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2021-05-05 09:53:27 字數 4371 閱讀 2844

1樓:匿名使用者

參照刑事訴訟法,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之前,被執行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二日監視居住折抵刑期一日,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所以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判處了六個月的有期徒刑,但是之前被執行了六個月的監視居住,那麼折抵之後剩餘刑期三個月,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2樓:匿名使用者

意思很明確,舉個例子說明吧,本來要交付監獄服刑的刑期12個月,那麼已經在看守所看押了10個月了,那麼剩餘的兩個月,不再交給監獄執行刑期,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剩餘的兩個月。

3樓:匿名使用者

1、法定刑和宣告刑是兩個概念。不要糾結這些理論上的東西了。

2、給你舉個例子吧。你已經在看守所關了10個月了。我判你12個月。12-10=2 。剩下的2個月,依然在看守所蹲著。明白了嗎?

看守所與拘留所有什麼區別?

4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其實兩者的差別非常之大,如果親友被關押在看守所就表明他涉嫌刑事犯罪,必須經過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三個階段,所以關押的時間較長,一個刑事案件從拘留到出判決快的三個月,慢者一年半載。

如果親友被關押在拘留所就表明他只是接受治安處罰或者行政處罰,最長關押時間是15天,即使是數種違法行為並罰也不會超過20天。

一、法律依據不同。拘留所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設定;

而看守所設定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和《看守所條例》的相關規定。

二、性質界定不同。拘留所羈押的是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國家行政羈押機關;

而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餘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羈押機關的性質。

三、羈押物件不同。拘留所羈押的物件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

羈押的物件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餘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

四、法律監督不同。《看守所條例》第八條規定:「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而拘留所的監督則無明文規定。

5樓:醉意撩人殤

1、概念不同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

拘留所,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將特定的人短時間拘禁留置的場所。拘禁的人犯包括:被刑事拘留的人。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限制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2、時間不同

看守所是臨時羈押犯人場所。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合併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3、物件不同

看守所一般關押的是未決犯,例外的情況是,對於判決生效之日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也在看守所關押;拘留所,一般意義上指的是關押的是行政拘留人員,他們是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當事人。

6樓:阿西寶唄

1、法律依據不同。

拘留所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設定;而看守所設定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和《看守所條例》的相關規定。

2、性質界定不同。

拘留所羈押的是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國家行政羈押機關;而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餘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羈押機關的性質。

3、羈押物件不同。

拘留所羈押的物件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的物件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餘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

4、法律監督不同。

《看守所條例》第八條規定:「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而拘留所的監督則無明文規定。

比如拘留所羈押的物件是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拘留的人,或被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而看守所羈押的物件則是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餘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

從性質上說,拘留所更多的是一個適用行政處罰的羈押場所,看守所則更多是一個適用刑事強制措施的羈押場所。前者是一個最終的行政處罰場所,其性質是懲罰性的;後者是一個為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存在的臨時羈押處所,其性質是保障性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拘留的條件】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⑴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⑶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⑷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條件是: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30天

7樓:華律網

刑拘是刑事拘留,治安拘留也就是行政拘留,二者區別如下:1、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強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懲罰性;司法拘留是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採取的具有懲罰性質的措施;行政拘留 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採取的,具有處罰性質。

2、適用物件不同:刑事拘留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實施了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既包括民事訴訟參與人,也包括案外人;行政拘留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尚不構成犯罪的人3、法律依據不同:刑事拘留《刑事訴訟法》;司法拘留《民事訴訟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規4、適用目的不同:

刑事拘留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殺或者繼續危害社會,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司法拘留保障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拘留懲罰一般的行政違法者5、適用機關不同: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決定,司法警察執行,交公安機關有關場所看管;行政拘留公安機關。

8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拘留是構成犯罪的人,治安拘留是僅僅治安處罰,拘留幾天就行了。

9樓:匿名使用者

兩者的區別在於拘留所是行政處罰關押地點,看守所是刑事犯罪嫌疑人判決前關押的場所。

10樓:匿名使用者

都是公安機關的一個部門。區別在於看守所一般是對臨時抓進來的嫌疑犯進行關押以方便訊問和調查。拘留所也有這個功能,但更多的是對經過法院判決為罪犯的,但刑期比較短,不適合去監獄執行,就在拘留所執行。

11樓:律師服務吧

拘留所是行政處罰關押地點,看守所是刑事犯罪嫌疑人判決前關押的場所

12樓:王姝新

一法律依據不同

二性質界定不同

三羈押物件不同

總之 拘留所最多隻能拘留15天,而看守所能把犯人關很長時間

13樓:追風魅影

請看**《四面牆》!

14樓:豬棟

拘留所:是依據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條例和相關規定而設定的羈押場所,由公安部門統一負責管理。只有行政案件,被處治安拘留或司法拘留的違法行為人才會送至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

看守所:是對罪犯和犯罪嫌疑分子臨時羈押的場所。看守所羈押的都是違反《刑法》,構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一死刑犯就要執行。行刑官對死刑犯說 「你知道我將怎樣處決你嗎

死刑犯說 我將要上絞刑架 這是一個不對不錯的答案,行刑官要是說錯了,那犯人將上絞刑架,那犯人就說對了,行刑官要是說對了,那犯人要被吃槍子,那犯人就說錯了.對死刑犯的處決方式不是由行刑官選擇的。砍頭也好,槍斃也好,絞 刑也好,審判後就回決定下來答了,行刑官是不能隨意改變處決方式的。死刑的執行程式。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