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公平原則與社會正義 個體正義是什麼關係

2021-05-06 00:14:06 字數 5269 閱讀 8656

1樓:因故鄉而註冊

法律本身的內容是否公平,在不同的社會階段中或不同的社會形式裡的理解是不同的。但至少應當保證法律能夠做到同等的適用,即不因人的階層、工作、出身、社會關係等原因而導致法律的適用出現差異,也就是法律的實施只能依法進行,不能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外出現同事不同辦的結果。

社會正義、個體正義在你這裡的定義是什麼,不甚清楚。因此只能就我的理解來進行陳述:

我以為你說的社會正義是整個社會的風氣如何,而個體正義是指對個人能否實現正義(正義亦同法律公平一樣,在不同的社會階段或社會形式中有不同的定義,這裡僅就現階段而言)在現在的法律體系中,大部分的情況是可以在保證社會正義的情況下實現個體正義的,但例如緊急避險之類的法律規定就是對不同主體利益的取捨。但無論如何,個體的集合才組成了社會,法律也是通過儘可能保障個體的正義來維護整個社會的正義。

但是法律是講究證據的,在證據不充分或有瑕疵的情況下,法律可能對某些事無能為力,但這不能成為個體以此為藉口,從而使用法律禁止的方式來實現自己的正義的理由。個體必須服從法律,如果每個個體都通過自己的方式來實現自己心中的正義,那麼法律就是一紙空文。個體的做法將導致整個社會秩序的混亂,也就失去了社會正義。

道德對個體的要求高於法律對個體的要求,道德正義也不能逾越法律的規定。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但如果能夠保證法律公平原則的穩定實施,相信個體正義與社會正義也可以得到更好的保護。

法律公平原則與社會正義,個體正義是什麼關係?道德正義對法律��

2樓:來凱玉鴻德

法律本身的內容是否公平,在不同的社會階段中或不同的社會形式裡的理解是不同的。但至少應當保證法律能夠做到同等的適用,即不因人的階層、工作、出身、社會關係等原因而導致法律的適用出現差異,也就是法律的實施只能依法進行,不能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外出現同事不同辦的結果。

社會正義、個體正義在你這裡的定義是什麼,不甚清楚。因此只能就我的理解來進行陳述:

我以為你說的社會正義是整個社會的風氣如何,而個體正義是指對個人能否實現正義(正義亦同法律公平一樣,在不同的社會階段或社會形式中有不同的定義,這裡僅就現階段而言)在現在的法律體系中,大部分的情況是可以在保證社會正義的情況下實現個體正義的,但例如緊急避險之類的法律規定就是對不同主體利益的取捨。但無論如何,個體的集合才組成了社會,法律也是通過儘可能保障個體的正義來維護整個社會的正義。

但是法律是講究證據的,在證據不充分或有瑕疵的情況下,法律可能對某些事無能為力,但這不能成為個體以此為藉口,從而使用法律禁止的方式來實現自己的正義的理由。個體必須服從法律,如果每個個體都通過自己的方式來實現自己心中的正義,那麼法律就是一紙空文。個體的做法將導致整個社會秩序的混亂,也就失去了社會正義。

道德對個體的要求高於法律對個體的要求,道德正義也不能逾越法律的規定。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但如果能夠保證法律公平原則的穩定實施,相信個體正義與社會正義也可以得到更好的保護。

法律公平原則與社會正義是什麼關係???

3樓:

法律 與 道德的關係 法律公平原則是站在法律的角度看問題的 而社會正義是站在道德規範角度看問題的 它們之間有矛盾 也相互影響 相互作用

4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個小市民,我自己感覺是。

規章制度和人文道德的關係。

只有嚴格的規章制度,才能使人們自覺伏法。

只有較高的文化水平,懂得與人為善的道理。在具備以和為貴的本質。才是一個有道德的人。

話說回來,每個人道德底線不一樣。

法律與正義的一般關係是什麼?

