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提出離婚,我也不想和他糾纏,我想協議離婚,因為協議離婚最快,可他躲起來,我該怎麼辦

2021-04-10 08:41:32 字數 6534 閱讀 1022

1樓:首爾舊事

通過用法律的手段(讓法院開出傳票,他不管躲到天涯海涯,都能讓他出庭)

2樓:匿名使用者

他還不想結束這段婚姻

3樓:現實很無奈

為什麼不走法律程式!

我要離婚,老公不同意,我該怎樣做才能讓他同意協議離婚?

4樓:深圳張勇律師

若對方不想離婚,你可以找專業律師幫你,瞭解對方不離婚的真實原因,這樣對於後面是否協議或訴訟離婚會很有幫助。

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後,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或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當天就可以辦好。

如果是訴訟離婚,一方可以單方面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非戶口所在地但常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若無大的爭議,則適用簡易程式,一般在3個月左右審完,若案件較複雜,則轉為普通程式,則是6個月左右審完。

《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第一次起訴離婚,若起訴方沒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賭博、吸毒、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等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有該類證據,法院一般也會判決離婚,若沒有此類證據,法院不會判決離婚,起訴方只能在一審判決生效後6個月之後再起訴,第二次起訴一般會判決離婚。

5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儘量協商達成協議,必要時可以找家中有威信的長輩、居委會居中調解。

不能達成協議,夫妻感情又確實破裂沒有複合可能的,只能向人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如果有孩子撫養權、財產分割糾紛,可以請求法院一併做出判決。

6樓:文釗郎

離婚不能達成協議,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一般要經過如下階段: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姦、甚至**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係。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

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於急於離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雙方都同意離婚,單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意見不同的

在一審判決離婚後,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如果不及時提起上訴,在判決(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能就離婚與否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離婚一審、二審要經歷的過程

原告起訴階段:

1、諮詢、聘請律師,或者自己查詢法律;

2、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3、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告答辯階段:

1、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當然被告可以不答辯,被告需要延長答辯期的向法院申請。

被告和原告的權利可以看法院送達的告知書。

**審理階段:

主要是**審理,離婚訴訟原告應當到場,如果**被告不到的,會延期**一次。**時候,雙方對提交的證據和事實進行辯論和闡述。一般離婚訴訟的庭審分為如下過程:

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官調解→雙方總結

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成功的發調解書。

訴訟與管轄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地域管轄是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對女方的特殊保護

我國婚姻法以離婚訴訟中對男方離婚訴權在一定的時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護婦女、胎兒及嬰兒利益。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這一規定只是在一定時期剝奪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即僅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以內或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上述期間界滿後,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第二,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多出於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更不利於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

判離條件編輯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

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第三,在「確有必要時」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

如女方與他人通姦懷孕,男方堅持要求離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應注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7樓:周忠平律師

您好,如果他不同意協議離婚,只有通過訴訟到法院,由法院判決離婚,但是婚姻感情,請慎重處理。

8樓:呂艾

【1】離婚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去民政局。

讓你老公同意離婚,要了解你老公對你們婚姻的看法,

你 要告訴他你對這段婚姻的看法。已經對這段婚姻死心了。

可以在婚內財產做以必要的讓步,在兩個孩子撫養問題上聽取老公的意見。

可以找好朋友調解,達到協議離婚的目的。

【2】去法院起訴離婚。

【3】根據《婚姻法》第32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

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4】去法院起訴離婚,如果不涉及財產分割,交50元訴訟費。

【5】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對子女撫養問題,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

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

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5】如果兩個孩子是未成年人,在10歲以上,與誰共同生活,應該徵求孩子的意見。

【6】如果孩子有2歲以內的,一般歸女方撫養。

【7】如果孩子在2歲以上,10歲以下的,

從夫妻誰最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

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8】對於孩子撫養費,不和孩子共同生活的父或者母,,撫養費協商解決,

支付自己經濟收入的20%到30%,

兩個孩子,支付撫養費為本人收入的不高於50%

【9】如果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

在六個月內不能再起訴離婚。

【10】如果六個月後,再 起訴離婚的,可能判決離婚。

9樓:看**上癮

起訴離婚,就算第一次不判,你再起訴一次都會判的

10樓:寶雞劉律師

協商,沒有別的辦法。

11樓:深思聖賢

去做他不能容忍你做的事就行了

12樓:zgw4006王子

2年不同居就可以離的呀

我想跟我老公離婚,因為他出軌,我想要兩個孩子,別的什麼都不要,但他不同意離婚,我該怎麼辦?

13樓:空谷盤

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同時爭取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另外,視具體情況可以考慮要求對方給予賠償問題。

一、【起訴離婚方式】

1.寫出離婚訴狀:

要求離婚的一方寫出書面離婚訴狀。訴狀中表明被起訴人(被告)姓名、住址等基本資訊。表明具體訴求:

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分割問題,等等。寫清離婚理由。如果要求對方放賠償,寫清具體事由和賠償條件。

2.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狀:

起訴離婚屬於民事訴訟案件,按照民事訴訟程式辦理。一般情況下,應該向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離婚。《民訴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過錯方賠償原則】

按照《婚姻法》規定,因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給予賠償。上述問題,老公出軌,屬於過錯方,女方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因此提出離婚,離婚訴訟時可以同時要求對方給予賠償。但也要看具體情況(是否符合法定賠償條件)。

三、【《婚姻法》規定的法定賠償條件】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四、【《最高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對子女撫養權歸屬的規定】

第一條: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第二條: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三條: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條: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五條: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五、【司法名詞解釋】

【住所地】指的是常住戶口所在地(戶籍所在地)。

【經常居住地】指的是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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