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單位沒有施工資質可以牽頭epc承包嗎

2021-03-04 00:00:16 字數 4803 閱讀 1833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設計資質,按新資質標準,可以組成聯合體參加投標。

你好!我們是以設計資質對一個專案進行epc總承包,但不具備相應的施工

2樓:匿名使用者

工程總承包操作實務中的幾個法律問題;工程總承包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託,按照;目前,我國在一些外商投資或利用國外銀行、經濟組織;下面,結合我國的法律制度和《epc/交鑰匙專案合;epc總承包資質問題:;我國實施嚴格的建築活動資質管理制度;一種觀點是:epc總承包商必須同時具備相應的設計;另一種觀點是:

epc總承包商只需要具備相應的設計;包業務;目前,工程總承包操作實務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工程總承包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專案的勘察、設計、採購、施工、試執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並可依法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企業的一種工程承包方式。目前,我國在一些外商投資或利用國外銀行、經濟組織貸款專案已逐步開展期工程總承包,為適應工程總承包發展的需要,2023年2月28日,建設部發布了《關於培育發展總承包和工程專案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2023年11月16日,建設部發布了《建設工程專案管理試行辦法》。 雖然,我國已制定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和勞務、專業分包合同,但還沒有制定總承包合同示範文字,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配套制度還不健全,目前可借鑑的是,fidic(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2023年出版的國際通用的《設計——建造總承包與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

2023年9月,fidic在總結以往合同條件的基礎上,又修改出版了《epc/交鑰匙專案合同條件》。在我國現有建築法體制下,法律、法規對工程總承包尚未有明確規定。總承包模式基本由業主與工程總承包商參照fidic示範文字在合同中約定,如承包具體方式、工作內容和分包責任等。

下面,結合我國的法律制度和《epc/交鑰匙專案合同條件》,以及近年來國內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經驗,就總承包操作實務中的法律問題予以**:

epc總承包資質問題:

我國實施嚴格的建築活動資質管理制度。「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對於專案總承包資質,原《設計單位進行工程總承包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

(建設[1992]805號)也予以了規定。因建設部《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專案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的頒佈上文同時被廢止,**對工程總承包資質尚無新的規定出臺。在這種情況下,總承包商從事epc總承包應否具備資質,應該具備何種資質就成了一個爭議焦點。

對此,主要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是:epc總承包商必須同時具備相應的設計和施工資質。其理由是:

既然國家法律實現資質管理制度,就應該嚴格執行。epc總承包活動既然同時包括設計活動及施工活動,就應依法具備相應資質。上海市外環隧道epc總承包商上海城建(集團)公司因整合下屬設計院及施工單位,而同時具備設計和施工資質。

另一種觀點是:epc總承包商只需要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中的一種資質就可以從事epc總承包,但其不具備資質的活動應該分包具有資質的單位來實施。建設部辦公廳建辦市函[2003]573號《關於工程總承包市場準入問題的覆函》也認為「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或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工程專案範圍內開展工程總承

包業務。因此,工程設計企業可以在其工程設計資質證書許可的工程專案範圍內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但工程的施工應由具有相應施工承包資質的企業承擔」。其理由是,如需同時具備相應資質,國內很少有單位可以從事epc總承包了。

目前,國家對總承包商的資質管理政策問題尚無定論,據估計第一種觀點實施的可能性較大,因為該觀點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至於第二種觀點所提到的很少單位同時具備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問題,但主流觀點認為可以通過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聯合承包等方式解決。

總承包下的分包及分包商的責任問題:

《建築法》對四種違法分包行為作了強制性的規定,分別是:

1、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2、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3、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4、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根據我國國情和建築市場的實際情況,《建築法》

用「必須」或者「禁止」的表述對工程分包設定強制性規範,作出了一整套與國外完全不同的規

定。當事人違反這些規定,將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導致分包合同無效。12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法律的若干規定》再次明確這點了。

《建築法》在第24條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裝置採購一併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裝置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這一明確的法律規定又同時劃出界限,只要承包企業的資質高於施工總承包的,例如工程總承包企業,則完全不受《建築法》

第29條規定的約束,可依法將承包工程的設計、施工分別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它企業。因此,按我國法律的上述規定,承包人的承包資質決定了工程承包的範圍和方式及其合法性。

