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弊端

2021-03-04 09:14:38 字數 5067 閱讀 2159

1樓:何處惹丨塵埃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消極影響:

1、家庭分散經營,經營規模過小,難以形成規模經濟效益。

中國自在農村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農村社會生產力迅速發展,農村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隨著市場經濟在中國的深入發展,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本身的侷限性逐步顯現出來。現代社會的許多生產經營活動,其收益都是與規模經濟密切相關的。

2、農民不能自由處置土地,限制了農民的擇業自由

我國農村實行的是集體經濟制度,農村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民對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因此農民沒有對土地的自由處置權。

3、農村基礎設施難以建設,農業生產長期高成本

在我國的農村集體經濟中,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的建設是靠集體組織來進行的。因為一方面農戶個體能力有限,無力單獨進行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另一方面農村基礎設施屬於公共產品,在公有制下,由私人建設不符合經濟學原理。

4、家庭小塊田地分散經營,不利於農業科技水平的提高

現代農業的發展以及農業的現代化離開了農業科學技術的進步是寸步難行的。在農業發達國家,其農業的發展大都充分考慮了科技成果在農業中的推廣,它們充分利用新的科學技術,發展農村的灌溉事業,普及機械化,推廣生物技術和改進耕作方法,使其農業生產率大幅度提高。

5、家庭小塊田地分散經營,增加了農業生產的管理成本

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戶有了對自己生產活動的自由安排權,同一地區農作物在耕作時間上雖總體上一致,但也有前後的差別。

2樓:妄與梔枯

1、家庭分散經營,經營規模過小,難以形成規模經濟效益。

2、農民不能自由處置土地,限制了農民的擇業自由。

3、農村基礎設施難以建設,農業生產長期高成本。

4、家庭小塊田地分散經營,不利於農業科技水平的提高。

5、家庭小塊田地分散經營,增加了農業生產的管理成本。

6、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土地制度缺乏規範化的法律保障,制約了農民通過經營土地提高收入的能力。

7、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開啟農村發展新時代

包產到戶不僅調動了農民的勞動積極性,而且增強了勞動的責任心。」詹才傑告訴記者,承包之前集體勞動時,自己每天早上都拿著哨子吹通知大家該動工了。

可有時候連吹兩三遍都看不到一個人影出來。承包到戶後,根本不用你吹哨子,許多人家天不亮就下到田裡拔草施肥,有人甚至抱著「你早我要比你更早」的心態,相互間較著勁拼命幹,田間管理的任何一個細節也都格外盡心盡力。同時,包產到戶還賦予農戶農業生產的自主權。

種什麼作物,選擇什麼品種,種多少,怎麼種,這些都由自己說了算。

曾經在當時鎮江地區所轄溧水縣洪藍鎮組織開展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試點工作的湯榮桂告訴記者,除了句容天王外,鎮江地委還要求其他縣市也要選擇一個鄉鎮開展試點工作,這些試點工作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全面推行積累了寶貴經驗。

2023年9月7日,由地區、縣、鄉、村四級幹部參加的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動員大會在句容縣橋頭鎮召開,地委書記王一香親自作動員報告,正式發出農村改革動員令。

長期工作在農業生產一線的邵金富、湯榮桂等老人都清楚地記得,那次會議規格之高,影響之廣,令人終身難忘。

此後,以土地「集體所有、分戶經營」為主要特徵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全市轟轟烈烈地全面推行。到2023年底,全市16881個生產隊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制,佔總隊數的99.7%。

與此同時,針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一家一戶生產中存在的困難,如老弱病殘家庭耕地的耕作問題,拖拉機庫房等無法拆分的集體資產使用問題,孤寡老人的供養問題,春種秋種品種統一佈局問題,國家統一訂購農戶糧食問題。

統一搞一些一家一戶難以解決的農田基本設施問題等等,我市在廣泛調查研究和試點的基礎上,探索制定了統分結合的「八統一」機制,為農戶提供全方位的集體服務,使農民的積極性和集體的優越性都得到充分發揮。

「這些做法不僅收到了非常好的成效,而且被**向全國推廣。」說起這事,曾經參與武進羅溪鎮「八統一」探索和調研工作的湯榮桂至今仍非常自豪。

時任鎮江地區農委經管科科員的邵金富告訴記者,在種植業聯產承包取得初步成效之後,緊接著又向林、牧、副、漁業包括社隊林副業場圃擴充套件,讓「包」字「上山下水」,荒山荒水荒灘的開發性承包也有了新的突破、新的發展。

2023年12月全市造林荒山14萬畝,承包到戶的佔78.2%,承包到組的佔21.8%,22萬畝放養水面承包到戶的佔89.

