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親戚請人砍樹,那人摔成重傷,是我親戚擔全責嗎

2021-04-23 04:16:58 字數 6135 閱讀 9911

1樓:彭駿律師

不一定。兩種情況:

你親戚請人砍樹是支付了報酬的。(有償提供勞務)

這種情況版下,你親戚無過錯就不權會承擔責任。如果有過錯,就會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參考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2.你親戚請人砍樹別人是無償提供勞動的。(「幫工」:無償為人提供勞務)

這種情況下你親戚會承擔無過錯責任,即全部責任。參考法律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朋友被打, 想依據法律懲治蓄意傷人者,請問後面的事情應該怎麼辦?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的輕傷承擔點醫藥費就可以了,畢竟你朋友也有過錯。

其他的可以要求對方賠禮道歉等,至於要錢嘛,可能會情理上的給點

這個不會涉及人格權,不要說精神損害賠償

3樓:網球寶貝

1、構成毆打他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43條規定給予處罰。根據該法第9條規定可以調解,調解不成功的可以到法院訴訟解決。

2、原則上賠償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醫療費為實際產生的費用,誤工費、護理費包括住院期間及出院後,出院後的部分要看醫院出具的證明。

3、派出所的說法也許不好聽,但是是有道理的:醫療費賠償的為實際產生的費用,是和該傷害有直接關聯的、必要的**費用。所以,如果不能證明是必要的檢查、**費用,賠償時會產生麻煩或不予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賠償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醫療費為實際產生的費用,誤工費、護理費包括住院期間及出院後,出院後的部分要看醫院出具的證明。

5樓:李龍

精神補償,如果他補償就到法院告他去

6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情況法醫鑑定構不成輕傷,派出所處理就是等你病好了雙方調解,醫藥費及其他很少一部分費用,至於治安處罰法的規定要看你追究到什麼程度,60多的人了你就忍他一步吧

追究蓄意傷人的刑事責任法律程式怎麼走

7樓:李龍富

公安機關立案的法律程式:

1、打**110報案或直接到附近派出所或報警點報案;

2、提供相關證據給警察;

3、如果派出所予以立案後,這屬於偵查階段。你需要配合負責辦案的警察查明案件事實。

4、公訴階段。如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判處刑罰,公安機關將偵查終結等相關材料移交檢察院,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公訴。

5、審判階段。檢察院代表公訴方提起訴訟,法院**審判確定罪名、刑罰。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6、如相關人員不服一審,可提起上訴或抗訴或再審。

如公安機關不予立案:

1、報案後,公安機關出具不予立案決定書;

2、受害人可以準備相關證據材料,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蓄意傷人者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3、法院受理、審判。

4、不服,上訴等。

8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報案,6個月內可以報案,如果公安機關認為不夠公訴,你可以調取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據去人民法院自訴

9樓:匿名使用者

只需報警,剩餘事情有公安機關替你搞定。

10樓:愛已化蝶

公安預審、檢察院公訴、法院審判。

法律問題 同事蓄意傷害我的財物和意圖傷害我 20

11樓:子蠡先生

第一,我們討論麻雀的問題。我們先假設,您具有這個麻雀的所有權,即麻雀是您的個人財產。

首先我們從刑事責任中考慮,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條有毀壞財物罪,但是要求數額較大,顯然麻雀不符合要求。其次,按您的描述,您的同事有故意傷害的行為,但是被勸阻住,故意傷害罪強調結果,因而也很難追究其責任。

第二,從民事角度來看,也就是你說的精神損失費。我國民通意見規定了具有特定意義的物遭受毀壞時有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顯然麻雀也不是。

綜上所述,您就組織一群人罵他就好了。

12樓:蝶舞★幽香

麻雀不是受保護動物,也不是你的個人財產,故意傷人,那你有醫院出具的**報告嗎?有傷殘等級嗎?什麼都沒有你告他什麼呀?

