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到農村墳墓有何規定,或政策,農村老墓地有什麼明確的法律規定麼

2021-03-03 23:31:07 字數 6179 閱讀 7314

1樓:正氣長春

對於墳墓,許可權在地方。

各省間的規定不同,具體你可以查閱你地的《殯葬管理條例》。

也可以向當地民政機關諮詢。

農村老墓地有什麼明確的法律規定麼?

2樓:中顧法律網

現在的土地已經歸農民所有,任何人、任何單位不得強制佔有、買賣農民土地!一般墓地都會埋在自家風水最好的地裡面,嚴格意義上講這是人家的土地,你只是租用而已。但是你有租用合同,在租用期限內你可以使用土地,但是不可以將它變為他用(如養殖、建築等),說白了對於這塊地你只有使用權,沒有處分權。

他們這種做法違背了合同,你的利益會受到法律保護,只要你租用的土地用來種植就不會被告到,但畢竟人家祖宗的目的在裡面,打贏了你也會在未來十年不得安寧。能坐下來還是要談談。

3樓:四哥有法說

農村老墓地應當按照公序良俗原則進行保護。非法破壞他們墳墓的行為輕則受到治安處罰,重則受到刑事追究,同時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重點講解一下民事賠償方面:

首先是經濟損失的賠償標準。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如果對墳墓的損害程度較低,能夠確定因修復被毀壞墳墓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照此賠償;如果對墳墓的損害程度較高,或者是完全損毀,需要重新安葬的,可以按照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喪葬費標準賠償。其次是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非法損害遺體、遺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4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墓地使用權到底是多長時間?20年繳費週期過後未續費可否繼續使用墓地的問題?筆者認為,認定購買墓地的權屬和使用期限,應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來說話,再綜合考慮我國社會的公序良俗、民族習俗特點。

根據我國《物權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土地的所有權的享有主體只有兩大類,一是國家,二是集體,而對於公民個人顯然不具有土地所有權,也就是我國的土地不存在私有的問題。從此點判斷,有關墳墓的墓碑等地上建築物權,墳墓購買人具有所有權,但墳墓所佔用的土地,要麼為國家所有的土地,要麼為集體所有的土地,購墓人不具有所有權,僅有使用權。

其實,墳墓購買合同,其原理和一般買賣合同類似,只不過墓主購買的是墳墓的土地使用權,不是土地所有權。不管是殯葬經營機構通過出讓或劃撥方式合法取得國家或集體的土地,還是普通百姓通過簽訂合同從殯葬經營機構處受讓獲得的墓地,其權屬性質都屬於土地使用權的範圍,並無二致,同樣都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由此可知,墓地使用期限與其佔用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一致的,墓地使用期限與其土地性質和使用年限密切有關,一般為50年或70年;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長,墓地使用年限也應自動延長。這一點,也可從2023年4月4日民政部有關負責人作出的「闢謠」發言中得到印證。

最後我想說的就是,農村墓地屬於集體所有,村民只有對墓地的使用權,但是使用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在使用權行使期間,任何人無權對其進行干涉,即使是**、其他人也都一樣不能動。若是別人強行進行墓地搬遷就觸犯了《侵權責任法》,你可以去法院告他侵權,當然能調節最好。------------------建議去村委會或者民政局瞭解相關更細緻的法規、政策,或許能找到協調、解決的辦法。

——————就說這麼多,希望對你有些許幫助就好

5樓:愛

相關法律如下:

1、《物權法》第36、37條

侵害方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如果對墳墓裡的屍體有以暴露、**、毀損、塗劃、踐踏等方式損害屍體的尊嚴或者傷害有關人員感情的行為。可以涉嫌構成刑法302條侮辱屍體罪。

2、《殯葬管理條例》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拓展資料隨著我國墓地建設的發展,墓地管理糾紛也日益增多,並且處理起來難度也是不斷的增加,首先墓地管理糾紛的型別,其中一部分是墓地管理合同糾紛,還有一部份則是墓地管理侵權糾紛。而墓地管理合同糾紛則是最主要的一項糾紛。墓地管理合同是墓地服務機構與客戶家屬就墓地管理的專案,內容、費用、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達成的協議。

6樓:匿名使用者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殯葬工作規劃

和殯葬需要,提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等殯葬設施的數量、佈局規劃,報本級人民**審批。

2、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7樓:匿名使用者

我家在農村,我有一處墓地。在我不知情況下,被別人丈下去了,我想問一下在種問題要怎樣去解決

農村墳墓大小有什麼法律規定

8樓:李陽平

在國家立法的法規中沒有這樣的規定,有可能當地**或民政部門有具體規定,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諮詢。

