將其涉嫌違法犯罪線索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諸如在辦理刑事民事案件時出現的刑訊逼供,暴力執法等涉及濫用職權罪的犯罪和徇私舞弊等涉嫌貪贓枉法罪的犯罪以及其他一些犯罪行為}。

警察犯罪,怎麼懲辦?

4樓:皆有可能

警察犯法,要看犯的是什麼法。如果違反的是民事法律,那麼與普通民眾犯法沒有什麼兩樣,追究的法律責任是一樣的。如果違反的是行政法,那就按照行政法的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如果違反的是刑法,一般也跟普通公民一樣,只是有的罪名會加重處罰;即使警察犯罪不是法定加重情結,也可能會因為社會影響惡劣,被酌定從重處罰。

作為國家工作人員,警察違法一般不會僅僅被追究法律責任,通常還會受到行政處分,比如降級、撤職等。如果是黨員,還要受到黨內處分,比如記大過、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總體來看,警察違法,得到的處罰還是比普通公民要重的。

分兩種情況:

1、是公安機關領導幹部違法犯罪。如果是公安機關的領導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犯罪,那麼由與此領導幹部所在公安機關同級別的紀檢監察機關對此領導幹部的違紀問題進行調查,如違紀問題屬實並構成犯罪,就要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交檢察機關依法處理{諸如**,**,鉅額財產**不明等罪},也就是說對公安機關的領導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的處理方式與其他機關的領導幹部一樣。

2、是公安機關普通民警違法犯罪。如果是公安機關的普通民警涉嫌違紀違法犯罪,那麼由此民警所在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部門對此民警進行其涉嫌違反公安紀律的調查,如涉嫌犯罪,將其涉嫌違法犯罪線索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諸如在辦理刑事民事案件時出現的刑訊逼供,暴力執法等涉及濫用職權罪的犯罪和徇私舞弊等涉嫌貪贓枉法罪的犯罪以及其他一些犯罪行為}。

5樓:匿名使用者

警察犯罪一樣被抓

先由公安局偵查,移送檢察院起訴

法院審理判決

6樓:匿名使用者

警察犯法與普通人犯法同樣處理,不會因為是警察而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相反,因為屬於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知法犯法會從重處罰,還會受到處分。

《刑法》第四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 【罪責刑相適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7樓:王文靜靜

該怎麼辦還是怎麼解決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8樓:中顧法律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援,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範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鑑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准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式,被人民法院、複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複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稽核人、辦案人、鑑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稽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稽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稽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稽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鑑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鑑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鑑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覆、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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