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管線綜合佈置的一般原則,從建築到道路的方向由淺至深佈置以下

2021-04-20 20:53:38 字數 7441 閱讀 1329

1樓:匿名使用者

工程管源線綜合佈置原則

(1)壓力管讓重bai力自流管;

du(2)管徑小zhi的管線

dao讓管徑大的管線;

(3)易彎曲的管線讓不易彎曲的管線;

(4)臨時性的管線讓永久性的管線;

(5)工程量小的管線讓工程量大的管線;

(6)新建的管線讓現有的管線;

(7)檢修次數少的和方便的管線,讓檢修次數多的和不方便的管線。

工程管線從道路紅線向道路中心線方向平行佈置的次序:電力電纜、電信電纜、燃氣配氣,給水排水、熱力幹線、燃氣輸氣、給水輸水、雨水排水、汙水排水。

工程管線在庭院內建築線向外方向平行佈置的次序:電力、電信、汙水、排水、燃氣、給水、熱力。

工程管線從地面向下佈置的次序:電力、電信、熱力、燃氣、給水、雨水、汙水。

道路紅線超過30m寬的城市幹道宜兩側佈置給水配水管和燃氣配氣管線,超過50m的城市幹道應在道路兩側佈置排水管線

建築設計怎麼標明管線的安裝方法

民用建築一般由哪幾個部分組成?

2樓:白鷺丹楓

民用建築一般由基礎、牆或柱、樓底層、樓梯、屋頂、門窗 這六大部分組成。

民用建築:是由若干個大小不等的室內空間組合而成的;而其空間的形成,則又需要各種各樣實體來組合,而這些實體稱為建築構配件。一般民用建築由基礎、牆或柱、樓底層、樓梯、屋頂、門窗等構配件組成。

建築結構

基礎:建築最下部的承重構件,承擔建築的全部荷載,並下傳給地基。

牆體和柱:牆體是建築物的承重和圍護構件。在框架承重結構中,柱是主要的豎向承重構件。

屋頂:是建築頂部的承重和圍護構件,一般由屋面、保溫(隔熱)層和承重結構三部分組成。

樓地層:是樓房建築中的水平承重構件,包括底層地面和中間的樓板層。

樓梯:樓房建築的垂直交通設施,供人們平時上下和緊急疏散時使用。

門窗:門主要用做內外交通聯絡及分隔房間,窗的主要作用是採光和通風,門窗屬於非承重構件。

建築的次要組成部分:

附屬的構件和配件:如陽臺、雨篷、臺階、散水、通風道等。

主要種類:

民用建築即非生產性建築,指供人們居住和進行公共活動的建築。

民用建築,即非生產性建築,指供人們居住和進行公共活動的建築的總稱。

民用建築按使用功能可分為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兩大類。

3樓:匿名使用者

牆:沙子,水泥,磚,樑:鵝卵石,水泥,頂:樓板.水泥板

4樓:匿名使用者

有:基礎分部、主體分部、屋面分部、裝飾裝修分部、配電照明分部、採暖分部、給排水分部、通風空調分部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自己的想象 自己喜歡什麼樣的就裝飾什麼樣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現在建築都有十大分部工程

1:地基與基礎

2主體結構

3建築裝飾裝修

4建築屋面

5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

6建築電氣

7智慧建築

8通風與空調

9電梯10建築節能工程

7樓:匿名使用者

基礎(地下室)-牆體-樓地層-屋頂(閣樓)

8樓:wfklhf的家

基礎,樓地層,樓電梯,屋面,牆身和柱,門窗

9樓:匿名使用者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 2008-12-26 21:11 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目的

為保證建築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則作為各類民用建築設計必須遵守的共同規則。

第1.0.2條 適用範圍

本通則適用於全國各類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築。

第1.0.3條 與其他規範的關係

民用建築設計除執行本通則外,尚應執行國家或專業部門頒佈的有關設計標準、規範和規定。

第1.0.4條 建築耐久年限

以主體結構確定的建築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級:

一級耐久年限 100年以上 適用於重要的建築和高層建築.

二級耐久年限 50 100年 適用於一般性建築。

**耐久年限 25 50年 適用於次要的建築。

四級耐久年限 15年以下 適用於臨時性建築。

第1.0.5條 民用建築高度與層數的劃分

一、住宅建築按層數劃分為:1 3層為低層;4 6層為多層;7 9層為中高層;10層以上為高層。

二、公共建築及綜合性建築總高度超過24米者為高層(不包括高度超過24米的單層主體建築)。

三、建築物高度超過100米時,不論住宅或公共建築均為超高層。

第1.0.6條 建築熱工設計(略)

第1.0.7條 設計基本原則

建築設計除應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外,尚應執行下列基本原則:

一、當地城市規劃部門指定的城市規劃實施條例;

二、根據建築物的用途和目的,綜合講求建築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

三、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間,提倡社會綜合開發和綜合性建築;

