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未定期檢驗是違反特種裝置法的第八十四條還是八十三條

2021-04-03 11:28:36 字數 681 閱讀 4869

1樓:匿名使用者

要理解「責令限期改正」的意思。

兩條的罰款差別太大了。

83條: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時申報並接受檢驗的;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裝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84條: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裝置的;

特種裝置安全法84條指的是監督檢驗還是定期檢驗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是監督檢驗不是定期檢驗.

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指監督檢驗)或者回檢驗不合格的答特種裝置,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裝置的;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裝置,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裝置的;

(二)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登出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