立墳墓大小標準一是參照當地**或**部門的規範性檔案,二是須遵守當地的風俗習慣或有利於公序良俗操作。有的地方風俗明確了「後不壓祖」的說法,即宗室後人的墳頭不能比上輩或祖輩的墳頭大。

《殯葬管理條例》第三條 ***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9樓:劉莊礦工

別人家在我家可耕地內修健擴大墳墓我有權拆除嗎

10樓:凌雲飛雪

這個沒有規定,不過現在有個殯儀制度改革,全部要火葬,也就說,普通人一般就是一個墓碑那麼大地方。你可以想象的,再說了現在也不讓留墳頭拉,基本上沒有什麼可以省下的了,副處級以上的死人在此列。

11樓:匿名使用者

大約基本上3*3左右平房米的範圍

12樓:威威視覺時代

建多大都可以。只要是你家的地

國家對墓地有什麼規定?

13樓:山川蟲魚

國家對墓的規定有: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佔或者少佔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

我國法律對修建墳墓的規定則散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殯葬管理條例》以及各地自行出臺的《殯葬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之中。

《殯葬管理條例》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三條***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第四條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

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劃定,並由本級人民**民政部門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佔或者少佔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應當制定實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新建和改造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六條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拓展資料

國家公墓

2023年3月28日,在異國他鄉長眠60餘年的437具中國人民志願軍遺骸,由專機從韓國運回瀋陽抗美援朝烈士陵園。國防大學教授公方彬建議,以此次迎接遺骸回國為契機,中國應建立犧牲軍人國家公墓,將遺骸安葬在公墓中,每位烈士一個墓穴,下葬的同時設立紀念日。

「世界主要大國都有國家軍人公墓,軍人就是一個犧牲的職業,一定要善待那些犧牲者,重視過去的犧牲者,才能引領未來的犧牲者」。

給予為國捐軀者高規格的身後榮譽,對其親人為國家作出的犧牲表示深深的敬意。為犧牲軍人建國家公墓,完善祭奠英烈制度,「給我們一個向英雄下跪的地方」!

參考資料紫金縣人民**。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14樓:幸運的活雷鋒

《民政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墓管理,根據《***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和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火葬區,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處理,也可經批准有計劃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區,應有計劃地建立遺體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條 公墓是為城鄉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遺體的公共設施。公墓分為公益性公墓和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為農村村民提供遺體或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

經營性公墓是為城鎮居民提供骨灰或遺體安葬實行有償服務的公共墓地,屬於第三產業。

第四條 建立公墓應當選用荒山瘠地,不得佔用耕地,不得建在風景名勝區和水庫、湖泊、河流的堤壩以及鐵路、公路兩側。

第五條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建立。經營性公墓由殯葬事業單位建立。

第六條 民政部是全國公墓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墓建設的政策法規和總體規劃,進行巨集觀指導。縣級以上各級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墓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公墓政策法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墓建設和發展進行具體指導。

第二章 公墓的建立

第七條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 申請時,應向公墓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請報告;

(二)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報告;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報縣級民政部門批准。

第十條 建立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稽核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准。

第十一條 與外國、港澳臺人士合作,合資或利用外資建立經營性公墓,經同級人民**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稽核同意,報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條 經營性公墓,由建墓單位持批准檔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方可正式營業。

第三章 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條 公墓墓區土地所有權依法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喪主不得自行轉讓或買賣。

第十四條 公墓單位應視墓區範圍的大小設定公墓管理機構或聘用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墓地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墓地應當保持整潔、肅穆。

第十五條 公墓墓誌要小型多樣,墓區要合理規劃,因地制宜進行綠化美化,逐步實行園林化。

第十六條 未經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對外經營殯儀業務。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墓穴用地要節約。

第十七條 凡在經營性公墓內安葬骨灰或遺體的,喪主應按規定交納墓穴租用費、建墓工料費、安葬費和護墓管理費。

第十八條 嚴禁在公墓內建家族、宗族、活人墳和搞封建迷信活動。

第十九條 嚴禁在土葬改革區經營火化區死亡人員的遺體安葬業務。

第二十條 本辦法實施後,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公墓主管部門區別情況,予以處罰,或沒收其非法所得,或處以罰款。具體處罰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制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建立的各類公墓,凡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但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應按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補辦審批手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公墓單位報公墓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對城市現有的墓地、墳崗,除另有法律法規規定外,一律由當地殯葬事業單位負責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二條 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華僑祖墓、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國人在華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內務部、民政部過去有關公墓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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