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十幾歲父母強制離婚,我自願跟著媽媽,媽媽為了要我離婚分得全部外債,爸爸也沒給過我撫養費,好像當

2021-05-24 02:42:46 字數 6744 閱讀 1456

1樓:超級無敵大美女**平

首先,法律規定子女對bai父母有贍養的義du務,這種義務不能因zhi為父母在子女年幼的時候沒有履行撫養義dao務而改變。也就是說,該案例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其贍養老人的義務,即使其父親對其履行撫養義務,也無法改變其必須撫養其父的事實。

其次,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

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的父母,無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2樓:金陵劍

現在已經不能再要撫養費了,你有權利繼承你父親的遺產,當然也有義務贍養你父親,你父親現在的女兒也有義務贍養你父親,你對繼母沒有贍養義務。

3樓:粗狂大漢孫天明

成年後就不能要了,給了是情誼 不給是道理 沒辦法啊。既已經不是一家人你當然沒有贍養義務

4樓:愛拼才會贏

你有撫養父親們的義務

家庭成員法律定義

5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請問離婚家庭的孩子在學校讀書期間填家庭成員要如何填。

法律上的家庭關係有哪些?

7樓:鞠健柏板叡

法律上的家庭關係包括:夫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

兒媳,公婆,女婿,岳父岳母。

8樓:賀語心鈄職

夫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

兒媳,公婆,女婿,岳父岳母,

我國法律對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有哪些規定

9樓:大龍小龍的

根據最新出臺的《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對於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進行了新的規定。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沒有共同居住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地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上對於「家庭」這個名詞。有沒有明確具體的法律條文或解釋?

10樓:老法大

沒有一部法律專門把家庭定義規定出來。但從法律上講,基於姻親或血緣關係建立的一個基本生活單位就是一個家庭。

11樓:匿名使用者

家庭就是以婚姻和血緣為紐帶的基本社會單位,包括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親屬。

家庭目錄

一、釋義

二、基本解釋

三、詳細解釋

家庭結構家庭結構

家庭職能**職能

生育職能

經濟職能

教育職能

贍養職能

一、釋義

二、基本解釋

三、詳細解釋

家庭結構 家庭結構

家庭職能 **職能

生育職能

經濟職能

教育職能

贍養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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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釋義

詞目:家庭   拼音:jīa tíng   英文:family   由婚姻關係、血緣關係或收養關係,或共同經濟為紐帶結合成的親屬團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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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解釋

[family;household;house and home] 以婚姻和血緣為紐帶的基本社會單位,包括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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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詳細解釋

1.   猶言家中。《後漢書·鄭均傳》:「 均 好義篤實,養寡嫂孤兒,恩禮敦至 家庭

[2]。常稱疾家庭,不應州郡辟召。」   2.

  以婚姻和血統關係為基礎的社會單位,成員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親屬。 唐 劉知幾 《史通·辨職》:「 班固 之成書也,出自家庭; 陳壽 之草志也,創於私室。

」 宋 歐陽修 《相輓詞》詩之二:「平昔家庭敦友愛,可憐鬆檟亦連陰。」 明 邵璨 《香囊記·義釋》:

「家蕩散,業飄零。攜筐還負筥,離家庭。兩口無依倚,身如蓬梗。

」 葉君健 《、這個兒子就是沒有家庭觀念,講也沒有用。」   3.   院落,庭院。

《宋史·章得象傳》:「 得象 母方娠,夢登山,遇神人授以玉象;及生,父 奐 復夢家庭積笏如山。」 清 東軒主人 《述異記·蝦蟆蠱》:

「奉之者家庭灑掃清潔,止奉蠱神。」 魏巍 《壯行集·幸福的花為勇士而開》:「他們還有寬裕的時間栽種花木,把家庭收拾得十分舒適。

」編輯本段家庭結構

家庭結構

家庭結構是指家庭內部的構成和運作機制,反映了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關係。   一般,家庭成員共同居住在一起,共同進行生產和消費,而且根據血緣關係(親與子,兄與弟之間的關係)相結合,也稱為人類社會的生物再生產單位(後者要與住戶household明確地區別開來)。家庭是   以男女間的經濟分工為基礎而形成的。