2%,荒地荒灘5.16萬畝承包到戶的佔42.4%。

那一年,全市糧食總產達25.62億斤,創歷史最高水平,比2023年淨增5.84億斤。

3樓:勝寒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歷史上存在的問題:

a.家庭分散經營,規模過小,難以形成規模經濟。

b.農民不能自由處置土地,限制了農民的擇業自由。

c.基礎設施難以建設,農業生產長期高成本。

d.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當今農業發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a.不能進一步提高農民的積極性。

b. 不便於農業機械化和現代化的實施。

c.不便於農業的綜合治理。

d.造成了人力資源浪費,降低了農業的競爭力。

4樓:艾斯第一滴血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現行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邊際效用急劇遞減,已呈現出許多問題:

農村土地產權不明晰

現行的農村土地所有制結構是在2023年實行的「**所有,隊為基礎」的制度上確定的。「**」即「組,村,鄉」。從法律上看界限十分清楚,但具體到實踐中,卻無法操作。

首先,鄉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事實上不存在。政社合一的體制廢除後,無論是在法律規定中還是事實上都不存在所謂的鄉農民合作社。因而也就找不到一個代表鄉農民集體的組織或機構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代表。

這樣,法律規定的鄉農民集體所有,實際上是無人所有。鄉**作為一級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上不可能成為集體土地的所有者。但由於存在著上述無人所有的缺陷,使鄉**對土地的管理職能與所有權合二為一,集體土地事實上成了國有土地。

[1]其次,村民委員會也不能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代表。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第2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村民委員會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是農村群眾性自治組織,因而,它不能成為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最後,村民小組也不能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代表。因為在家庭承包責任制後,村小組的組織基本上解除了,通常只有一個村民小組長充當類似行政村聯絡員的工作,況且村民小組僅僅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是一級集體組織,因而它也不能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代表。

從理論上來講,農村集體擁有法定所有權,集體應當可以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在客觀事實上,我國的集體所有權是一種不完全的權利,農民集體所有權的最終處分權屬於國家且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經濟利益得不到保障。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土地流轉過程中的最終處分權和部分經營收益屬於國家。

權力尋租

2023年3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雖然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流轉權和繼承權,以此來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穩定,但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須徵用農民的土地時,土地承包合同就成了一紙空文。由於土地權屬不清,管理體制不健全,徵地制度不規範。

另外,土地實行「集體所有,分戶經營」之後,國家對農村土地經營的大部分控制權下放給了農村各級基層政權,基層幹部掌握著土地發包、調整地價、決定費用收取和宅基地分配等權力,由於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和能力,就使得鄉村幹部容易濫用權力,以權謀私;同時,作為土地轉讓價值的土地補償費,無法由集體成員的農民直接支配,而被各級基層政權截留,導致了類似其他集體財產的所謂「人人所有,人人無權」的現象,極大的損害了農民的利益。

農戶土地經營規模小

自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以來,我國農村土地基本上按現有人口平均分配,把整塊土地分割成許多小塊分戶經營,田埂、溝堰佔了不少耕地。由於耕地面積狹小,農民還在沿用傳統手工勞動工具,機械化大生產既不合算,也不可能,生產效益低下。這既不利於農業生產規模的擴大,也不利於分工的發展,更不利於農業技術的進步。

超小規模的家庭經營使中國農村經濟帶有濃厚的小農經濟色彩,使我國農業生產長期滯留在半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階段,導致農產品成本過高,缺乏市場競爭力,經濟效率低下。隨著中國加入wto,外國農產品憑藉其**優勢大舉進入中國市場,中國農業將由於自身的低效率而受到強烈衝擊,農業發展將面臨更大的挑戰。

阻礙土地資源市場配置

家庭承包責任制對土地使用權的劃分,使農民對所承包的土地產生了戀土情節,農民不僅把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解決生活資料的**,而且當作應付從事不穩定的非農產業帶來的風險的一種手段。[4]加上土地對農民的就業保障、生活福利保障和傷病養老保障等功能,許多農民即使已經從事了非農產業也不願放棄土地佔有權,寧願粗放經營或拋荒。目前,我國大多數農戶經營的土地面積在0.

5公頃以下,而世界上中等收入以上的國家平均每個生產單位的面積是76.5公頃。我國人均農用地資源高度缺乏,而一些種田能手也為取得規模效益而希望得到更多的土地。

換句話說,承包制使許多農民不能真正離開土地,安心從事非農產業;另一方面,又使得安心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戶不能通過擴大生產面積取得規模效益。因此,承包制既阻礙了廣大農民真正從土地上解脫出來,又阻礙了農業的規模化、集約化經營。

土地承包期限

2023年**提出土地承包期15年不變,當時許多第一輪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即使是2023年簽訂的合同也要2023年才能到期。但**在2023年又提出再延長承包三十年,並提倡「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2023年3月啟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也重申了「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在此基礎上規定「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百年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離或者合併而變更或者解除。

」(24條)並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調整承包地,且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26、27、35條)。

**政策的意圖完全是基於農民的整體利益考慮。三十年承包期不變的設計者以為這一「定心丸」吃下去後,農民便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長期不變的信心增強,從而增加投資意願。然而結果並非制度設計者所預料的那樣,農民依然沒有增加投資,很多農民依然生活在貧困線以下,農民的生存狀況並沒有得到大的改善。

農民認為不肯投資原因非常簡單,種田太不划算, 與承包期的長短沒有太大的關係**三令五申要為農民減負,取消農業稅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減負」確實在一些地方得到了實現,許多農民又過去的每年交幾百元到現在的幾十元。但是,農民們依然貧困,全國依然又那麼多的貧困村,貧困縣,每年依然有越來越洶湧的「民工潮」。如果**不能從根本上,從制度層面上解決種田不賺錢的現實問題,解決農民的貧困問題,光依靠延長承包期是不管用的。

360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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