5樓:戚廣利

1、法律

法律,同道德一樣,屬於建立在人類社會存在基礎之上的行為規範,同樣是由社會存在決定的社會意識。與道德不同處在於,道德隨著人類社會的產生而產生,而法律就稍晚一些,是隨著「國家」這種人類的群體組織形式的產生才產生的,是社會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在人類史早期,群體的組成形式還未向後來一樣發達,大多是以鬆散的部落聚居形式存在。

這時尚且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法律,但是部落長老會根據本部落所共同認可的價值觀來裁決日常事務。因此可以看出,法律另外一個與道德相似之處在於,它也是基於一個社會的主流意識形態的。當群體的規模日趨龐大,單靠簡單的共同價值觀已經無法將社會秩序從混亂中挽救出來,這時社會中的統治階級只好轉而求助於強制力來解決或緩和衝突,於是國家應運而生,法律與其暴力後盾——軍隊、警察、監獄、法院等,就成了他們手中的靈丹妙藥。

2、正義

法律之所以能夠維護社會秩序,不僅僅在於其有強大的國家暴力作為其後盾。如果一種法律公然挑戰與踐踏其底層根基——社會,及其生產關係所決定的價值觀,它將必然遭到拋棄,或者與其所維護的政權一同滅亡。

由於一個社會的意識形態必然服從於擁有社會資源支配權階級,也就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而國家和法律又是統治階級維護秩序的工具,因此,法律作為其意志的體現,也必然踐行與維護這套價值觀。

符合當前社會發展需求的價值觀體現在人們的主觀價值判斷上,就是正義。正義與道德有一部分交集,但又不等同於道德。正義更具主觀判斷色彩,強調其基礎價值觀必須是前進的,必須符合時代發展需求,而道德僅需符合當前生產關係,即便它有可能已經垂死,已經阻礙社會的發展。

另外,道德具有有限範圍的約束力,而正義更加傾向於自身的正確性與普適性,更加渴求於凌駕一切。它所希求的不是約束,而是認同。「正義」是另一種容易使人混淆的概念,時常會被普世價值鼓吹者利用來證明一個凌駕於一切的價值觀先天存在。

但其實它依然是社會基礎的上層產物,脫離了社會基礎,就會失去生命力。不能因其前進性而武斷其普適性。

當然,由於其前進性,正義一般被作為立法的基本精神。溫家寶總理在2010兩會後答記者問時曾說道:「公平和正義比太陽還要有光輝。

」換言之,法律一旦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就喪失了其正義性。

另一種理論認為法律只是社會各階級間矛盾的調和與妥協的產物,而與正義和其基礎——由社會形態所決定的價值觀無關。這種理論正是犯了捨本求末、由結果推導原因的錯誤。不可否認,法律在其發展過程中的確因存在各階級利益衝突而調和,並修改的情況,但這是結果,不是原因。

當一個社會的存在形態發展,生產關係發生轉變,價值觀必然發生轉變,這時若國家政權仍未發生變化,而法律已經不能體現當前社會價值觀下的正義,那麼它必然要做出改變。這是由於階級關係與形態發生改變而導致的,絕非「各階級間的矛盾調和與妥協」,法律永遠都不會改變它體現統治階級意志這一規律。如果這時法律仍不改變,統治階級仍不肯放棄自己曾經的特權,那麼就會出現政權的更替,新生產關係下的支配階級取得政權,建立新的適應本社會價值觀的法律。

公平正義與社會主義法治有什麼關係

6樓:匿名使用者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被概括為依法治國、執政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五個方面。在這五個方面中,公平正義被表述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的指導原則,是發展中的馬克思法治觀在當代中國的最新理論成果,其價值取向為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應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靈魂,是「以人為本」為本質要求的科學發展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是社會基本制度的公平正義,其實現有賴於和諧社會的構建,有賴於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公平公正執法司法理念的樹立。

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靈魂

社會主義社會一定是以公平為基本特徵、以正義為最終價值的社會。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就是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法治的精神不僅在於有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複雜的執法工作機制,更在於公平正義精神與價值在法治各個環節中真實的體現和實現。

建設國家、管理國家所要實現的理想境地是經濟富足、政治進步、文化昌明、社會和諧,這些目標的實現皆有賴於社會公平正義價值的統領。從人類歷史的發展經驗來看:社會的主流價值決定著社會的文明走向和發展方向。