四、適應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在滿足當前需要的同時適當考慮將來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五、節約建築能耗,保證圍護結構的熱工效能;

六、建築設計的標準化應與多樣化結合;

七、體現對殘疾人、老年人的關懷,為他們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提供無障礙的室內外環境;

八、建築和環境應綜合考慮放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九、在國家和地方公佈的各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各項建設,應按國家或地區制定的有關條例和保護規劃進行。

第1.0.8條 無標定人數的建築(略)

第二章 城市規劃對建築的要求

第一節 建 築 基 地

第2.1.1條 基地與道路紅線

一、基地應與道路紅線相連線,否則應設通路與道路紅線相連線。其連線部分的最小長度或通路的最小寬度,應符合當地規劃部門制定的條例。

二、基地與道路紅線連線時,一般以道路紅線為建築控制。如因城市規劃需要,主管部門可在道路紅線以外另定建築控制線。

三、除符合本章第2.2.3條規定外,建築物均不得超出建築控制線建造.

第2.1.2條 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應按城市規劃制定的控制標高設計。

二、基地地面宜高出城市道路的路面,否則應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第2.1.3條 基地安全

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沒或海潮侵襲可能時,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第2.1.4條 相鄰基地邊界線的建築與空地

一、建築物與相鄰基地邊界線之間應按建築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道路。當建築前後各自己留有空地或道路,並符合建築防火規定時,則相鄰基地邊界線兩邊的建築可毗鄰連建造。

二、建築物高度不應影響鄰地建築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三、除城市規劃確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緊接基地邊界線的建築不得向鄰地方向設洞口、門窗、陽臺、挑簷、廢氣排出口及排洩雨水。

第2.1.5條 基地通路出口位置車流量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車站、車場等),其通路連線城市道路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幹道交叉口的距離,自道路紅線交點量起不應小於70米;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過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橋和地鐵出入口)最邊緣線不應小於5米;

三、距公共交通站臺邊緣不應小於10米;

四、距公園、學校、兒童及殘疾人等建築的出入口不應小於20米;

五、當基地通路坡度較大時,應設緩衝段與城市道路連線;

六、與立體交叉口的距離或其它特殊情況時,應按當地規劃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2.1.6條 人員密集建築的基地

電影院、劇場、文化娛樂中心、會堂、博覽建築、商業中心等人員密集建築的基地,在執行當地規劃部門的條例和有關專項建築設計規範時,應保持與下列原則一致:

一、基地應至少一面直接臨接城市道路,該城市道路應有足夠的寬度,以保證人員疏散時不影響城市正常交通;

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長度應按建築規模或疏散人數確,並至少不小於基地周長的1/6;

三、基地應至少有兩個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連線的)出口;

四、基地或建築物的主要出入口,應避免直對城市主要幹道的交叉口;

五、建築物主要出入口前應有供人員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積和長寬尺寸應根據使用性質和人數確定;

六、綠化面積和停車場面積應符合當地規劃部門的規定。綠化佈置應不影響集散空地的使用,並不應設定圍牆在門等障礙物。

第2.1.7條 停車空間

新建或擴建工程應按建築面積或使用人數、並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確認:在建築物內、或同一基地內、或統籌建設的停車場或停車庫內設定停車空間。

第二節 建 築 突 出 物

第2.2.1條 不允許突入道路紅線的建築突出物

一、建築物的臺階、平臺、窗井。

二、地下建築及建築基礎。

三、除基地內連線城市管線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線。

第2.2.2條 允許突入道路 紅線的建築突出物

一、在人行道地面上空:

1. 2m以上允許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寬度不應大於0.40m;

2. 2.5m以上允許突出活動遮陽,突出寬度不應大於人行道並不應大於3m寬減1m,;

3. 3.5m以上允許突出陽臺、 形封窗、雨棚、挑簷,突出寬度不應大於1m;

4. 5m以上允許突出雨棚、挑簷,突出寬度不應大於人行道寬減1m,並不應大於3m;

二、在無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

1. 2.5m以上允許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寬度不應大於0.4m;

2. 5m以上允許突出雨棚、挑簷,突出寬度不應大於1m。

三、建築突出物與建築本身應有牢固的結合。

四、建築物和建築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洩雨水。

注:人行道上空突出陽臺尚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部門的規定。

第2.2.3條 可突入道路紅線的建築

屬於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築和臨時性建築,經當地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可突入道路紅線建造。

第2.2.4條 騎樓、過街樓、懸挑建築 騎樓、過街樓和沿道路紅線的懸挑建築,其淨高、寬度等應根據當地規劃部門的統一規定。

第三節 建 築 高 度

第2.3.1條 建築高度的限制

下列地區建築高度的限制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部門和有關專業部門的規定:

一、城市各用地分割槽內的建築,當城市總體規劃有要求時,應按各用地分割槽控制建築高度;

