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平安的任意保險基本期限都是兩年,而且只要是在兩年內都可

2021-04-20 06:32:41 字數 4993 閱讀 8635

1樓:abc保險網

你覺得會有這麼

bai大的空子讓你鑽du嗎?zhi所謂兩年的追溯期dao,是指在保險期間內發

回生事故,而未及時理

答賠,在事故發生兩年內都可以要求索賠。你不要曲解了。我**企財險,責任險,工程險等業務。難道你不知道平安的業務是不只壽險的嗎?

擴充套件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新保險法說的兩年期限是指什麼?

2樓:匿名使用者

1、是指人身保險中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

,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是合同成立兩年以上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2、主要涉及的法條:《保險法》第16條、第32條。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3樓:匿名使用者

1、你所說的兩年:是指人身保險中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是合同成立兩年以上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2、主要涉及的法條:《保險法》第16條、第32條。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第三十二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擴充套件資料

新保險法修改內容

從修改結果來看,這次共修改了原《保險法》中的33個條文,把其中的兩條合併為一條,另外增加了6個條文,使《保險法》從原來的152條增加到158條。歸納起來,這次的修改內容主要集中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修改了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有關規定,取消了由監管部門制定條款費率的規定。

二、擴大了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將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列為產、壽險公司都可以經營的險種。

三、突出了有關償付能力監管的規定,授權監管機構制訂相關的具體辦法。

四、修改和完善了保險中介尤其是保險**人**行為方面的有關規定。

五、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禁止性規定作了適當修改。

六、增加規定了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在金融機構存款的查詢權。

七、修改了罰則部分,增加了對保險違法行為的處罰手段,加大了懲治力度。

八、取消了法定再保險。設立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根據新保險法的規定,當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但為了防止保險公司濫用該解除權,新保險法對合同解除權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規定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同時,新保險法還借鑑國際慣例,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條款,規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此規則對於長期人壽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意義重大,填補了現行保險法的空白。廓清被保險財產發生轉讓時的理賠爭議問題。新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同時,為保護好投保人利益,新保險法還規定,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但對於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幾位朋友的說法不對,新《保險法》將於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為了貫徹「加強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保護」的立法精神,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總共6條的司法解釋也將於10月1日起施行。按照該解釋規定,帶病被保人在2023年10月1日之前簽訂的合同,同樣受到新法「不可抗辯條款「的保護。

我這裡有個案例供樓主參考:

雲南現成案例下月**

「按照高法的『解釋』,雲南『腎衰竭帶病投保拒賠案『將適用於新保險法,我們勝訴的可能性明顯提高了。」張巨集雷在得知「解釋」釋出之後非常興奮,他認為該案件將成為新《保險法》施行後中國首例適用「不可抗辯「條款的理賠官司。

2023年9月20日和10月19日,昆明市民王濤(化名)在昆明一家保險公司先後購買了兩份重疾險,雙方達成《保險合同》,按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如確診重大疾病時,保險公司按雙倍保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2023年10月,王濤在一次體檢中被醫院確診罹患「慢性腎功能衰竭」,想到自己曾經買過的保險,次年4月,王濤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然而,令他沒想到的是,2023年8月9日,一張《理賠處理意見通知書》斷送了他的希望,「我公司決定對此次給付申請做拒賠處理」——理由即是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帶病投保。無奈之下,王濤2023年8月30日自費接受了換腎手術。

2年過去了,就在王濤以為已經徹底沒有希望獲賠的時候,新《保險法》中的不可抗辯條款引起了他的注意。「保險合同成立滿2年後,保險公司不得再以該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解除合同。」王濤認為,按照新規自己的重疾保險合同應當有效,保險公司也應按合同支付保險金額。

於是委託雲南震序律師事務所張巨集雷律師,一紙訴狀將投保公司告上法庭,而此案也將於2023年10月13日在盤龍區法院**審理。

「舊保單能否適用新法,我們持懷疑態度。」在「司法解釋」正式釋出之間,昆明另一家知名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就此案的勝訴與否表示了懷疑,「究竟2023年10月1日前帶病投保的能不能適用新法還是未知數。」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解釋,讓眾多質疑的聲音安靜下來。

5樓:尋找京廣線

通俗的講,假設某人買保險時沒有如實告知健康狀況,患有保險公司規定拒保的疾病或身體條件。而在承保之時沒有檢查出來。按照舊的保險法,無論多少年後保險公司再查出來之後,有權利接觸合同或拒絕賠償。

而新保險法實行後,如果2年之內保險公司沒有查出應拒的保疾病或身體條件,那麼2年後需要理賠時不得以「沒有如實告知」為理由解除合同或者決絕賠償。

6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2023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保單,其兩年的不可抗辯規則從2023年10月1日起開始計算,對於2023年10月1日(含)之後成立的保單,其兩年不可抗辯規則從保單成立日開始計算。(請留意保單成立日不是保單生效日,保單成立日一般指客戶遞交投保書,保險公司同意承保的日期,生效日則是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並收取到客戶保險費的日期,這兩者是有差別的)

以上法院對新保險法關於兩年不可抗辯期計算的司法解釋

7樓:友邦精靈

2023年19月1日後實施,2023年10月1日以後的合同適用此法律,以合同生效日起算。

8樓:匿名使用者

指的是合同生效日起兩年,也就是從客戶的保險單出來,簽收回執那一刻起兩年時間,被保險人只要能隱瞞其帶病投保等兩年時間,合同仍然有效。

9樓:神之小飛俠

是實施新保險法以後再簽訂的保險合同,以生效日為準的兩年

10樓:匿名使用者

投保之日起!指的是09年10月1日以後籤立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沒解除,因不告知病情,滿二年也拒賠

是不是所有的人身保險購買後兩年後在自殺都給賠付呢(包括意外險)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或許理解有誤,所有商業保險公司商業保險產品,自殺都不在理賠範圍。如果要有這一項理賠,那些不想活了的人都先投保後自殺,給家人留下一筆錢了,保險公司不就賠大發了嗎?

13樓:平安健康保險

購買壽險滿2年後自殺是賠的,意外險不賠。

請問平安保險是不是騙人的,請問平安保險是不是騙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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