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交通肇事中反覆碾壓

2021-05-01 16:54:19 字數 4047 閱讀 7555

1樓:匿名使用者

被撞後又被兩車先後碾壓死亡交通事故案例:被多車先後撞擊如何求償?

2009-11-22

被撞後又被兩車先後碾壓死亡交通事故案

——被多車先後撞擊如何求償?  【核心問題】  被多車先後撞擊如何求償?   【案情簡介】  上訴人(原審被告):

楊凱。  上訴人(原審被告):郭瑋。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邵玉波。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商邵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於玉新。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韓靜。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遼寧雙龍出租汽車****。  原審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瀋陽市南站辦事處。  2023年12月27日6時許,商登昌行走到瀋陽市渾河大街五里河公園(即瀋陽市渾河橋南)路口時,被由北向南行駛的一輛小型轎車撞倒,肇事車輛逃逸。

此後,郭瑋駕駛捷達牌(車號為遼a-m5806)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事發地點,在已倒伏地上的商登昌身上碾壓過去,後郭瑋駕車駛離現場。之後,楊凱駕駛夏利牌(車號為遼a-kn476)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事發地點,在商登昌身上再次碾壓,並將商登昌拖出47米,後停車報案。瀋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東陵區大隊民警到達現場後,商登昌已死亡。

2023年1月5日,瀋陽市公案局交通警察技術鑑定處對商登昌屍體檢驗,認定商登昌因頭顱崩裂,伴重度胸腹腔臟器損傷而死亡。  另,邵玉波、商邵蕊、於玉新分別系商登昌妻子、女兒、母親。於玉新共有子女七名(包括商登昌);邵玉波系**殘疾人。

又,郭瑋、韓靜系夫妻關係,郭瑋所駕駛車輛的所有人系韓靜,韓靜向遼寧雙龍出租汽車****交納管理費。該車以遼寧雙龍出租汽車****的名義在第三人處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商登昌被逃逸車輛撞倒後,又被郭瑋、楊凱所駕駛的車輛先後從身上碾壓過,當瀋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東陵區大隊的工作人員趕到現場時,商登昌已死亡,因此無法確定商登昌死亡系肇事車輛中的某一輛或多輛車撞擊碾壓所致,對此逃逸車輛及郭瑋、楊凱均應對商登昌的死亡負連帶責任並平均承擔賠償責任。現由於交通部門未能查詢到逃逸車輛的下落,故楊凱、郭瑋可在履行完賠償義務後,均可向另外肇事者進行追償。  由於郭瑋與韓靜系夫妻關係,且郭瑋所駕駛的肇事車輛的所有人系韓靜,故郭瑋與韓靜共負賠償責任;郭瑋掛靠被告遼寧雙龍出租汽車****進行運營,並有償使用被告遼寧雙龍出租汽車****的標書,故被告遼寧雙龍出租汽車****對被告郭瑋、韓靜承擔連帶責任;由於被告郭瑋所駕駛的車輛以被告遼寧雙龍出租汽車****的名義在第三人處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故第三人應當承擔被告郭瑋的理賠責任。

  對於被告楊凱提出其「並沒有造成商登昌死亡的後果,不存在對商登昌人身損害賠償的責任問題;其行為只是使得商登昌屍體再度受損,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因交通部門已認定商登昌被逃逸車輛撞倒後,又被被告郭瑋、楊凱所駕駛的車輛先後從身上碾壓過,而對於商登昌的死亡又無法確定系肇事車輛中的某一輛或多輛車撞擊所致,因此逃逸車輛及被告郭瑋、楊凱均應對商登昌的死亡負連帶賠償責任,故對被告楊凱的上述主張,不予支援。  法院判決:

一、被告郭瑋、韓靜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邵玉波、商邵蕊、於玉新喪葬費人民幣5000元的50%即人民幣2500元;被告楊凱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邵玉波、商邵蕊、於玉新喪葬費人民幣5000元的50%即人民幣2500元;

二、被告郭瑋、韓靜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邵玉波被撫養人生活費人民幣108,448元的50%即人民幣54,224元;被告楊凱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邵玉波被撫養人生活費人民幣108,448元的50%即人民幣549224元;被告郭瑋、韓靜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商邵蕊被撫養人生活費人民幣339890元的50%即人民幣16,945元;被告楊凱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商邵蕊被撫養人生活費人民幣333,890元的50%即人民幣16,945元;被告郭瑋、韓靜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於玉新被撫養人生活費人民幣4841元的50%即人民幣2420.5元;被告楊凱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於玉新被撫養人生活費人民幣4841元的50%即人民幣2420.5元;