按照epc總承包合同,工程總承包商可以將設計、採購、施工分別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商,其中施工專案的分包可以包括施工工程的全部主體工程;而施工總承包則不得分包專案主體工程。對於法律責任,交鑰匙工程中,總包商向業主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分包商僅向總承包商負責,與業主沒有直接法律關係,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但在施工總承包條件下,法律規定分包商就分包工程與總包商一起向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業主並不能直接對分包商主張權利,不得不通過總承包商向分包商提出要求,由總承包商統籌安排。epc合同中,雖然分包商的選擇(特別是設計分包人)一般要得到業主的同意,但這並不導致任何分包商與

業主之間直接產生任何合同關係或專業義務。

國家建設部和工商管理總局於2023年9月4日聯合下發了《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範文字)》

《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範文字)》,專業分包合同的分包方應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同時對分包合同所涉的工程合同的履行與總包人負連帶責任;而勞務分包合同的分包人只對分包勞務的質量負責,對勞務所涉的工程不與發包人負連帶責任。總承包內容的確定及合同變更問題

工程總承包的承包內容通過epc總承包合同確定,而epc交鑰匙工程的最初工作和主導工作主要是設計。

業主對未來的專案可能還僅僅是一些概念或是資料,對專案的設計、裝置採購、營建的具體環節不是很明確。因此,總承包工作內容不象單獨的施工合同在合同簽訂時就非常明確、具體。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決定了業主強調最終專案使用功能,支付的是固定合同總價。

由於epc合同本身的寬泛性,加上合同雙方之間僅有文字而無圖紙約定,這導致承包內容和合同變更的難以確定,業主對總承包商設計檔案的一些修改意見都可以被業主視為是符合工程預期目的的修繕和優化,已包死的合同**也難以突破。這往往導致業主和總承包商在專案進行過程中的衝突與矛盾。

需要明確的是:設計變更不等於合同變更。設計變更指設計單位根據委託人或者根據**的有關規定對圖紙的改變,設計變更通常是對設計的區域性修改,一般包括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或是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或是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以及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在epc總承包專案中,要詳細定義業主要求並以此作;epc總承包模式一個主要的特點是發包人不應該過於;(1)、過程控制模式,業主聘請工程師監督設計、採;(2)、事後監督模式,業主較少介入專案實施過程,;單位也需要聘請監理單位實施監理,目前有些epc總;針對總承包專案業主的管理方式,相應的我們會關心業;總承包商在epc合同訂立後

及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合同變更指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對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也即合同的內容經協商一致的改變。設計變更並不意味著合同變更。

在epc總承包合同中,據以確定合同價款的依據是業主要求,而非簽約後總承包方完成的初步設計圖紙或施工圖紙。所以在總承包工程實施過程中,看設計圖紙的變更是否導致合同變更,關鍵看變更後的施工圖紙是否對業主要求進行了變更,如夠成了變更,總承包方有權提出索賠。總承包方僅僅拿圖紙的修改為由要求索賠,理由並不充分。

在epc總承包專案中,要詳細定義業主要求並以此作為調整合同價款的依據。業主要求應該採用具體與概括統一的辦法,規定竣工工程在功能方面的特定要求,包括範圍、質量以及要求承包人**的消耗品。 業主的管理方式及業主審批、確認相關檔案的效力問題

epc總承包模式一個主要的特點是發包人不應該過於嚴格地控制承包人,而給承包人較大的工作自由。

在此前提下,業主管理epc總承包專案有兩種方式:

(1)、過程控制模式,業主聘請工程師監督設計、採購、施工,並簽發支付證書,較多地介入專案實施過程的管理。

(2)、事後監督模式,業主較少介入專案實施過程,但嚴格竣工驗收,進行事後監督。比如,不應該稽核大部分的施工圖紙、不應該檢查每一個施工工序。發包人需要做的是瞭解工程進度、瞭解工程質量是否達到了合同要求,其結果只要是最終能夠獲得滿足合同規定的功能標準。

我國法律實現部分建築工程強制監理制度,在epc總承包專案中,建設單位也需要聘請監理單位實施監理,目前有些epc總承包專案中,業主委託了專門單位進行專案管理,且委託了設計監理、施工監理及投資監理,但這些單位的管理範圍除了較為嚴格的質量管理外,其他管理主要限於質量驗收和其中付款的稽核,總體上屬於事後監督模式。考慮到我國強制監理制度以及我國一貫注重工程質量的實際情況,在我國業主管理epc總承包專案,可以在質量方面實現過程監督模式,由監理工程師事實過程質量監督,在進度、造價等其他方面實現事後監督模式。這樣,既可按照國家法律規定保證工程質量,又可較好的發揮epc總承包商的主動性。

(未完,餘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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