包括在更高階的地區集團內,在同型的地區集團之間,以迴避外婚和近親婚為原則,並保持著近鄰關係,是一種制度化的社會單位。因此,它是人類特有的普遍單位。在動物社會中沒有與家庭同一性質的單位。

在動物集團中,親代與子代有一定期間共存,而且兩者之間存在著密切的相互作用,這種動物集團(見動物的社會)也可稱之為家庭或生物學的家庭(biological family)。動物由母親和養育期的幼仔所形成的集團,以及社會性昆蟲的變形大家庭集團等是典型的生物學家庭。由雌雄個體所形成的性的集團(mating association,pair-pond)雖然不能稱之為家庭,但有雌雄關係且隨之而有親代與子代間的養育關係,在此期間的動物集團也多被稱為家庭。

有關人類家庭的起源,是人類學中的一個困難問題,自2023年摩爾根(l.h.morgan)的原始亂婚說遭到批判以來,迄今也並沒有固定的學說。   社會學家將人類傳統的家庭模式分為三類:   核心家庭:

由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組成;   主幹家庭:由夫妻、夫妻的父母、或者直系長輩以及未成年子女組成;   擴大家庭:由核心家庭或主幹家庭加上其他旁系親屬組成;   擴大家庭曾經是中國人的夢想,人們常常用"子孫滿堂"來表述長輩的成功與幸福。

有人指出,中國傳統社會是以大家庭為主其實是一種誤解。人們確實是以大家庭為理想,但並未普遍存在過所謂的大家庭。事實上,所謂的大家庭主要存在於世族門閥之中,而且這樣的人畢竟是少數;絕大多數庶民是以核心家庭或者主幹家庭為主的小家庭,擴大家庭式的大家庭並不存在。

  這是對傳統家庭的理解,現代的家庭模式已經遠遠超出簡單的三分法,並正向更加多元的方向發展。   非傳統家庭模式:   單親家庭:

由單身父親或母親養育未成年子女的家庭;   單身家庭:人們到了結婚的年齡不結婚或離婚以後不再婚而是一個人生活的家庭;   重組家庭:夫妻一方再婚或者雙方再婚組成的家庭;   丁克家庭:

雙倍收入、有生育能力但不要孩子、浪漫自由、享受人生的家庭;   空巢家庭:只有老兩口生活的家庭。

編輯本段家庭職能

**職能

指婚姻家庭在男女兩性相愛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   婚姻家庭是男女兩性相愛形式、保障和保證。   在婚姻家庭產生以後,男女之間的兩性關係,必須以婚姻的形式出現。

只有以婚姻為形式   白頭偕老,相依相偎 的兩性相愛才是合法 的。婚姻是男女兩性關係的合法形式。婚姻形式以外的男女兩性關係,通常不被社會所認可。

  保障是說,男女兩性的相愛,只有在婚姻的形式下,才是有保障的。婚姻形式以外的男女兩性關係,很難給當事人以安全感。   保證是指,男女兩性的相愛,是需要特定的空間和氛圍的,只有家庭才能滿足這一要求。

  婚姻為男女兩性的相愛提供了合法的形式和保障,而家庭則為男女兩性的相愛提供了合法的場所。   同樣道理,婚姻家庭的**職能,是以男女兩性的**要求為基礎的。所以,男女之間的性差異是婚姻家庭得以產生的生理學基礎。

這樣一來,兩性關係就成了維繫婚姻家庭不可缺少的潤滑劑,婚姻家庭沒有了此項職能,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基礎。

生育職能

即人口再生產的職能,指婚姻家庭在人類的繁衍發展過程中所起的作用。   恩格斯:「生產本身……有兩種。

一方面是生活資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產;另一方面是人類自身的生產,即種的繁衍。」(《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第一版序言,《馬恩選集》4卷,人民出版社72年版,4頁)   生育是兩性結合的必然產物,是人作為自然界生物的本性體現。由於人的生育繁衍是通過家庭來實現的,所以,生育職能就構成家庭的一個基本職能,這也是婚姻家庭自然屬性的表現。

