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中幫人取錢,知道對方是搞詐騙的,跟他一起去取錢,取來的錢一分都沒拿,這個怎麼定

2021-03-30 15:36:25 字數 5397 閱讀 7569

1樓:匿名使用者

【1】幫詐騙主犯取詐騙來的錢,

雖然沒有分得詐騙金額,在詐騙團伙裡的作用不可版小覷。

權根據在詐騙團伙的作用,取錢的次數進行處罰。

取錢時還要偽裝,避免讓**找到自己。

雖然是從犯,違法犯罪已經定型。比照主犯,從輕處罰。

【2】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 【從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屬於脅從,也要受罰,但不會給徒刑。

3樓:山人老施

這也屬同案犯,協從犯。

詐騙案中跟主犯一起去取錢但是取來的錢一分都沒拿

4樓:abc老四爸爸

詐騙罪基本沒跑,不過還要看具體案情和數額

5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參與詐騙沒拿詐騙的錢也是同案犯

幫助電信詐騙取錢不知情的情況下取錢有30多萬,關於參與詐騙只認識同樣跟他一起取錢的,罪名重嗎

詐騙案中幫人取錢怎麼定罪

6樓:戚廣利

詐騙案中幫人取錢,應當認定是共同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按照詐騙數額定罪量刑,從犯應當比照就主犯從輕處罰。

我有個朋友的朋友幫詐騙取錢,人家沒說但是自己知道是詐騙,開始兩三

7樓:陳大腳

你這情況不是我們任何一個人能說了算的,因為這種案件需要經過審理,最後判多少還不一定,我只能給你看看相關的法律依據,你心裡大概就有數了

具體結果還要看具體細節和律師辯護情況。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認定該罪應注意下列問題:

2 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所謂詐騙行為,是指行為人用虛構事實或者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信以為真,「自動地」將財物交給行為人。此處應注意三點:

(1)騙的形式主要有兩類:一類是虛構事實,即行為人故意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的信任;另一類是隱瞞真相,即行為人掩蓋客觀上存在的事實,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

(2)詐騙的結果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信以為真;(3)行為人取得財物是基於被害人因錯認識而作出的財產處分。被害人處分財產通常表現為直接將財物交付行為人,也可以是放棄物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物等。這是詐騙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罪區別的關鍵。

3 構成本罪以行為人騙取他人的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為必要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數額較大,以騙取財物數額價值2000元以上為起點。

4 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但單位組織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詐騙罪在處罰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1 犯詐騙罪的,分別按以下幅度處罰:

(1)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刑,並處罰金;(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述「數額較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犯罪活動的;(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 本罪有一從重處罰情節,即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構成本罪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853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詐騙案件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蔘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8樓:大明

涉嫌共同違法犯罪,至於判刑關鍵看情節後果等具體情況如何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行,最好委託當地辯護律師詳談幫助解決為好。

9樓:千里

結局應該很慘。20多萬啊

幫人代取錢,屬於詐騙麼?

10樓:悠悠__笞

不怕!沒事的!因為你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做的·!即使你知道她也不能說你是詐騙!你又不是幫罪犯逃跑!所以不用害怕1

11樓:永恆哥42櫩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

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物件,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根據本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 以詐騙罪論處。

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人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許可權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

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成立詐騙罪。 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識。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

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本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但這並不意味著詐騙未遂的,不構成犯罪。

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需要研究的是,行為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財物,但同時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時,是否成立詐騙罪?有人認為詐騙罪所造成的損害是指被害人整體財產的減少,故上述行為不成立詐騙罪;有人認為是被害人個別財產的喪失,故上述行為仍然成立詐騙罪;還有人認為詐騙罪是對信義誠實的侵害,不要求發生財產損害。

我們認為,詐騙罪是對個別財產的犯罪,而不是對整體財產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詐花3萬元人民幣購買3萬元的物品,雖然財產的整體沒有受到損害,但從個別財產來看,如果沒有行為人的欺詐,被害人不會花3萬元購買該物品,花去3萬元便是個別財產的損害。因此,使用欺詐手段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騙取財物的,即使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也應認定為詐騙罪。

詐騙罪並不限於騙取有體物,還包括騙取無形物與財產性利益。根據本法第2l0條的有關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門退稅、抵扣稅款的甚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 你這樣情況 不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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