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打別人了耳光對方報警了要癩我訛我這個事該怎麼辦

2021-05-25 07:27:20 字數 5525 閱讀 2116

1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可以由公安機關調解抄處理。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構成輕傷或輕傷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被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如果傷情鑑定為輕微傷,只能要求民事賠償,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同時可以要求給予行政處罰。

公安機關立案後,受害者還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當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的專案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輕微傷】《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3樓:小達達哥

你要做抄

的就是配合警察積極參與調查襲,bai需要知道的是動手打人可du能會導致行政zhi

拘留,嚴重時候打耳光甚dao至會造**耳膜破損,影響聽力,也就是輕傷的情形,那麼到時候你就可能因此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對於別人合理的醫藥費、檢查費,你是需要承擔的。以後遇事切莫衝動,最好心平氣和的協商。

4樓:匿名使用者

打人一個耳光,如果造成後果

的,是需要賠償的,如果這個後果和耳光沒有直接後果專或者你覺得沒有對應關屬系,可以申請鑑定的,

再回到事情上,打耳光的緣由是什麼和不是很明白,你換位下,如果是你你又如何就知道怎麼處理了

5樓:七臺河李陽平

你打了人家抄,人家有權利請求你承擔侵權責任,並不是你說的懶你訛你的問題。你應當主動與之道歉言和,降低損失才是正道。否則,對方可以依照《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主張權利,有時一個耳光打出幾千、幾萬的案例也是有的。

6樓:樑律師

打人,是需要相應的處罰的,在沒有達到輕傷以上的,仍然躲不開行政處罰(或罰款,或拘留),而且給別人造成侵權,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7樓:jean張律師

合理的檢查的醫藥費、診療費是要出的,可能真會是你想的那個結果。

建議你跟警察協商版一下,如果權檢查沒有問題,可否把錢退還給你,他們的診療費等讓他們去起訴你。

但是估計警察不太會同意,會要求你承擔對方的支出,否則可能會行政拘留你。

8樓:姚斌律師

你想複雜了,如果有其他病,所看的病與被你打有因果關係才行,但因看病影響受到的誤工費你是要出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如你認為對方索賠過高,可以拒絕公安機關調解,等公安機關依法處罰你後,由對方去法院起訴你。

10樓:劉付利律師

打人當然是不對的,如果給對方造成了傷害,必要的賠償也是應當的。就看傷害的程度怎樣了,如果對方根本沒有什麼明顯的傷害,只賠償必要的檢查費用就行了。

11樓:範先生太甩

那你就自己直抄接帶著他去醫

院檢查,這bai種事警察也只能調解,要麼du你zhi賠錢,要麼你帶著他去醫院dao看,但我講實話,能賠個幾百塊錢了事最好,因為去醫院體檢,具體做什麼,那就由他說了算了,可能做幾個檢查就是小幾千塊錢了。這和你有沒有打出血什麼的沒關係,只要你動手了,對方就有權利要求驗傷體檢,並且所有費用都由你承擔

12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你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事情已經發生了,還是面對現實,花錢買教訓,接受處理,以後就不會隨便打人了。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事情不像外傷,能看得清楚;人家就是說頭疼,你也是沒有任何辦法的,誠懇的道歉吧,求得對方原諒是最好的辦法

14樓:匿名使用者

打人的時候不是挺能的嗎?沒錢打什麼人啊,我覺得別人要個十萬八萬都不叫訛,動手打人還有理了?別人不要面子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你一開始就不應該給錢,就直接說我是學生沒錢,你要拘留拘留,內在說了,不是容隨便就能拘留的,要一套程式,進去也沒你想的那麼簡單,現在再去談,建議你把壓的錢要回來,如果警察說協商賠錢事宜,那你就說這是民事糾紛,你讓他告你,法院判多少我就陪多少

16樓:河燈橋楓

誰叫你自

bai己去打人的,作為du公民肯定要為自zhi己的行為承擔dao相應法律責任,你回毆打他人的行為觸答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但是我國法律、執法機關不支援「訛詐」,只有合理賠償,也就是受了多少傷就賠償多少,不可能一點點紅印子就要你賠償1w塊。合理賠償是有個度的

17樓:律佳

對於無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賠償請求可不予理會,

18樓:爬格子的

這種事如果證據確鑿,按尋釁滋事處理,最少拘留5天,但是警察的處理思路都是先調解,調解你不出錢是不可能的。如果怕有後患,所幸多花些錢,抓緊給他弄個全面體檢或者要求法醫驗傷

19樓:雙手

原因和解就適當配點,對方死活不和解就拘留

20樓:匿名使用者

侵犯人來身權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源至於賠償範圍要看具體的侵權行為導致的後果了,比如打耳光一方面造成身體本身傷害,也就是侵犯健康權,那這一部分需要鑑定;另外就是名譽權,打耳光算是人格侮辱的一種侵權行為,也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不過這種小事情能調解就調解,打官司沒必要吧。