一個良善的社會必定是將公平正義奉為圭臬的社會,而一個公平正義不彰的社會必定會走向經濟的衰退與凋敝、政治的**與腐化、文化的消沉與墮落、社會的混亂與無序。在一個國家中,利益需求是多種多樣的,衝突與矛盾也是變化多端的,因此執政者的首要任務並非是纏身於具體事務的細枝末節中而是要進行價值判斷與選擇,進而消除衝突,維護公平,匡扶正義。在此意義上,我認為管理國家的本質就在於價值選擇;而一個好的執政者的標準就是,在任何時候都會義無返顧地選擇公平正義。

當公平正義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靈魂,成為全社會的人們看得見、感受得到並能夠分享得到的結果的時候,社會主義法治才能真正惠及廣大人民群眾。

公平正義社會是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

公平正義如果不是抽象的教條,就應擁有反映時代要求的具體內容。公平正義社會首先應是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以人為本」首先要回答的是「以什麼人」為本的問題。

一個國家的權利保障體系有三個層次:一是「人人」的層次,二是「公民」的層次,三是「弱者群體」的層次。公民權利主要指向政治參與、擔任公職、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等領域;弱者群體權利主要指向婦女、老人、兒童、身體殘障者等特殊物件;而第一個層次,也就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中的層次指的是「人人」、「所有的人」,也就是《世界人權宣言》所講的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它身份的差別,平等享有基本人權和人格尊嚴中的「人人」。

「以人為本」其次要回答的是「以人的什麼」為本的問題。這一問題涉及兩方面內容,首先,「以人為本」必須以人的共同需要為本,人的共同需要就是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社會民眾的共同的普遍的要求,所以,滿足人民的共同要求就是黨和國家工作的基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其次,「以人為本」還必須以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為本,每個人的自由而全面的發展當成為其他人自由而全面發展的條件時,公平正義的社會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便是告成之時。

「以人為本」最後還要回答「如何將人的需要轉化為法律上的權利」這一問題。人的需要惟有轉化為法律上的權利才是現實的、安全的。「以人為本」與「科學發展觀」、「和諧社會」理論在價值上是一致的,它們一方面解決了目的性問題,那就是實現人的自由而全面地發展;另一方面又解決了一系列關係問題,即政治建設、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的統一與和諧。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提出正是這些理念邏輯的產物,因此,對作為社會主義法治價值追求的公平正義的理解也必須從建立在這些理念基礎之上。各級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如果不能透徹理解「以人為本」和「和諧社會」理論,就不可能真正把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精髓。

公平正義的核心是制度的公平正義

公平正義是歷史久遠的人類理想,它的基礎是社會制度的公平正義。從直觀的層面看,社會不公現象是形態各異的,但概括言之不外乎以下四個方面:第一,起點的不公。

其典型表現是,在人們出生伊始就被依照自然生理狀況和社會出身的不同進行人格身份的差等劃分;第二,機會的不公。對人們進行人格高低區別的目的,是要賦予他們不同的社會發展機會,這便是機會不公。在高考招生中,同一張試卷面前不同地區的考生享有不同的上學機會,甚至在同一個地區的考生因戶口的差異也有所不同,這就是機會不公的具體表現;第三,規則的不公。

用一類規則對一群人,用另一類規則對另一群人,便是規則的不公;表現在法律上,便是法律面前的不平等,便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種種特權的存在;第四,結果的不公。同勞而不同酬,少勞而多得,多勞而少得,勞而不獲,不勞而獲,就是結果不公的表現。

什麼是社會公平正義

社會公平正義,就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係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構建和諧社會,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有必要從人類社會發展的角度,全面認識和理解社會公正問題。1 畢達哥拉斯學派 正義就是平等。2 亞里斯多德 各得其所就是正義。3 康德 自由的...

如何促進現實社會的公平正義

面對我國在社會公平正義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我們應採取以下措施。一 正確認識促進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重大意義。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實現社會公 正,前提是提高認識。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社會公正問題之所以得不到很好解決,與一些人尤 其是個別領導幹部思想認識不到位,把社會公正的價值看輕了 位置擺低了不無關係。事...

我們應該怎樣做才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以正義的制度來保證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使人民得以生存和發展,推動社會進步。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權利義務意識,懂得尊重人的基本權利,公正地對待他人和自己,做一個有正義感的人。實現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項長期而艱鉅的戰略任務。只要我堅立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