  但同時也必須看到,人又是社會的主體,人口的再生產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會物質資料生產和包括生育觀在內的其他社會條件的制約。因此,生育問題決不是一種純自然過程,人口的生產和再生產是在一定的社會關係中實現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產的社會形式。   在不同社會制度下,家庭實現人口再生產的社會職能有其不同的特點。

  在我國封建社會,統治階級為了增加更多的勞役和兵役**,採取立法強制人們早婚早育。但由於戰亂不斷,醫療水平低下,使人口再生產出現生育率高、死亡率也高的特點,人口增長十分緩慢。   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改變了人口再生產的社會條件,儘可能使人口的增長同國民經濟相適應。

過去對此問題認識不足加上醫療水平的提高,使人口長期盲目增長,給我國的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帶來了嚴重困難。因此,我國在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必須有計劃地降低人口的發展速度,實行優生優育。這個任務,便要由每個家庭和每對育齡夫婦來承擔。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家庭的重要社會職能之一。   婚姻家庭的社會職能主要包括:家庭經濟職能、家庭教育職能、家庭保障職能等。

經濟職能

家庭經濟職能由兩部分構成:   家庭生產職能表現家庭具有一定條件下組織生產、經營的作用。   家庭消費職能表現家庭在任何條件下所具有的得以維持生存所必需的消費職能。

  婚姻家庭的經濟職能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受不同生產方式的影響,會有不同的表現。   在我國,婚姻家庭的經濟職能主要表現為消費職能,而且一直佔居主導地位。從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這一點表現得非常突出。

家庭的生產職能基本上沒有任何發揮。   改革開放之後,特別是我國實行市場經濟以後,由於經濟成分的多元化以及經營方式的多樣化,使得我國目前婚姻家庭的經濟職能呈複合式狀態。   在城市,絕大多數家庭的經濟職能以消費職能為主,其生產職能已基本消退。

家庭成員主要是通過參加社會化勞動而謀生,家庭主要起著消費職能的作用。但也有不少城市家庭如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組織等,則具有生產和消費的雙重職能。家庭的生產職能在這些家庭中得到迴歸。

  在農村,由於實行農戶聯產承包責任制,使得農民的婚姻家庭的生產職能又得以恢   相親相愛的一家人 復。使家庭從過去單純的消費組織轉化為具有生產和消費雙重職能的經濟組織。   我國目前家庭經濟職能呈複合狀態,特別是一定家庭其生產職能的恢復,說明家庭作為社會生產經營的經濟單位,在現代社會中,也有其合理性及必要性。

教育職能

家庭是一個親屬團體,其成員間有著特殊的、緊密的聯絡,相互間或有婚姻關係、或有血緣關係。基於這種特殊性,家庭便承擔起了教育家庭成員,培養下一代的重任。   同時,家庭的這一教育影響,是任何教育組織都不可替代的。

人的品行個性觀念以及健康心理觀等,同其最初接受的家庭教育是分不開的,父母作為子女的第一任教師,其言行就是子女模仿的榜樣。因此,家庭的教育職能是責任重大而深遠。   家庭教育在社會教育中佔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但家庭教育不能取代學校和其他各類的職業教育,只有把家庭教育和其他各類的教育結合起來,才能造就現代化建設的高階人才,更大地發揮家庭教育和其他教育的作用。

贍養職能

指在家庭中,無經濟能力的家庭成員依靠有經濟能力的家庭成員的扶養,能夠正常地維持生活的職能。   扶養職能是家庭的又一個基本職能。養老育幼,扶助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我國家庭的傳統職能,也是我國民眾的優良傳統。

  在我國目前,雖然我們實行的是社會主義的婚姻家庭制度,有社會的保障作後盾,但由於我國人口眾多,每個人的能力千差萬別,還存在一些需要經濟幫助的人群。因此,我們強調一定範圍內的親屬間具有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以保障弱勢群體的生活,進而保障他們的人身和財產利益,就顯得更加重要和突出。   婚姻家庭在保障家庭成員基本利益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其他組織所不能代替的。

我國曆來就有尊老愛幼,特別是孝敬老人的優良傳統。婚姻家庭所具有的這一優良傳統則賦予了我國婚姻家庭對家庭成員利益的保障職能

從法律上講,與家庭有關的法律主要是《婚姻法》,《繼承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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