二、市、區中心的臨街建築,應根據面臨道路的寬度控制建築高度;

三、航空港、電臺、電信、微波通訊、氣象臺、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工程等周圍的建築,當其處在各種技術作業控制區範圍時,應按有關淨氣要求控制建築高度。

第2.3.2條 不計入建築控制高度的部分(略)

第四節 建築覆蓋率、建築容積率

第2.4.1條 建築覆蓋率、建築容積率

一、建築設計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部門按用地分割槽制定的建築覆蓋率和建築容積率。

二、在既定建築覆蓋率和建築容積率的建築基地內,如建設單位願意以部分空地或建築的一部分(如天井、低層的屋頂平臺、

底層、通廊等)作為開放空間,無條件地、永久提供公眾交通、休息、活動之用時,經當地規劃主管部門確認,該用地內的建築覆蓋率和建築容積率可予提高。開放空間的技術要求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部門制定的實施條例。

第三章 建 築 總 平 面

第一節 建 築 布 局

第3.1.1條 總平面設計

基地總平面應根據設計任務書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對建築佈局、豎向、道路、綠化和環境等進行綜合設計。

第3.1.2條 建築佈局和間距

建築佈局和間距應綜合考慮防火、日照、防噪、衛生等要求,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物之間的距離,應滿足防火要求;

二、有日照要求的建築,應符合當地規劃部門制定的日照間距;

三、建築佈局應有利於在夏季獲得良好的自然通風,並防止冬季寒冷地區和多沙暴地區風害的襲擊。高層建築的佈局,應避免形成高壓風帶和風口;

四、根據噪聲源的位置、方向和強度,應在建築功能分割槽、道路佈置、建築朝向、距離及地形、綠化和建築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採取綜合措施,以防止和減少環境噪聲;

五、建築與各種汙染源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衛生保護的標準。

第3.1.3條 日照標準

一、住宅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於1h(小時)。

二、託兒所、幼兒園和老年人、殘疾人轉用住宅的主要居室、醫院、療養院至少有半數以上的病房和療養室,應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於3h(小時)。

第二節 通 路

第3.2.1條 基地內通路

一、基地內應設通路與城市道路相連線。通路應能通達建築物的各個安全出口及建築物周圍應留的空地。

二、通路的間距不宜大於160m。

三、長度超過 35m的盡端式車行路應設回車場。供消防車使用的回車場不應小於 12m x 12m,大型消防車的回車場不應小於

15m x 15m。

四、基地內車行量較大時,應另設人行道。

第3.2.2條 通路寬度

一、考慮機動車與自行車共用的通路寬度不應小於4m,雙車道不應小於7m。

二、消防車的通路寬度不應小於3.50m。

三、人行通路的寬度不應小於1.50m。

第3.2.3條 通路與建築物間距

基地內車行路邊緣至相鄰有出入口的建築物的外牆間的距離 不應小於3m。

第三節 豎 向

第3.3.1條 地面和道路坡度

一、基地地面坡度不應小於0.3%;地面坡度大於8%時應分成臺地,臺地連線處應設擋牆或護坡。

二、基地車行道縱坡不應小於0.3%,亦不應大於8%;在個別路段可不大於11%,但其長度不應超過80m,路面應有防滑措施;

橫坡宜為1.5~2.5%。

三、基地人行道的縱坡不應大於 8%, 大於 8% 時宜設踏步或區域性設坡度不大於15% 的坡道,路面應有防滑措施;橫坡宜為.1.5~2.5%。

第3.3.2條 地面排水

一、基地內應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統的設施排水方式應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確定。

二、採用車行道排洩地面雨水時,雨水口形式及數量應根據匯水面積、流量、道路縱坡等確定。

第3.3.3條 室內外地面

建築物底層地面應高出室外地面至少0.15m。

第四節 綠 化、管 線

第3.4.1條 綠化

新建和擴建工程應包括綠化工程的投資和設計,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地綠化面積指標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的規定;

二、綠化的樹種和佈置方式應根據城市的氣候、土壤和環境功能等條件確定;

三、綠化與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和管線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3.4.2條 管線佈置

一、各種管線的佈置不應影響建築物的安全,並防止管線受腐蝕、沉陷、振動、 荷載等影響而破壞。

二、官銜應根據其不同特性和要求綜合佈置。對安全、衛生防干擾等有影響的管線不應共溝或靠近敷設。

三、地下管線的走向宜與建築主體或道路相平行或垂直。管線應從建築物向道路方向由淺至深敷設。管線佈置應短捷,儘量減少轉彎。管線與管線、管線與道路應儘量減少交叉。

四、與道路平行的管線不宜設於車行道下,否則可將埋深較大、翻修較小的管線佈置在車行道下。

五、各種管線間水平、垂直淨距及埋深應符合有關規定。

六、七度以上**區、多年凍土區、嚴寒地區和溼陷性黃土地區的室外管線,應按專門規範或標準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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