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軟體侵權如何界定

2021-03-05 09:17:07 字數 1356 閱讀 1986

1樓:板弟弟

1、認定軟體侵權行為,直接、有效的判斷標準是:實質性相似加接觸。

實踐中判定兩個軟體作品「實質性相似」的準則是:被指控的計算機程式是否極其類似於原告的軟體產品。計算機軟體程式的「實質性相似」有兩類:

(1)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式**中引用的百分比為依據進行判斷;

(2)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強調應該以整體上的相似作為確認兩個軟體之間實質上相似的依據。

所謂整體上的相似是指兩個軟體產品在程式的組織結構、處理流程、採用的資料結構、產生的輸出方式、所要求的輸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計算機軟體的程式有許多特徵,這些特徵已被用來鑑別兩個程式之間是否相似,包括:

1、 兩個程式產生的輸出是否相類似;

2、 兩個程式接受的輸入是否相類似;

3、 兩個程式的資料結構是否相類似;

4、 兩個程式邏輯流程是否相類似。

在計算機軟體侵權案的專家鑑定和技術對比工作中,上述的每一個特徵都成為鑑定人員進一步詳細分析兩個計算機程式的表現形式是否一致的關鍵對比點,而鑑定人員正是通過這些關鍵點的對比得出供法官參考的鑑定結論。如果這些特徵均不存在相似性,實際上也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可能性。

2、證明軟體侵權的另一個重要因素就是接觸。

所謂「接觸」是指原告的軟體產品已公開銷售,或者被告主要的軟體開發人員曾在原告處工作過,或者原、被告之間曾有過合作關係等,這些通常可以證明被告曾有機會接觸原告軟體產品的核心內容,從而使得被告軟體的開發工作有「借鑑」原告軟體核心內容的嫌疑。

2樓:清風淡影

看看對你有沒有用:

我國司法界對軟體侵權鑑定的認定標準

我國司法界在認定計算機軟體是否侵權所採用的標準是按照創意/表達分離原則來進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帝慧科技告訴及連樟文等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案,通過(1999) 知監字第18號函確定了以下的認定標準:

1,對不同軟體進行比較應該將源**和目標**進行實際比較,而不能僅比較程式的執行引數(變數)、介面和資料庫結構。因為執行引數屬於軟體編制過程中的構思而非表達,介面是程式執行的結果,非程式本身,資料庫結構不屬於計算機軟體。

2,不同環境下自動生成的程式**不具有可比性。

3樓:秦福律師

1、如果說的是計算機軟體的話,依據為《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裡面列舉了具體侵權的判斷,責任承擔,可以搜尋檢視。

2、計算機軟體作為一種特殊的著作權,侵權一般採用:「實質性相似+接觸」原則去判斷。即兩個軟體程式在形式和內容上存在著實質性的相似點且被控的程式開發者有曾經接觸過原先程式的事實,即存在看到或者複製原程式的可能。

3、具體責任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4樓:廣饒小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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