三、被告郭瑋、韓靜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邵玉波、商邵蕊、於玉新死亡賠償金人民幣144,820元的50%即人民幣72,410元;被告楊凱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邵玉波、商邵蕊、於玉新死亡賠償金人民幣144,820元的50%即人民幣72,410元;

四、被告郭瑋、韓靜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邵玉波、商邵蕊、於玉新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0,000元的50%即人民幣15,000元;被告楊凱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邵玉波、商邵蕊、於玉新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0,000元的50%即人民幣15,000元;

五、被告遼寧雙龍出租汽車****對被告郭瑋、韓靜所承擔的給付責任負連帶給付責任;

六、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瀋陽市南站辦事處在第三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被告郭瑋的理賠責任;

七、被告郭瑋、韓靜與被告楊凱共負連帶給付責任;

八、駁回原、被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360元,由被告郭瑋、韓靜承擔人民幣705元,由被告楊凱承擔人民幣705元,由原告邵玉波、商邵蕊、於玉新承擔人民幣950元。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商登昌被逃逸車輛碰撞倒地後,又先後被郭瑋、楊凱所駕駛的車輛從身上壓過。瀋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東陵區大隊的工作人員趕到現場時,商登昌已死亡,並無法確定商登昌死亡系肇事車輛中的某一輛或多輛車撞擊碾壓所致,更無證據證明商登昌生前存在重大交通違法行為,在逃逸車輛尚未查明下落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判決郭瑋、楊凱承擔賠償責任,待逃逸車輛找到後,楊凱、郭瑋可向其另行追償並無不當。故上訴人郭瑋、楊凱主張原審法院對此次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不明,受害人存有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及商登昌死亡非繫上訴人碾壓所致,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請求,無事實、法律根據,本院不予支援。

被上訴人邵玉波系**肢體傷殘,鑑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確係商登昌生前撫養人員。在商登昌死亡後,商登昌原屬單位瀋陽市石油公司考慮邵玉波家庭生活困難,又無其他生活**,按排其在加油站做臨時工作,但並不由此免除二上訴人對邵玉波生活費用的賠償責任。經審查,原審判決關於死者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給付數額均在合理範圍之內,故上訴人郭瑋、楊凱提出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系重複計算、被扶養人邵玉波並未喪失勞動能力,不應給付生活費、賠償數額過高的上訴請求,無法律根據,本院不予支援。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點評】  本案中受害人商登昌被逃逸車輛碰撞倒地後,又先後被郭瑋、楊凱所駕駛的車輛從身上壓過死亡。

由於法醫無法鑑定商登昌死亡系肇事車輛中的某一輛或多輛車撞擊碾壓所致,故只能推定為三輛肇事車輛的每次碾壓均對商登昌造成了損害結果,三車之間應當互負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第二稿)第十二條也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判決郭瑋、楊凱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並互負連帶責任,是正確的。當然,郭瑋、楊凱承擔責任後可向另一逃逸肇事者追償。

2樓:匿名使用者

此種情況,應為轉化行犯罪,轉化為故意殺人,檢察院應以故意殺人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請參考

4樓:匿名使用者

從肇事的情節來看有故意殺人的嫌疑。並且反覆碾壓更為惡劣。應該重罪判決才公平合理。

有人說啊,如果開車不小心撞傷了路人,如果傷勢很嚴重,那麼,就直接反覆碾壓,把人碾死,這樣,直接賠一

5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發生交通事故後,再故意碾壓傷者的,有可能涉嫌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刑事犯罪,需要對自身的行為,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夢見自己被麵包車反覆碾壓,而且我沒有死還能看著司機,我會不會有災難降臨在我頭上,好嚇人!

6樓:異坤困

被麵包車反覆碾壓,可能是因為白天太累了,或者壓力大,精神緊繃;夢裡遇到危險一般都不會直接「失去意識」,都會看到些什麼奇奇怪怪的,看見司機可能是代表潛意識裡的某一個人,在你的生活中給你潛意識產生了深刻的印象。

7樓:三天

夢是相反的,大難臨頭的背後是大吉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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