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親戚家吃飯回公司上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2021-04-30 03:35:19 字數 1475 閱讀 5004

1樓:小豬奶茶

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大概上下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所引發的工傷認定算是比較難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實踐中,在上下班路會有各種各樣的情況,象有些情況是否會被認定為工傷,確實存在著不同的意見。

早些時候,有一位員工在中秋節這天,公司安排加班,按傳統習慣這位員工中午到老岳父家吃飯,飯後就騎車去公司上班,但不幸在路上被機動車碰撞,後經醫院搶救無效而死亡。死者家屬要求公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工傷,但公司認為不是在正常上班路上,不肯申報。死者親屬經瞭解,答覆是象這種情況不屬於工傷,因為不是在正常居住地與公司的合理路線上。

還記得原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規定,員工在上下班的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就應認定為工傷。但在條例中卻變的寬泛了許多,只要在上下班路發生機動車事故就應認定為工傷。這裡的上下班路上,也有許多種解釋,其中勞社部函[2004]256號中說到上下班路上,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路上,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路上。

蘇勞社醫[2005]6號「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也解釋所謂上下班途中,就是在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這裡強調了一個「合理」,可謂意味深長。到底怎樣來解釋合理二字?

我們說,在上下班路中順便接一下孩子,或者中間路途不通繞一個彎等等,應該都是合理的。這裡回到上述案例,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中午到岳父家吃個團圓飯,難道不是合理的嗎?中秋節,本來是要安排休息的,公司安排加班,倒也不太違法(只要支付300%的工資就行),但就因為到親戚家吃個飯,在回公司上班路上發生機動車事故就不能認定為工傷,於法說不通,於情於理也說不通。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有合理性,也就是考慮到上下班路上會各種各樣的情況,有誰規定只能在家吃飯才行。 所以,我就想,我們的工作人員在具體實踐中不能機械地理解法條,應從法律規定的本來目的去理解,把握事物的本質,作出正確的判斷。 一直認為,在條例修改意見稿中說是要取消上下班路上發生機動車事故而被認定為工傷的條款,也許不會有那麼簡單。

我們到一個單位上下班是必須要經過一段路程的(除非你坐在家裡勞動),說到底上下班路程就是我們工作場所的延伸,為單位服務才走這段路的。在上下班路上,職工也應盡到注意義務,如是本人主要原因,其也應承擔一定責任,如非本人主要責任,就應當算工傷,在具體賠償方面也應當適用就高原則,就是說不能讓這部分工傷職工失去保障。關於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早幾天頒佈的《社會保險法》中說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的概念,好象又回到原勞動部的266號文的精神上來了。

上下班發生的機動車事故傷害,應作寬泛的理解,特別是關於「合理」一詞,要從怎樣有利於受傷者這一方來考量。而在賠償方面,不能實行雙份賠償。

2樓:匿名使用者

去親戚家吃飯回公司上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傷害不負主要責任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款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對職工上下班途中的認定,不應簡單地只是按自己家認定,職工去親戚家吃飯,也可以視同回家吃飯,認定為上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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