你太小題大作了,同事之間以和為貴,為這點芝麻綠豆大點的事還扯上法律問題了,真是無聊又幼稚。

13樓:匿名使用者

麻雀不是任何人得財物,有人要傷害你但是沒有後期結果(除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不能把對方怎麼樣。倒不如找人狠k他一頓完事。

誰能告訴我故意傷人之後的法律流程

14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傷害他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造成輕傷以上後果的,涉嫌故意傷害罪,要追究刑事責任。

受害人應當第一時間撥打110或者到公安機關報案,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

刑事訴訟的流程一般包括: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理判決。

15樓:匿名使用者

觸犯了刑法關於故意傷害罪的規定(至於打架鬥毆這類案件還需要公安機關調查各方責任),如果真如你所說是故意致人傷害的話,有可能會判故意傷害罪。其程式大概為:

1 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如果認為應當立案,一般案件在7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2 公安機關在拘留犯罪嫌疑人24小時之內要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或所在單位,並且訊問犯罪嫌疑人。)

3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把偵查根據所得犯罪證據,口供等,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4 檢察機關經過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人的意見後,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5 第一審程式: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審查後,進入第一審程式,法庭審理程式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五個階段。

6 如果被告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為終審!

一般是這個流程了,如果案件有其他情況,可能會引起其他的程式!

16樓:匿名使用者

先判定是否屬於

打架鬥歐,打架鬥毆觸犯刑法,雙方都有責任。

如果變成故意傷人,對方可能承擔較小責任或無責任。

對方起訴則立案調查,對方不起訴也有可能提起公訴。

先鑑定傷情等級

至人輕傷3-10年,至人重傷10年以上,情節嚴重者死刑。

法庭審理,雙方調節,對方接受,則可能從輕判理緩刑什麼的。對方不接受則按實際情況判決

請問故意傷人罪,按照法律是怎麼判刑的?

17樓:華律網

所謂的惡意傷人,要看犯罪嫌疑人傷人的主觀故意是殺人還是傷害,同時還要看造成的危害後果,綜合決定判處具體的刑罰。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後果,涉嫌故意傷害罪,根據犯罪情節定罪量刑。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8樓:冰雪聰明

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肯定是要判刑的。不過,未成年可以從輕判處。事關重大,建議儘早聘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 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

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

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 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釋出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準。

3 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本罪。

4 對於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5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犯本罪的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故意傷害罪的認定問題

1 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主要在以下兩種情形下不易區分:一是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二是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區別兩者的關鍵是查明行為人犯罪故意的具體內容:

如果行人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無論是否造成死亡結果,均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只具有非法的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則無論是否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都只能認定為故意傷害。

此外,應注意以下三種特殊情況的處理:⑴對於突然實施犯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不確定或者顧他人死傷的,一般可按其實際造成的結果定罪。造成傷害結果的,定故意傷害罪;造成死亡果的,定故意殺人罪;⑵因打架鬥毆致人死亡的,除了明顯具有殺人故意的按故意殺人罪論處外,一般可按故意傷害致死定罪;⑶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之間的界限確實無法分清的案件,一般可本著疑罪從寬的原則處理。

2 故意傷害(致死)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故意傷害致死,行為人雖然沒有殺人的故意卻有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是故意傷害行為引起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人不僅無殺人的故意,而且也無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是過失行為造成的。

3 對於傷害程度的認定,應注意把受傷當時的傷勢和**後的結果結合起來綜合評定:當時情嚴重,**後基本恢復正常或者只形成輕傷結果,應以輕傷論;當時傷情並不嚴重,但雖經**最終呈重傷結果的,應以重傷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故意傷害(輕傷)案件由公安機關

作撤案處理後法院能否再作為自訴案件受理問題的答覆

(2023年1月27日)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3)277號《關於故意傷害(輕傷)案件經公訴程式由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的,法院能否再立自訴案件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對於已經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被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刑事自訴的,如果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和我院2023年9月24日《關於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並未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則不予立案,並應將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自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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