法律指什麼

21樓:你是我的幸運飛

法律就是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條例、規章、判例、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屬於上層建築範疇,決定於經濟基礎,併為經濟基礎服務。法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

所以,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產生、發展而產生和發展,並將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因為「法律」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它的內涵會因為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經歷甚至不同職業而變得不同,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這一概念還在不斷進化。

而對「法律」的定義,集中反映著一個民族、一個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念,反映著當時人們對於自然、社會和人與人關係的價值判斷與行為方式。

一「法律」的詞源

「法」這個字在古**作「灋」,最早見於金文。字形由「氵(水)」「廌(zhì)」「去」三部分組成,「水」代表執法公平如水;「廌」就是獬豸,是古代傳說中一種能明辨善惡是非的神獸,楊孚《異物志》記載:「東北荒中,有獸名獬,一角,性忠,見人鬥,則觸不直者;聞人論,則咋不正者。

」在古代司法、監察衙門和**身上,獬豸是必須的裝飾品。現在很多法院門口,也有獬豸的塑像或屏風。

東漢許慎寫的《說文解字》對「法」的解釋是:「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灋,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可見在中國古代,「法」與「刑」是通用的,並具有公平、正直的意義。

「律」按《說文解字》的說法,是「均布」之意,說明法律具有規範人的行為的作用。

秦漢時期,「法」與「律」已經同義,商鞅變法,改「法」為「律」。商鞅說,「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韓非也說,「法者,編著於圖籍,設定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也。

」也就是說,此二人為代表的「法家」將法律作為權力或強制的表現,是一種統治手段,也是一種統治工具。

直到現在,我們還會經常說「拿起法律的**保護自己」,這都是把法律作為工具。

以後直到清代,中國古代法律一般稱作「律」。

「法」與「律」用做合成詞,是在清末由日本輸入。因此「法律」一詞,在我國是近現代的用法。

在我們中學的政治課本上,「法律」的定義如下: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佔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式,所頒佈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這個概念是不是法學界公認的概念呢?

當然不是。

對於法學家來說,這個概念只是一家之言,即馬克思的「法律階級論」。

對於馬克思的學說本身,很多人就持有不同意見,更別說基於階級分析學說給法律下的定義了。

二歷史演變中的「法律」

「法律」這一概念隨著人類對世界認知的不同,其定義也在不斷髮生變化。

在宗教作為基本統治手段的古代,人們認為法是神的意志,由神來制定。典型如《聖經》的「十誡」。

在君主**的時代,法律則被認為是君主的意志,國家的命令。東方的商鞅、韓非,西方的霍布斯、奧斯丁,都持此種觀點。霍布斯說,法律對於每一個臣民說來,就是國家以語言、文字或其他充分的意志表示命令他用來區別是非的法規。

到了君主**解體,民主觀念崛起的時代,法律則被認為是民眾的公共意志。盧梭認為,法律是社會契約的產物,在簽訂社會契約時,人們讓渡全部自然權利,交給主權者群體。而人民主權就意味著執行公意,公意的所有表現形式是經由多數決策的方式達成。

而到了工業革命之後貧富分化,勞資嚴重對立的時代,法律則被認為是資產階級壓榨無產階級的統治工具。這一概念先影響了蘇聯,後來影響了整個社會主義陣營。

到了當今世界,雖然基於社會契約論的「法律」概念成為主流社會的基本共識,但是在很多意識形態與西方不同的國家(如阿拉伯世界),對「法律」的定義與主流社會還是大相徑庭的。三

東西方視野中的「法律」

東西方文化中,對「法律」理解差異很大。

西方人理解的法律是「約法」,即約定之法,大家商量著來,法律條款都是大家商量出來的。商量不成咋辦?投票,少數服從多數。

法律定出來,大家就都得遵守,因為這是大家商量好的,誰也不能出爾反爾。

東方人理解的法律是「王法」,即王定之法,老大一人說了算,沒得商量。當然也不必徵求意見,更不需要投票表決。即使劉邦「約法三章」,也是沒有商量的。

君主是立法者,**是執法者,民眾則受制於法。

而這就造成了東西方文化的重大分野:

西方講「法治」,以法治國,王在法下,法是約法。

東方講「法制」,依法治國,王在法上,法是王法。

基於這種分野,二者在權力劃分和部門設定上就出現了一個重大不同:

東方古代有行政部門如三省六部,有監察部門如御史臺都察院,有司法部門如刑部和大理寺,但卻從來沒有西方議會這樣的立法機構。

因此,東方和西方走上了不同的發展道路。直到清末民初,中國才開始學習西方的制度和文化,而「法律」是其中最重要的課題之一。現在中國的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基本是全盤西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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